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

時效

時效,指在一定時期內能夠發生的效用;金屬或合金在一定溫度下(分為自然時效和人工時效),保持一段時間,由於過飽和固溶體脫溶和晶格沉澱而使強度逐漸升高的現象。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基本信息

基本含義

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根據。並且時效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它是基於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而當然發生的,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民法上的時效,通常指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法律條文

①《民法通則》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②《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 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九十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

③《海商法》第260條 有關海上拖航契約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④《海商法》第263條 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理算結束之日起計算。

⑤《拍賣法》第61條第3款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特徵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眼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分類

時效的種類: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前者式適用於物權的時效,不過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後者適用於請求權,如果超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力,就會導致喪失“勝訴權”。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但是第2項因特殊法產品質量法已經變更,《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契約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和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追訴時效

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一)即成犯追訴時效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

(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

(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

(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中斷和延長

(一)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失效,追訴期限從法律規定事由發生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的制度。追訴時效中斷制度是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罪責,繼續犯罪而設立的。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後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後罪之日”。所謂犯後罪之日,即後罪成立之日。

(二)追訴時效延長

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期限延伸的制度。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內,只要對犯罪案件開始立案、偵查或者受理起訴後,不論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起訴的時間、狀態持續多久,都可以對其進行追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裡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且已經發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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