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懷亮[死刑保證書案嫌犯]

李懷亮[死刑保證書案嫌犯]

李懷亮(1967年--),河南省葉縣灣李村農民。“河南死刑保證書案”被告人李懷亮被羈押近12年後,2013年4月25日,平頂山中院重審並當庭宣告李懷亮無罪釋放,李懷亮也因此被稱為“國內疑罪從無當庭無罪釋放第一人”。

基本信息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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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懷亮,男,現年46歲(2013年),河南省葉縣灣李村農民。

2001年8月2日夜,河南平頂山市葉縣灣李村一13歲女孩在村北河堤遇害,同村村民李懷亮因當晚曾在案發現場附近經過而成嫌疑對象。

2001年8月5日、6日,葉縣公安局連續兩天對李懷亮留置盤問;8月7日李懷亮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批准逮捕

此後數年間,該案歷經七審三判,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2004年5月,平頂山中院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被害人家屬上訪,與其約定儘量判李懷亮死刑,該案也因此被稱“死刑保證書案”。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判決宣告李懷亮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判決宣告後,李懷亮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總計380.1247萬元。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家庭背景

母親孫景蓮

孫景蓮有六個子女,李懷亮是她的第三個兒子。2001年8月7日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雖然判決因證據不足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李懷亮被羈押時間長達12年之久。為給李懷亮申冤昭雪,母親孫景蓮曾沿路乞討,多次前往鄭州和北京上訪。孫景蓮想念兒子想得要發瘋,她一邊上訪,一邊叩頭求菩薩保佑她的兒子。2011年5月5日過世時,86歲的孫景蓮頭上還有叩頭留下的膿包。

妻子張秋閣

李懷亮出事後,他的妻子張秋閣外出打工再也沒回來。李懷亮兩個不到10歲的女兒,由於經常遭到郭家人打罵,只好輟學在家。前幾年,不到17歲的姐妹倆先後嫁人,老二李渙渙嫁在本村,有了夫家的蔭庇,她才得以免受欺凌。李懷亮家有4間磚瓦房,殘缺的院牆內滿是枯草和樹葉。

姐姐李愛梅

在看守所里,李懷亮患上了心臟病和高血壓。李懷亮的三姐李愛梅是在2011年11月再次見到他。當時,李懷亮再度暈厥,被送往葉縣第一人民醫院搶救。

涉案原由

2001年8月2日晚,河南葉縣灣李村村民郭曉萌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幼蟲,有人收購)未回。後經公安機關調查,確認該女被害並被拋屍入河。在排查中,李懷亮因當晚也在案發現場附近摸過“爬了狗”而被公安機關帶走。2001年8月7日,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懷亮被批准逮捕。

一審判決

李懷亮李懷亮

2003年8月,李懷亮一案在葉縣人民法院開庭,李懷亮當庭翻供,並指出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嫌疑。儘管其辯護律師也提出李懷亮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葉縣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抗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但未作出判決。

之後,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頂山市中院進行一審。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抗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此後,該案再無開庭訊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過12年。

保證書

簽訂背景

在證據不足、爭議較大的情況下,平頂山中院卻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定,口頭“承諾”判李懷亮死刑。當地司法機關的知情人證實了“保證書”的存在及其內容的真實性。

該保證書籤訂的時間是2004年5月17日,其內容正是時任平頂山市中院副院長趙明章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協定,即“李懷亮一案由中院提審,儘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發回,杜玉花(被害人母親)也不再上訪”。兩名見證人王鐵柱、張建中在保證書上籤了字。

而李懷亮和他的親屬,對這個“死刑”保證書卻一無所知。直至保證書流傳到網路,李懷亮的三姐李愛梅“才知道有這么個保證書”。

簽訂原因

簽這份協定,實際上是一個緩兵之計,主要是不想讓杜玉花等再纏訴纏訪,而且當時平頂山中院也知道李懷亮一案證據不充分,省高院不可能會維持原判。有關方面當時這樣做,是想把李懷亮可能無罪釋放的結果往後拖,讓杜玉花等覺得還有希望,不至於發生大的“意外”。沒想到越拖越複雜,到2012年已經關了李懷亮10多年,原被告雙方仍在不斷上訪。有關方面誰都不敢輕易表態釋放李懷亮,而郭曉萌被害案也早已過了偵破的最佳時機,成為一樁懸案

法院回應

平頂山中院在2013年2月26日回應稱,將“保證書”說成是當事人與法院簽訂的“死刑”保證書,不符合客觀事實。“保證書”是被害人親屬請求將李懷亮案件提高審級的申請書,平頂山中院將保證書與卷宗中的原件核對一致。平頂山中院認為,這僅是杜玉花夫婦的單方訴求表達,並非平頂山中院與當事人達成的協定,上面也沒有任何法院工作人員的簽名。此案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平頂山中院承諾,待案件進入審判環節後,法院將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平頂山中院的說法,也間接證實了這份“死刑”保證書是從該院內部流出。

發回重審

無罪釋放

2013年4月25日下午,曾兩度對殺人嫌犯李懷亮作出死刑、死緩判決的河南省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在經歷了一整天的庭審後,當庭宣告“李懷亮無罪,立即釋放”。

二審判決

李懷亮“死刑保證書”刑事附帶民事抗訴案,2013年11月1日下午三點在平頂山中院二審宣判。河南死刑保證書案駁回受害人民事部分抗訴,維持原判。

國家賠償

李懷亮李懷亮

判決宣告後,李懷亮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總計380.1247萬元,包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房屋修理費、異地生活安置費、家人12年的奔波費等十四項賠償、補償請求。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聽取了李懷亮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李懷亮因涉嫌故意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先後被判處死刑、死緩,後宣告無罪,實際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國家賠償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182.35元,賠償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78.08227萬元。根據李懷亮被羈押時間、工作生活所受到的影響、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對李懷亮提出的其他請求,因不屬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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