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關於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在1985.09.20由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頒布。

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保證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對法院業務費的開支範圍規定如下:

一、辦案費

1.訴訟文書、表冊用紙及印刷費;

2.布告、公告費;

3.調查案件差旅費;

4.司法勘驗、鑑定費;

5.陪審員的公務費,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陪審員的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

6.指定律師出庭辯護費;

7.證人出庭作證期間因生活困難而需要解決的生活補助費;

8.審判場地租賃費;

9.押解、執行費;

10.死刑罪犯執行時需要的車租、汽油、火葬、土葬費;

11.業務設備材料(錄音帶、錄像帶、膠捲、照相紙、複印紙墨、化學藥品和製劑)消耗費、燃(飼)料費、設備保養維修費;

12.申訴來訪人因生活困難而必須解決的食宿及路費補助;

13.其他辦案經費。

二、服裝費

審判人員和司法警察的服裝費。

三、業務設備購置費

1.審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腳踏車、馬匹等)購置費;

2.法醫器械設備購置費;

3.審判法庭內設備(擴音機、錄音機、錄像機、照相機、幻燈機、投影儀、國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設備)購置費;

4.槍枝、子彈、戒具購置費;

5.檔案櫃、打字機、複印機以及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訊設備購置費;

6.外出辦案人員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購置費;

7.司法業務專業資料、圖書購置費。

四、專業會議費

各種審判業務會議所需的經費。

五、其他費用

1.評選先進工作者的獎勵費;

2.冤、錯案件當事人或其家屬因遭受重大損失而致生活困難的補助費;

3.上述一至四項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業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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