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與日本社會

日本法與日本社會

《日本法與日本社會》是2006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六本佳平。這本書主要介紹了日本的法律淵源及制度。

作者簡介

作者:(日)六本佳平

六本佳平,1939年生於神戶市。1963年畢業於東京大學法學部;1965—1967年留學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攻讀社會學系博士課程;1970年完成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博士課程(法學博士)。1970年東京大學法學部副教授(法社會學講座);1978年晉升為教授;1999年退休,任東京人學名譽教授。1996—1999年任日本法社會學會理事長。1999年任放送人學專聘教授。2004年任該大學特聘教授。

主要著作:

譯著——D.羅伊德:《現代法學入門》(日本評論社1968年版);盧曼:《法社會學》(岩波書店1977年版);伯爾茲尼克:《法與社會的變動理論》(岩波書店1981年版)

專著——《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岩波書店1971年版);《法社會學入門》(有斐閣1991年版);《法社會學理論》,(Dartmouthl998年版);《法社會學新起點》(編著,有斐閣1998年版);《法體系比較論》(放送人學教育振興會2002年版);《法的世界》(放送大學教育振必會2004年版)

目錄

第1章 法體系與法過程/1

1.1 如何理解法/1

1.1.1 本書的課題/1

1.1.2 作為規範群的法/1

1.1.3 法的運行/2

1.1.4 法規範的實現/3

1.2 法體系/4

1.2.1 著眼於法實現過程/4

1.2.2法體系的定義/4

1.3 法過程/5

1.3.1 法的作用(1)/5

1.3.2 法體系和法過程/6

1.4 法的功能/8

1.4.1 法的作用(2)/8

1.4.2 法的規範性功能和經驗性功能/8

1.4.3 利害對立和法規範/8

1.4.4 最終解決/9

1.5 西方近代型法體系/10

1.5.1 法體系的歷史形成/10

1.5.2 西方近代型法的特徵/11

1.5.3 西方近代型法的規範性機能/11

1.5.4 法體系的弊端及其界限/12

1.5.5 法的秩序原理/12

1.6 本書的整體結構/13

第2章 法文化/17

2.1 日本法文化論的脈絡/17

2.1.1 法體系的要件/17

2.1.2 日本的法文化論/17

2.1.3 川島的法意識論/18

2.1.4 對川島命題的批判/18

2.2 “法文化”的語義/19

2.2.1 文化/19

2.2.2 法文化/20

2.2.3 法意識和法觀念/21

2.2.4 作為法與件的法意~g/22

2.3 日本的法文化Y23

2.3.1 法文化的類型論/23

2.3.2 日本法的制度性特徵/24

2.3.3 日本的法過程的特徵/25

2.4 日本的法觀念:/28

2.4.1義理秩序原理/28

2.4.2 與西方近代型法秩序原理的不同/29

2.4.3 法觀念的國際比較/30

2.4.4 法文化與其他與件因素的競合/33

2.5 法文化的歷史性/34

2.5.1 傳統法觀念的歷史背景/35

2.5.2 近代日本法文化的形成/36

2.5.3 日本法文化的未來/36

第3章 糾紛/38

3.1 法律案件處理/38

3.1.1 法過程與法律案件處理/38

3.1.2 法律案件與國民/39

3.2 法律問題/39

3.2.1 法律問題的概念/39

3.2.2 法律問題的種類/40

3.2.3 法律問題的意義/4l

3.2.4 法律問題的性質/4l

3.2.5 法律需求的彈性/42

3.3 糾紛/43

3.3.1 糾紛的社會學理論/43

3.3.2 糾紛的構成要素/43

3.4 糾紛的過程/46

3.4.1 糾紛的基礎過程/46

3.4.2糾紛的現實過程/48

第4章 法使用/54

4.1 法使用的概念/54

4.1.1 法律問題和法使用/54

4.1.2 法使用的概念/55

4.1.3 法使用的形態/56

4.2 法使用的頻率/57

4.2.1 法使用的參數/57

4.2.2 法使用率的測定/58

4.3 法使用的決定因素/69

4.3.1 決定法使用的個別條件和一般條件/69

4.3.2 法使用的局面與因素群/71

4.3.3 人格因素/72

4.3.4 資源因素/73

4.3.5 環境因素/75

4.3.6 法制度因素/76

4.3.7 構造性背景因素/77

第5章 糾紛處理/79

5.1 糾紛處理的方式/79

5.1.1 法體系的糾紛處理機構/79

5.1.2 糾紛處理的基本原理/79

5.1.3 最終約束力的授予/80

5.2 作為糾紛處理程式的審判/81

5.2.1 審判的固有功能/81

5.2.2 審判類型論/82

5.2.3 審判類型的特徵/83

5.2.4 形式的合理的審判的功能性特徵/84

5.2.5 實質性審判原理的意義/85

5.2.6 形式的合理的審判的局限,I~/85

5.3 糾紛處理程式體系/87

5.3.1 代替性糾紛處理程式/87

5.3.2 依合意進行糾紛處理的特徵/89

5.3.3 合意性糾紛處理的構造原理/90

5.3.4 非正式糾紛處理的環境條件/93

第6章 法律家/96

6.1 作為專門職業的法律家/96

6.1.1 法體系的運營者/96

6.1.2 專門職業/96

6.1.3 法律家/99

6.1.4 法律家的固有能力/100

6.2 日本的法律家制度/102

6.2.1 法曹/102

6.2.2 歷史背景/102

