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中國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中國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基本信息

設立背景

依法治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1997年9月,“依法治國”四個字被寫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依法治國成為中國執政黨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被視為開創了一個新時代。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全會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

由於中國法院、檢察院行政體系屬地方,司法地方化的問題仍然存在。有些個別案件,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很有可能幹擾辦案或者插手案件。中國的法院在試點法院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由於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涉及體制問題,法院系統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解決內部問題,而不能解決外部干預問題,所以解決得也不理想。

地方法院的審判尤其是基層法院存在著審判專業能力與審判經驗不足的問題,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可以對地方審判進行有效指導,並對地方的疑難案件直接審判,促進地方重大疑難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和專業性。同時,也可以防止一些行政案件被“地方保護”。 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踐行依法治國。

設立經過

司法改革

審議通過試點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2014年12月2日,中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方案》 和《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建議根據會議討論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按程式報批實施。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於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舉行。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會提出,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任命最高法院巡迴法庭庭長

劉貴祥、胡云騰任最高法巡迴法庭庭長 劉貴祥、胡云騰任最高法巡迴法庭庭長

2014年12月28日, 中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任免名單,任命劉貴祥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庭長、胡云騰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庭長 。此外,還任命了四位巡迴法庭副庭長。

增設法庭

2016年11月1日,中央深改組第二十九次會議,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瀋陽設立第一、第二巡迴法庭的基礎上,在重慶市、西安市、南京市、鄭州市增設巡迴法庭。

12月25日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經過表決,任命了新設立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巡迴法庭庭長、副庭長。

南京第三巡迴法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

鄭州第四巡迴法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

重慶第五巡迴法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

西安第六巡迴法庭庭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述元

新設巡迴法庭庭長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兼任,副庭長從最高人民法院現任庭局職幹部中選派。庭領導中,有“全國十大中青年法學家”3人、“全國審判業務專家”5人。54名主審法官平均年齡44歲,其中20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21人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

機構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

人員配置
1、庭長:3名;

2、主審法官8名;

3、若干工作人員,總計25人左右;

4、部分書記員則將由地方法院選拔。

行政人事

巡迴法庭的人、財、物仍將由最高法院統一管理,即從最高法院選派到地方巡迴法庭的人員,依舊保留最高法院的編制、工資計算方式等。

法院審級

在審級上,最高法院設立的巡迴法庭,相當於最高法院的派出機構,在審級上等同於最高法院。巡迴法庭的判決效力等同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設定目的

最佳化中國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在中國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機構職責

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試點人選

2014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相關部門已經就試點巡迴法庭的人選向全院下發通知,接受報名,工作地點是廣東省深圳市和遼寧省瀋陽市。

積極意義

設立巡迴法庭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創新。中國現行四級法院體系中,每一級法院都可以進行巡迴審判,但並未作為一項制度來實施。

通過建立巡迴法庭制度,最高法院設立相對穩定的巡迴法庭機構,實現重大行政案件、跨區域民商事案件就地審理,方便當事人開展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巡迴法庭的法官來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業務庭選派,按一定的時間輪流派駐巡迴法庭。巡迴法庭的判決效力等同於最高法院的判決,均為終審判決。

巡迴法庭的作用,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減輕最高法院辦案壓力,同時也有利於避免案件審理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區域案件放在某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審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種關係影響,不利於公正判決。

由最高法巡迴法庭來審理這些案件,一方面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保證案件審判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最高法本部更好地行使對中國各地法院的監督指導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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