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

新民事訴訟法

《新民事訴訟法》是全面展現新堂民事訴訟理論的集大成之著作,作者在系統闡述自己理論的同理,也應時地概括並評析日本最新的法制改正、學說及判例動向。原著從初版至今已歷經七版,至今仍然是東京大學法學部、法學研究科以及法科大學院的基本教科書。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本關於日本民事訴訟法的經典教科書,此次出版的是該書的最新版。作者新堂幸司是日本民事訴訟法學界的第三代領軍人物,新堂說被認為是對日本戰後民事訴訟理論體系提出全面修正的學說。本書是全面展現新堂民事訴訟理論的集大成之著作,作者在系統闡述自己理論的同理,也應時地概括並評析日本最新的法制改正、學說及判例動向。原著從初版至今已歷經七版,至今仍然是東京大學法學部、法學研究科以及法科大學院的基本教科書。 在傳統的民事訴訟理論中,基於保護實體法私權之觀念,往往容易產生過於保護原告而忽視被告利益之問題。而在新堂理論中,所謂的公平保障,主要是指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也即民事訴訟是以雙方當事人以對立的形式參與其中,並對等地展開攻擊防禦,法院在此基礎上做出判斷之過程。

作者簡介

新堂幸司,1931年出生,原東京大學教授,東京大學法學部部長,日本民事訴訟法學會會長。現為東京大學名譽教授、律師財團法人日本律師協會法務研究財團理事長、損害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理事長、財團法人民事糾紛處理研究基金理事長、愛知大學法科大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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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編總論

第一章 民事訴訟

第一節 民事訴訟制度目的論

第二節 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制度

第三節 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第四節 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程式的種類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民事訴訟法的意義

第二節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沿革與將來

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理論的基本特色

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判例的作用

第五節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

第二編訴訟主體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 法院之組織

第二節 民事裁判權

第三節 管轄

第一款 概論

第二款 各種管轄

第一項 法定管轄

第二項 法定管轄以外的管轄

第三款 管轄的調查程式

第四款 訴訟的移送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 當事人概念及確定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

第三節 訴訟能力

第四節 辯論能力

第五節 訴訟上代理人

第一款 概論

第二款 法定代理人

第三款 法人等的代表人

第四款 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 基於訴訟委任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項 法令上的訴訟代理人

第五款 輔佐人

第三編第一審程式

第一章 訴訟的開始

第一節 訴之概念及各種訴

第一款 概論

第二款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

第三款 形成之訴

第二節 訴訟開始程式

第三節 起訴的效果

第二章 審判的對象

第一節 訴訟要件

第一款 訴訟要件概論

第二款 訴權利益

第一項 訴權論

第二項 法院審判權的界限

第三項 訴的利益

第四項 當事人適格

第二節 本案判決的對象

第一款 訴訟上請求的意義

第二款 申請事項--處分權主義(一)

第三節 基於當事人意思的訴訟終結--處分權主義(二)

第一款 撤訴

第二款 請求的放棄或認諾

第三款 訴訟上的和解

第三章 訴訟審理的進行

第一節 程式的進行與停止

第一款 期日

第二款 期間

第三款 送達

第四款 訴訟程式的停止

第二節 程式進行中訴訟主體的作用

第四章 當事人的辯論活動與法院的作用(審理的第一階段)

第一節 審理過程中的當事人行為

第二節 辯論活動的指導原則

第一款 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

第二款 攻擊防禦方法的提出時期

第三款 對於懈怠辯論(當事人缺席等)的處理

第三節 口頭辯論程式

第一款 審理的方式

第二款 口頭辯論之準備

第一項 準備書面

第二項 爭點及證據的整理程式

第三項 準備的口頭辯論

第四項 辯論準備程式

第五項 書面的準備程式

第六項 協商進行期日

第三款 口頭辯論的實施

第五章 舉證活動與事實認定(審理的第二階段)

第一節 總論

第二節 舉證活動的目標

第一款 何謂證明

第二款 證明的對象

第三款 無須證明的事實

第三節 事實認定的方法

第一款 自由心證主義

第二款 證明責任

第四節 收集證據的手段

第一款 當事人照會制度

第二款 對公務機關等的照會、調查及鑑定之委託

第三款 起訴前證據收集之處分

第四款 訴訟系屬後的證據收集處分

第五款 證據保全程式

第六款 檢證物的提示命令或交付委託

第五節 證據調查程式

第一款 總論

第二款 證人尋問

第三款 當事人尋問

第四款 鑑定

第五款 書證

第六款 檢證

第六章 終局判決

第一節 裁判的意義

第二節 判決的種類

第一款 終局判決

第二款 中間判決

第三節 判決的成立

第四節 判決的效力

第一款 撤銷判決之限制

第二款 判決之無效

第三款 羈束力

第四款 既判力

第一項 總論

第二項 既判力的範圍

第三項 既判力的作用

第五款 爭點效

第六款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遮斷效的擴張及縮減

第七款 其他的效力

第五節 終局判決的附隨裁判

第七章 複雜訴訟形態

第一節 具有多個請求的訴訟

第一款 請求的合併(固有的訴的客觀合併)