6.2.3 法曹資格/104

6.2.4 法曹二元/104

6.2.5 準法律家/105

6.2.6 外國法事務律師/106

6.3 法律家的補充和培養/106

6.3.1 補充過程的意義/106

6.3.2 日本的法律家補充制度/107

6.3.3 司法考試制度存在的問題/108

6.4 法曹人口問題/110

6.4.1 法曹增員的必要性/110

6.4.2 律師增員問題的論點/114

6.4.3 司法考試制度改革/119

6.4.4 司法制度改革/121

第7章 法律服務I/125

7.1 法律服務和律師/125

7.1.1 法律服務/125

7.1.2 律師/126

7.2 律師/128

7.2.1 律師的社會地位/128

7.2.2 律師的社會背景與資料/129

7.2.3 律師的職業生活/130

7.3 律師界的實際狀態/136

7.3.1 事務所的經營形式/136

7.3.2事務所共同化的意義/139

7.3.3事務所輔助人員/141

7.4 律師受理的業務/141

第8章 法律服務Ⅱ/146

8.1 法律服務的費用/146

8.1.1 律師的報酬/146

8.1.2 日本律師的報酬制度/147

8.2 促進利用法律事務的制度/150

8.2.1 法律途徑的條件問題/150

8.2.2律師的報酬和權利的實現/151

8.2.3 有關其他結構/153

8.3 民事法律援助/155

8.3.1 法律援助的意義/155

8.3.2 日本的民事法律援助/156

8.3.3 民事訴訟援助現狀/157

8.3.4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160

8.4 與律師鄰接的法律職業/160

8.4.1 相關職業的範圍/160

8.4.2 準法律家/161

8.4.3 準法律家與律師的關係/162

8.4.4 公證人/164

8.5 企業法務員/164

8.5.1 企業法務部與法務員/164

8.5.2 企業法律事務及其人員/165

8.5.3 企業法務部與企業的法使用/170

第9章 審判制度/173

9.1 近代審判制度的引入/173

9.1.1 明治維新後的審判制度/173

9.1.2 明治憲法下的審判制度/175

9.2 日本憲法下的法院與法官/177

9.2.1 司法權的獨立及其優勢地位/177

9.2.2 法院和審判制度/179

9.2.3 法官/180

9.3 法曹一元論/184

9.3.1 戰後的改革和資歷制度/184

9.3.2 臨時司法制度調查會/185

9.4 司法行政和法官的獨立/189

9.4.1 集權的司法行政/189

9.4.2 司法的危機/193

9.4.3 新的司法改革/194

第10章 民事審判/196

10.1 民事審判案件/196

10.1.1 法院處理的民事案件種類/196

10.1.2 各種民事審判的利用頻率/197

10.1.3 民事審判的利用頻率/20l

10.2在審判中當事人的作用/'206

10.2.1 審判和交涉過程/206

10.2.2 起訴的主要原因及起訴人/208

10.3 民事審判案件的處理/216

10.3.1 統計觀察/216

10.3.2 和解與判決/219

10.3.3 和解處理存在的問題/222

10.4 由法官作出的法律決定/223

10.4.1 法律判斷的性質/223

10.4.2 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態度/225

10.4.3 對機動車事故的處理/228

10.5 現代型訴訟/236

第11章 刑事司法和規制/242

11.1 犯罪及其發生/242

11.1.1 犯罪現象/242

11.1.2 日本的犯罪狀況/244

11.2 刑事司法程式/250

11.2.1 憲法與刑事司法程式/251

11.2.2 刑事司法的程式流程/252

11.3 刑事司法程式的作用/255

11.3.1 刑事司法政策/255

11.3.2 警察與搜查過程/259

11.3.3 起訴裁量/262

11.3.4 刑事審判/270

11.3.5 刑事司法與法文化/272

11.4 規制/276

11.4.1 規制與法律的實效性/276

11.4.2 規制的社會過程/278

11.4.3 河流水質規定的例子/279

第12章 法與社會變動I/286

12.1 法與社會/286

12.1.1 法過程與社會/286

12.1.2 法規範的內容/287

12.1.3 社會變化與法的變更/288

12.1.4 實定法導致的社會變革/290

12.2 離婚與法/292

12.2.1 社會變化中的離婚法/293

12.2.2 離婚法的社會過程/297

12.2.3 離婚申請不受理申述制度/299

12.2.4 圍繞協定離婚法的爭論/300

12.3 農戶繼承/303

12.3.1 農地均分繼承制的矛盾/303

12.3.2 農戶繼承實況調查/306

12.3.3 社會變化與農業政策的轉變/311

第13章 法與社會變動11/313

13.1 土地、房屋租賃與法/313

13.1.1 明治民法中的不動產租賃/313

13.1.2 民法規定和租賃關係/315

13.1.3 租地、租房(土地租用、房屋租用)法的修正/318

13.1.4 佃耕爭議與佃耕立法的挫折/320

13.1.5 圍繞租地、租房的現代法與社會變動/323

13.2 僱傭上的男女平等/326

13.2.1 法理念與差別行為/326

13.2.2 判決解決/328

13.2.3 僱傭機會均等法的制定/330

文獻一覽/334

索引/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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