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科目制度

會計科目制度是為了規範企業財務管理,健全企業財務制度而制定的。

一、總說明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當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定,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三)對於會計科目名稱,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在不違背會計科目使用原則的基礎上,確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當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企業應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根據本制度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要求,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六)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需要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企業,還應當包括財務情況說明書;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中有關重大事項的說明,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符合本制度的規定,做到內容真實完整,說明清晰,便於理解。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在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般原則、以及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和運用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除特別重大的事項外,可不提供會計報表附註。
(八)接受財務會計報告的單位,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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