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覆》在1979.11.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77]津高法第11號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1978]津高法第27號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補充報告、津高法[1979]34號關於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贍養案的補充意見均已收悉。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參照我院[62]法研字第61號批覆精神答覆如下:

(一)根據你院所報情況,侯國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後與繼母趙淑珍商定,每月由他們三人供給趙淑珍生活費,但家中財物趙不能變賣。後因趙淑珍變賣財物發生爭執,侯國文等停付生活費。趙淑珍訴於法院要求侯國文等負責贍養。我們認為,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此案時,可再做侯國文等與趙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本著團結互助的原則,按雙方原協定的精神協商解決。這樣處理,既有利於照顧趙淑珍的生活困難,又便於將來解決侯國文等因繼承侯志修和趙淑珍的房屋可能發生的糾葛。

(二)此案,如按原協定調解無效,必須由法院判決時,我們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號關於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贍養案的處理意見。我們認為,侯國文等雖稱趙淑珍為繼母,但趙對侯國文等並未盡撫養義務,因而,雙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法庭不宜用判決方式強令侯國文等對趙淑珍履行贍養義務。趙淑珍本人有親生子女,她的生活應由其親生子女侯國紅等負責贍養。

此復

附一: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

[1977]津高法第26號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在審理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的贍養案件中,在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問題上意見發生了分歧,且對此查不到明確的法律規定,特請示如下:

抗訴人趙淑珍於1958年與侯國文之父侯志修結婚。當時,侯國文兄弟三人已分居另過。趙淑珍帶來親生女兒侯國紅共同生活(趙原有一兒三女)。1965年侯國紅之父退休由其頂替工作。1975年侯志修去世後,侯國文兄弟三人與趙淑珍商定,每月供給生活費,但家中的財物不能變賣。後因趙擅自變賣家中財物,候兄弟三人即以趙沒盡撫養責任為由停付生活費。趙遂向南開區法院起訴。經第一審處理後,趙不服抗訴中院。

對此案的處理,中院的審判人員有兩種看法。一種認為,繼母與丈夫前妻子女的關係在法律上既然是母子關係,那么,雙方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就自然形成。下能認為一方因客觀原因沒盡撫養義務,而否定另一方應盡的贍養義務。因此,丈夫的前妻子女對沒盡撫養義務的繼母仍有贍養義務。其贍養的多少,可根據實際情況酌處。另一種認為撫養和贍養是互相依存的,繼母沒盡撫養責任,前妻子女就沒有贍養的義務。所以此案應由趙撫養的親生兒女侯國紅等贍養。

以上哪種意見為妥,請批示。

1977年7月11日

附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補充報告

[1978]津高法第27號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曾於1977年7月11日和12月8日以津高法第23號《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報到你院,最近你院指示補充:趙淑珍前夫子女的情況,為何對趙不盡贍養義務和侯志修死後遺產情況。經調查現報告如下:

趙淑珍與前夫有子女四人。長女季煥,50歲,系河北省任丘縣孟莊大隊社員,全家八口人,兩個勞動力;長子季成,45歲,系黑龍江省扎蘭屯臥牛河公社社員,全家六口人;次女季書文,39歲,系任丘縣南蘆莊大隊社員,全家七口人,兩個勞動力;三女侯國紅,31歲,1958年隨趙淑珍改嫁,1965年侯志修退休後,由侯國紅頂替,在天津紡織第四配件廠做工,工資收入46元,其夫工資49元。

趙之長女、長子、次女,在1958年趙改嫁後,即無往來,也不通訊,三女侯國紅現已結婚並生子女三人,根據目前經濟狀況,尚無能力全部贍養其母。

趙淑珍1958年與侯志修結婚時共有房屋五間。這五間房是侯志修與其子侯俊山、侯國興三人從事木匠勞動所得,共同購置。由侯國興居住一間,倒塌一間的木料,由趙淑珍變賣得款110元,用於生活費用。趙淑珍自己居住三間。

對此案我們認為:繼母與前妻子女的關係在法律上既然是母子關係,雙方撫養和贍養義務就自然形成。不能認為一方因客觀原因沒盡撫養義務而否定另一方應盡的贍養義務。因此,前妻子女對沒盡撫養義務的繼母仍有贍養義務。趙的親生長女、長子、次女均在農村,家庭經濟收入僅能維持各自生活;隨其改嫁的三女也無力負擔全部贍養費;侯國文等三人經濟條件較好,應適當給付其繼母一部贍養費。因查不到有關此類案件的處理規定,特此報請批覆。

1978年11月1日

附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贍養案的補充意見

津高法〔1979〕34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曾於1977年7月11日、12月8日以(1977)津高法第11號、第23號文,1978年11月1日以(1978)津高法第27號文先後對我市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贍養案提出請示和補充報告。由於市中、高級法院的有關同志對本案的處理意見分歧較大,最近我們又重新召集有關人員對本案進行了研究,將結果匯報如下:

中級法院對本案的處理仍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繼母與丈夫前妻子女的關係在法律上既然是母子關係,那么,雙方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就自然形成。不能認為一方因客觀原因沒盡撫養義務,而否定另一方應盡的贍養義務。另一種意見認為撫養和贍養是相互依存的,繼母沒盡撫養責任,前妻子女就沒有贍養的義務。所以趙淑珍應由其親生兒女侯國紅等贍養。

中級法院將上述兩種意見上報我院後,經我院再次研究,認為: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是解決我國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之一。……趙淑珍與侯國文兄弟三人之父侯志修結婚時,侯國文等兄弟三人已分居另過,趙淑珍對他們既未盡過撫養義務,又無任何血親關係。中級法院第一種意見提出所謂“雙方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就自然形成”的說法並沒有法律根據。趙淑珍的親生兒女侯國紅等四人,不但一直由趙撫養成人,而且侯國紅還頂替了侯志修的工作,至今仍在天津紡織第四配件廠工作。因此,我們同意中級法院第二種意見,即趙淑珍應由其親生兒女侯國紅等贍養,侯國文等三兄弟不應負贍養義務。

我院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197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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