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縣統計局

(二)加強對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三)收集、匯總、整理、核定和提供全縣性的統計調查數據,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六)組織全縣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協調全縣經濟社會統計諮詢服務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能源統計、服務業統計和社會發展統計方面的有關職責。
(二)加強對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的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統計報表制度,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縣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
(二)組織實施各項統計調查和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普查數據。
(三)收集、匯總、整理、核定和提供全縣性的統計調查數據,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四)組織對全縣經濟運行、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資源環境和社會輿情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五)依照《統計法》審批各鄉(鎮)、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調查項目;指導部門的統計基礎工作、基層統計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六)組織全縣統計方法、制度改革;協調全縣經濟社會統計諮詢服務工作。
(七)組織全縣統計隊伍業務培訓、資格申報等工作。
(八)建立並管理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指導全縣統計信息化建設,負責全縣統計信息網路的安全、保密、維護和管理工作。
(九)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統計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負責會議組織、職工學習、對外聯繫、機關文秘、檔案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信訪、政務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反饋工作;對全縣統計事業經費、專項經費以及本局行政經費、財產進行管理和審計;負責管理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工作;負責機關目標管理,承擔機關黨組工作任務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定全縣重大統計改革方案;審核全縣各鄉鎮、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調查方案及調查表式;組織全縣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查處統計違法案件,負責統計違法違紀案件查處中的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全縣統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繼續教育、統計專業資格等各類培訓、考試工作,以及統計員從業資格年檢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統計股。
組織實施各種統計調查數據處理方案;承擔全縣大型調查的數據處理、匯總上報工作;負責全縣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的規劃、實施和管理;建立和管理全縣統計資料庫;負責全縣統計信息網路的安全、保密、計算機業務的檢查指導和技術培訓,以及對全縣統計計算機及其運行環境進行維護和保養;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投入產出、資金流量、資產負債核算工作,組織對有關統計指標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及有關綜合平衡狀況的分析報告;對全縣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測、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調控諮詢建議;負責《施秉統計年鑑》等主要年度統計資料的編輯、審核、付印工作,管理各類統計數據和資料;負責綜合統計資料庫維護、有關統計資料的交換以及重要統計數據發布和諮詢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和農村住戶調查,工業、交通、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業、建築業和能源統計調查;承擔農業普查工作;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耗使用、節約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協調全縣人口普查工作;開展統計監測和分析;負責溝通、協調、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統計工作。
(三)三產調查統計股。
負責服務業、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交通運輸郵政業人口抽樣、勞動就業、工資統計、社會科技文化產業等專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及相關部門的統計數據;對有關數據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和監測;收集、匯總、整理全縣各部門以及各鄉鎮的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組織指導全縣統計基層基礎工作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婦兒“兩規”監測和全縣小康進程監測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基他事項。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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