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頗族山官制

中國雲南省景頗族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實行的一種政治制度。指在等級制度的基礎上,以山官、寨頭等為統治者在一定轄區內行使獨立權力。這種制度是在氏族酋長制瓦解過程中逐漸演變形成的。“山官”系當地漢族所用的稱呼,因景頗族居住山區而得名,景頗語稱為“貢薩統”,又稱“杜”、“杜瓦”或“早”。山官們是元、明以來從原始農村公社分化出來的世襲貴族,有大、中、小三類,他們都有以山嶺、河流等自然標誌為界限的轄區。

景頗族山官制

正文

大山官轄數十個村寨,小山官轄一個村寨或數戶。 在轄區內,社會成員一般分為官種、 百姓、奴隸三個等級,互相間界限森嚴,互不通婚。山官必須出身於官種血統,是轄區的最高政治首領,是習慣法的體現者和執行者,戰時則是當然的軍事領袖。山官享有各種特權:百姓殺牛祭鬼或獵獲野獸時,需送給山官一條後腿,稱作官腿;百姓每戶每年需為山官無償出工3~6天,稱作官工;百姓每種一籮種子的水田,需送交山官1~6籮穀物,稱作官谷;轄區內的漢族每戶每年需向山官繳納鴉片2~4兩,稱作官煙;逢年過節、結婚、辦喪事、收穫穀物或調解糾紛時,百姓需向山官送牛等禮物,稱作官禮。山官的職位按幼子繼承權的原則世襲。大山官一般有三、五個家庭奴隸。山官下有寨頭,即村寨中各大家族的代表,一般由山官委派。山官轄區之上沒有形成統一的、更高的政治組織,山官之間也無直接統轄關係。但大山官對中、小山官在某些重大問題上有一定的影響。山官在初期起農村公社首領的作用,以後則帶有某些奴隸主、封建領主的性質。近百餘年來,由於山官制剝削和壓迫的加重,導致社會矛盾激化。19世紀後期,德宏西部的蓮山支丹山景頗族地區及盈江銅壁關地區爆發了百姓和奴隸反抗山官統治的貢龍起義,鬥爭前後持續20多年。起義勝利的地區,原山官被削職為民,特權被廢除,等級界限被取消,轄區被打破,山官的世襲制被選舉制所代替,稱為“貢龍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在實現民族區域自治和直接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過程中,山官制徹底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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