第二款 訴的變更

第三款 反訴

第四款 中間確認之訴

第二節 具有多數當事人的訴訟

第一款 共同訴訟

第一項 必要共同訴訟

第二項 普通共同訴訟

第三項 共同訴訟的產生程式

第四項 選定當事人

第二款 輔助參加形態

第一項 輔助參加

第二項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第三項 訴訟告知

第三款 三方當事人訴訟形態

第四款 任意當事人變更

第五款 訴訟的承繼

第一項 總論

第二項 當然承繼

第三項 參加承繼與引受承繼

第八章 關於大規模訴訟等的特別規則

第一節 大規模訴訟

第二節 有關專利權等的訴訟

第九章 簡易裁判所程式的特別規則

第四編上級審程式

第一章 抗訴之概論

第二章 控訴審程式

第一節 控訴的含義

第二節 控訴之提起

第三節 控訴審的審理

第四節 控訴審的終局判決

第三章 上告審程式

第一節 上告的意義

第二節 上告之提起

第三節 上告審的審判

第四章 抗告程式

第五章 特別抗訴

第六編略式訴訟程式

第一章 票據訴訟及支票訴訟

第二章 小額訴訟程式

第三章 督促程式

第七編訴訟費用

第一章 民事訴訟及有關其費用的法律

第二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三章 訴訟上的救助

判例索引

事項索引

文摘

第一章 民事訴訟

第一節 民事訴訟制度目的論

一、學說對立的狀況

民事訴訟制度為何而設定、運作?有關於此問題的探討,也即所謂的民事訴訟目的論,被視為民事訴訟法學的起點,與訴權論一起,很早以來就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的熱點問題。從大體上講,除了傳統的權利保護說、私法秩序維持說及糾紛解決說這三種學說對立外,近來也先後出現依法解決糾紛說、主張應當將傳統各說(所主張的)均視為訴訟制度目的的多元說、程式保障說以及制度目的擱置說。

(一)權利保護說

權利保護說屬於學界最早的通說,即便在當下仍然屬於有力說。這種學說認為,作為國家單方面禁止自立救濟的代價,當私人的權利遭受侵害之際,國家應當對這種權利予以保護,而國家正是基於此目的設立民事訴訟制度。

權利保障說

與權利保護說相類似的最近學說,就是所謂的權利保障說。依據這種學說,權利保護說中的“權利”,包括實質權與請求權(救濟方法)兩種,實質權具有如下這種機能,即決定法應保護的利益及價值,並將這種利益價值分配給各個主體,而請求權則具有對實質權之侵害予以救濟之機能。在作出此劃分的基礎上,學說倡導者主張,通過賦予實質權必要的救濟來保護實質權,正是民事訴訟的目的所在。依據倡導者的見解,實體法對實質權做出了近乎完整的規定,而對於救濟方法,實體法的規定還未完整,基於這種認識,倡導者認為,在立法論及解釋論中,即便法院設計、創造出新的救濟方法,也不違反“依法裁判”這個憲法上的要求。可以說,這種學說強調的是,法院創造必要救濟方法之可行性。

(二)私法秩序維持說

這種學說認為,權利保護說單純地從保護私益這個個人的目的出發來解釋國家制度,這種說明是不妥當的,基於此,私法秩序維持說獲得倡導。在我國,私法秩序維持說也逐步克服權利保護說,在“二戰”後兼子博士倡導糾紛解決說之前,一直占據著學界通說的地位。私法秩序維持說認為,國家為了調整私人之間的利害關係而制定了私法規範,並要求每個人遵守這種規範,而為了維持這種私法秩序,並將其貫徹於現實的生活關係中,國家設定了民事訴訟制度,而保障這種私法法規的實效性,正是民事訴訟制度目的所在。

(三)糾紛解決說

這是兼子博士所倡導的學說。民事訴訟早在私法不發達的時代就已經存在,而且私法是通過累積具體的裁判例而發展起來的,基於這種歷史考察,兼子博士認為,必須通過民事訴訟來進行裁判這種必要性,應當超越於私法的存在,私法應當被理解為具有如下這種性質的規範,即出於使民事裁判之糾紛解決予以統一化、合理化之目的而發展起來的規範,由此看來,將維護私法視為民事訴訟目的的私法秩序維持說,無疑顛倒了手段與目的的位置,因此,就個人或社會而言,作為前法律要求的解決糾紛,才是民事訴訟制度目的所在。兼子博士自身曾經也採用私法秩序維持說,不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自其倡導糾紛解決說以來,糾紛解決說成為我國的通說。

兼子博士基於對羅馬法以來的民事訴訟制度史的考察,進而認為,以實體法為前提的民事裁判之觀念是近代法治國特有的法思想,而從歷史的視角來看,毋寧說解決糾紛之要求比法具有更先行的地位,兼子博士對於法與裁判之關係,形成了一種正當的認識。不過,將這種認識直接設定為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並作為實踐性法解釋論層面的指導原理予以套用的,也是糾紛解決說。而且,正是因為這樣的套用,糾紛解決說遭到了如下的批判,即未在邏輯上對法現象的客觀認識活動與實踐性的法解釋活動做出嚴格的區分,而因為這一點,解決糾紛說蘊涵有與法治國主義相牴觸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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