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鑒燎

曹鑒燎

曹鑒燎,男,漢族,1955年11月生,廣東廣州人,1974年7月參加工作,197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研究生(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專業),法學博士,經濟師。曾任廣州市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7年8月3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原副市長、增城市委原書記曹鑒燎受賄抗訴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4年07月——1975年07月,廣州市郊區人和公社政治處幹事、路線教育工作組副組長、組長;

1975年07月——1975年07月,廣州市郊區人和公社畜牧場黨支部副書記;

1976年11月——1981年01月,廣州市郊區人和公社黨委常委、革委會副主任、工交辦副主任(其間:1978年7月—9月在廣州市農業財貿幹部學校學習;1979年10月—12月——在廣州市農校學習);

1981年01月——1985年08月,廣州市郊區政府辦公室綜合科幹部、副科長(其間:1982年4月—1984年7月在廣州市委黨校理論培訓大專班脫產學習);

1985年08月——1985年11月,廣州市天河區政府辦公室幹部;

1985年11月——1987年01月,廣州市天河區沙河區公所黨委代書記、書記;

1987年01月——1990年09月,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黨委書記;

1990年09月——1995年05月,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黨委書記、鎮長(其間:1992年9月—10月在美國聖瑪利學院工商管理培訓班學習;1993年7月評定為經濟師);

1995年05月——1996年04月,廣州市天河區委常委兼沙河鎮黨委書記、鎮長;

1996年04月——1998年03月,廣州市天河區委常委、天河區政府副區長(其間:1996年9月—1997年1月在廣東省委黨校中青年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1996年9月—1999年7月在廣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年03月——1998年08月,廣州市天河區委副書記、天河區政府區長;

1998年08月——2002年12月,廣州市天河區委書記(其間:1999年9月—2002年6月在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

2002年12月——2006年09月,廣州市海珠區委書記;

2006年09月——2007年01月,廣州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01月——2007年07月,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07月——2011年12月,廣州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1年12月——2013年12月,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3年12月19日,廣東省紀委省監察廳官方網站南粵清風網發布訊息,據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曹鑒燎同志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經省紀委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對其立案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2月26日,曹鑒燎被免去廣州市副市長職務並被終止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資格。

開除黨籍

2013年12月19日,據廣東省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曹鑒燎同志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經省紀委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對其立案檢查。

移送司法機關 移送司法機關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四次會議。會議決定免去曹鑒燎的廣州市副市長職務;審議並表決通過《關於曹鑒燎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報告》,確認曹鑒燎的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審議《關於試點設立廣州市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報告》;會議補選了謝松為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其代表資格需報請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經查,曹鑒燎在廣州市天河區、海珠區和增城市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多名女性通姦。

曹鑒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曹鑒燎開除黨籍,由廣東省監察廳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審批開除其公職;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1月12日,深圳市檢察院通過其官方微博發布訊息稱,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交辦,該院近日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廣州市原副市長、增城市委原書記曹鑒燎(正廳級)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曹鑒燎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天河區、海珠區、增城市主要領導和廣州市副市長時,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7000餘萬元。

開庭審理

被押進法庭 被押進法庭

2016年1月29日,曹鑒燎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出庭受審。

檢察機關指控,1991年至2013年,曹鑒燎利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黨委書記、鎮長,天河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海珠區委書記,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租賃、“三舊”改造等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與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696.2674萬元。

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曹鑒燎全部認罪。此案將擇日宣判。

案審詳情

2016年1月29日10時,原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曹鑒燎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7696多萬元,在深圳中院受審。面對指控,曹鑒燎當庭認罪,但自稱有自首情節,並且有舉報他人貪腐行為的立功表現。

庭審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刑庭第9庭進行,曹鑒燎的家屬也來到庭審現場。庭審開始前,法庭工作人員詢問曹的家屬有否給曹帶了出庭的衣物,按照法律規定,被告人出庭可以更換便衣,但曹的家屬並沒有做此準備。10時,曹鑒燎身穿冬裝囚服走進法庭,只見他頭髮花白,神情落寞,跟被捕前的公開照片相比,蒼老了許多。

起訴書稱,在2013年8月天河“冼村案”案發後,曹鑒燎得知自己被有關部門調查,積極退贓,先後向各涉嫌行賄人退贓合計人民幣3130萬元、加拿大幣98.5萬元。

曹鑒燎當庭表示認罪,他說起訴書內容基本根據他的口供進行做的,並表示願意積極退贓。

曹鑒燎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他說,2013年8月份天河“冼村案”案發後,當時省紀委找他只是說接到村民舉報他買賣冼村土地的內容,並不包括起訴書里的全部內容。此外,他表示自己有檢舉其他人貪腐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有立功表現,請求法庭酌情考慮 。

追加起訴

2016年12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追加起訴,指控其收受廣東企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澤坤賄賂款850萬元。至此,曹鑒燎被控受賄金額已超過8000萬元 。

一審宣判

2017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認定受賄款項超8000萬,判處曹鑒燎受賄罪名成立,處無期徒刑。曹鑒燎當庭表示不服判決,要抗訴。

廣州市原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曹鑒燎於2013年12月被省紀委宣布接受調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定,1991年至2013年間,曹鑒燎利用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黨委書記、鎮長,天河區副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海珠區委書記,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廣州市天河區、海珠區、增城市等地的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租賃、“三舊”改造等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個人或他人共同索取或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696.2674萬元(包括人民幣4670.0253萬元、美元40萬元、港幣2952.5萬元)。

此後檢方追加起訴,指控其收受廣東企晟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澤坤賄賂款850萬元。曹鑒燎被控受賄金額超過8000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宣判,認定檢方指控的所有事實,認定其檢舉朱某某、吳某系立功,應予從輕處理。對其判處其無期徒刑,罰金250萬,並對其以及其子名下多套房產予以沒收。

二審宣判

2017年8月3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原副市長、增城市委原書記曹鑒燎受賄抗訴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今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曹鑒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後,曹鑒燎提出抗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1991年至2013年,曹鑒燎在先後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鎮長、鎮黨委書記,天河區副區長、代理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海珠區委書記,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在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租賃、“三舊”改造等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023萬餘元。

二審法院認為,曹鑒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曹鑒燎長期大肆收受賄賂,多次索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從嚴懲處;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的罪行大部分系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法庭遂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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