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三傑

即指參與起草1895年日本民法典的三位著名民法學家:穗積陳重(1856~1926)、富井政章(1858~1935)、梅謙次郎(1860~1910)。

日本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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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維新是世界史上的一件大事,維新的重要內容之一是“變法”,而變法,只是把西方法制移植到日本,用以取代全部舊有的法制。對於外國法的全面的、徹底的“繼受”’像日本這樣的例子,在世界歷史上是少有的(被動的、強迫的繼受,如當一個國家或地區被另一國家滅亡或征服、侵占時除外)。

在這次對西方法制的繼受中,日本在短短的十年內,制定公布了8部法律或法典:刑法(1880年)、刑事訴訟法(1880年)、(明治)憲法(1889年)、法院組織法(1889年)、行政訴訟法(1890年)、商法(1890年)、民事訴訟法(1890年)和民法(舊民法、1890年)。其中有的簡直就是外國法律的翻譯。例如民事訴訟法幾乎就是那時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的翻譯本。即使是這樣,這種立法的規模和速度也是令人驚異的。一個東方的封建國家,原來什麼近代法律也沒有,在十年內一變而與歐洲的一些先進國家(如法國、德國)“並立”(這一點正是當時日本的先進志士所企求的),當然是非同小可的。而且這些法律中,如明治憲法(以普魯士憲法為藍本)一直施行到二次大戰之後才被迫廢除;民事訴訟法施行了三十餘年,到1926年才加以修改。這些清形都成為研究日本法制史和比較法學的人們注意的焦點。

在這8部法律中,只有民法很是特別,是上述情形的一個例外,這一點更引人注意。圍繞著民法發生的“法典論爭”,被人們以之與發生在德國的法典論爭相提並論,議論不休。

日本民法典的制定過程:①1890年舊民法典;②1898年新民法典。

日本民法典的基本內容:①總則;②物權;③債權。

日本民法典屬於大陸法系,注重結果而忽視判例法和程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繼承了羅馬法,並且是以1800年《法國民法典》和1907年《德國民法典》為主要淵源的基礎上形成的法律。

1890年公布的日本舊民法後來被1896年和1897年公布的新民法所取代,後者一直施行到今天。這部民法典是亞洲的第一部完整的、直追法國、德國民法典的民法典,還要早於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對中國也有一定的影響。今天我們研究它,也還有現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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