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人出京之規

自清初始,凡京師八旗官兵,除公事出京照章辦理外,皆不得私自離京前往他處,如有事需要前往,必須呈明本佐領,經該管官允準並頒給印票。 定製:八旗官兵有事告假往盛京、遊牧地方及近京等處,系官員,由該都統具結咨行兵部頒給路引,系領催、馬甲人等,由該佐領報明參領給予關防印票,閒散人給予圖記印票,票各註明限期與所往之地,均呈該都統存案。 其告假前往外省者,官兵均由都統咨部給引,引票四月繳銷,不繳銷引票及逾限不回者,鞭五十;其不告假而私往,或潛往非所指之地者,鞭一百,兵斥革。

八旗制度。清代關於在京旗人因私事離京外出的規定。自清初始,凡京師八旗官兵,除公事出京照章辦理外,皆不得私自離京前往他處,如有事需要前往,必須呈明本佐領,經該管官允準並頒給印票。定製:八旗官兵有事告假往盛京、遊牧地方及近京等處,系官員,由該都統具結咨行兵部頒給路引,系領催、馬甲人等,由該佐領報明參領給予關防印票,閒散人給予圖記印票,票各註明限期與所往之地,均呈該都統存案。其告假前往外省者,官兵均由都統咨部給引,引票四月繳銷,不繳銷引票及逾限不回者,鞭五十;其不告假而私往,或潛往非所指之地者,鞭一百,兵斥革。以上所犯,如系有官職人員,皆交部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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