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普通提款權(General Drawing Right縮寫為GDR )與 特別提款權 SDR相似,普通提款權也是分配給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成員國的。但與 特別提款權不同的是,普通提款權是 信貸,而特別提款權可以作為成員國現有的黃金和美元儲備以外的外幣儲備。
普通提款權是為了解決會員國 經常項目 逆差而發放的,期限一般為3至5年,最大限額為其份額的125%。
1、成員國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繳納份額中的25%的黃金或可兌換貨幣
當一個國家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時,必須按一定的份額向該組織繳納一筆資金,稱之為份額。按照IMF規定,認繳的份額25%必須以黃金或可兌換貨幣繳納,其餘75%須以本國貨幣繳納。當成員國發生國際收支困難時,有權以本國貨幣抵押的形式向IMF申請提用可兌換貨幣。提用數額分五檔,每檔25%。申請條件逐檔嚴格。第一檔最為寬鬆,一般只要提出申請,便可提用。其餘四檔為信用提款權。
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滿足成員國借款而使用的本國貨幣
按照IMF規定,成員國認繳份額的75%以本國貨幣繳納。IMF向其他成員國提供本國貨幣的貸款時,產生了本國對IMF的債權,可以無條件提取並用於國際收支逆差的支付。
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該國借款的淨額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該國借款的淨額也是該成員國的債權,同樣,該國也可以無條件提取用於 國際收支逆差的支付。
註解
“ 儲備頭寸(reserve position)是指一成員國在基金組織的儲備部分提款權餘額,再加上向基金組織提供的可兌換 貨幣 貸款餘額”:此時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角色有點類似於央行,而各國則出於類似商業銀行的地位;以此類比,儲備頭寸就相當於“ 準備金”,可兌換貨幣貸款餘額相當於央行給予商行的信貸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