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在1998.03.2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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