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擔保余值

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在租賃契約中沒有規定優惠購買選擇權的情況下,構成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一項內容。因為承租人沒有優惠購買選擇權,所以承租人應保證租賃期滿時出租人收回這部分資產余值。這裡所指的“第三方”是指與承租人有關的第三方,即在業務經營或財務上與承租人有關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主要原料供應商、主要產品承銷商、租賃資產出售方等。 就出租人而言,擔保余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這裡的“第三方”相當於中介擔保人,是指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各方,如擔保公司,財產保險公司等。

名詞釋義

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與承租人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其中,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為了促使承租人謹慎地使用租賃資產,儘量減少出租人自身的風險和損失,租賃協定有時要求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的余值進行擔保,此時的擔保余值是針對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擔保人還可能是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如擔保公司。 未擔保余值: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對於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算應提折舊總額時,如果存在擔保余值的,應提折舊總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擔保余值,不考慮殘值。如果不存在擔保余值,應提折舊總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殘值。

常見問題

如何理解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

【解答】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資產余值按照有無擔保分為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

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在租賃契約中沒有規定優惠購買選擇權的情況下,構成承租人最低租賃付款額的一項內容。因為承租人沒有優惠購買選擇權,所以承租人應保證租賃期滿時出租人收回這部分資產余值。這裡所指的“第三方”是指與承租人有關的第三方,即在業務經營或財務上與承租人有關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主要原料供應商、主要產品承銷商、租賃資產出售方等。

就出租人而言,擔保余值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這裡的“第三方”相當於中介擔保人,是指與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無關,但在財務上有能力擔保的各方,如擔保公司,財產保險公司等。

未擔保余值,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

稅金的核算

請問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如何進行處理?

【解答】(1)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應該記入管理費用,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2)契稅、車輛購置稅應該記入取得資產的成本,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3)土地增值稅要分情況:

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的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一併在“固定資產”等科目核算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

借:銀行存款

營業外支出 (差額)

貸: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營業外收入(差額)

實際利率法攤銷利息調整

實際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調整金額如何調整各期的利息收入?

【解答】持有至到期投資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的,在資產負債表日: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面值×票面利率,金額不變)

貸:投資收益(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或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 (倒擠)

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確認金額扣除已收回的本金,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然後再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

實際上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攤余成本就等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詳細說明

1611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租賃)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出資產的未擔保余值。

二、本科目可按承租人、租賃資產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未擔保余值發生減值的,可以單獨設定“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 科目。

三、未擔保余值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出租人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租賃款,在租賃期開始日,應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未擔保余值,借記本科目,按融資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最低租賃收款額和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貸記“融資租賃資產” 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二)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行使了優惠購買選擇權的,企業(租賃)按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購買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應收款”科目。存在未擔保余值的,按未擔保余值,借記“租賃收入” 科目,貸記本科目。

承租人未行使優惠購買選擇權,企業(租賃)收到承租人交還租賃資產,存在未擔保余值的,按未擔保余值,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存在擔保余值的,按擔保余值,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長期應收款”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日,確定未擔保余值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科目。未擔保余值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未擔保余值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融資租出資產的未擔保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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