李成剛[4.25長沙特大車禍肇事者]

李成剛[4.25長沙特大車禍肇事者]

李成剛在2011年4月25日駕駛湘A73015水泥罐車在萬家麗北路肇事,造成現場3人死亡,8人受傷。事發後被民警攔截抓獲,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1年4月25日發生在長沙市區的一起惡性駕車撞人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成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2年4月25日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基本信息

肇事事件

2011年4月25日11時30分許,李成剛駕駛湘A73015水泥罐車在萬家麗北路肇事,造成現場3人死亡,8人受傷,後又有2人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左家塘被雨花區交警大隊民警及左家塘派出所民警攔截將其抓獲。

事件調查

刑事拘留

圖為事發現場圖為事發現場
李成剛在萬家麗北路恆大雅苑工地內,倒車時撞上一斗車發生糾紛,雙方協商未果。隨後,該男子駕車離開現場,衝上萬家麗北路,沿途撞擦13輛汽車。後在左家塘被雨花區交警大隊民警及左家塘派出所民警攔截將其抓獲,現已被刑事拘留。
事發後,長沙市委、市政府,開福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長沙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張湘濤等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親自指揮,要求全力搶救傷員,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法院審判

2011年8月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2011年4月25日發生在長沙市區的一起惡性駕車撞人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李成剛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但提出自己所犯罪行是“受到了刺激”、“一時腦子不清楚”所致,並請求進行精神病鑑定。檢方則根據李成剛家人及親友證言,認定李成剛本人及其家族並無精神病史,事件發生時李成剛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成剛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矛盾,卻泄憤於無辜民眾,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嚴懲。
2011年8月4日,長沙中院對4·25發生在長沙市區的惡性駕駛混凝土攪拌車撞人案一審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成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成剛系湘A73015混凝土攪拌車司機。2011年4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李成剛在恆大雅苑建築工地與人發生爭執,其駕駛的混凝土攪拌車右反光鏡、車門左側玻璃被損壞。李成剛自認遭受欺辱,遂產生開車撞人泄憤的念頭。11時40分至12時許,李成剛駕駛混凝土攪拌車肆意衝撞行人和機動車輛,先後在恆大雅苑建築工地、洪山路御景龍城至北二環線洪山橋轉盤下路段致使五人死亡、一人重傷,二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在開福區洪山橋長沙大學門口至曙光路左家塘路口等二十餘處路段與三十三輛汽車相撞,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二十五萬餘元。長沙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成剛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矛盾,泄憤於無辜民眾,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成剛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嚴懲。經庭審質證、認證和法庭辯論,休庭後,經合議庭合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執行死刑

李成剛曾在長沙街頭駕車瘋撞行人車輛,致5人死亡、29輛汽車受損。因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最高法院核准判處李成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2年4月25日,,遵照該院命令,長沙中院對李成剛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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