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招生單位要統籌做好推免招生和統考招生工作,招收推免生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的50%,各專業必須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計畫用於招收統考考生。 各推薦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推免生名額開展推免工作,健全推免生名額分配機制,圍繞質量核心,統籌改革與發展,合理安排使用推免名額。 各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相關政策和規定,切實做好推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保證推免工作各個環節公開、透明。

簡介

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選拔拔尖創新人才、擴大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自主權、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錄取機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質量的重要舉措,也是促進和激勵在校本科生勤奮學習、勇於創新、全面發展的有效機制。為進一步加強推免工作,更加充分地發揮推免制度在人才選拔中綜合全面、公平自主的優勢,健全多種錄取方式相輔相成、協調發展的研究生多元招生體系,推動研究生招生工作科學發展,現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詳情

一、著力提高推免生選拔質量。各推薦單位和招生單位要進一步樹立質量意識,把提高選拔質量作為開展推免工作的核心。要不斷完善全面考查、綜合評價、擇優選拔的推免生評價體系和工作機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貫表現,強化對考生科研創新潛質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核。各推薦單位和招生單位要加強推免工作制度建設,按照教育部有關檔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推免工作辦法,明確推薦、接收條件和程式,所有推免生均應符合所在高校推免資格條件並獲得所在高校推免生名額。
二、加強推免生校際交流。推免工作提倡不同高校學生交流融合,激發學生創新活力,鼓勵學科交叉,推動複合型人才培養。所有推免生均可報考其他招生單位,所有推免生名額均可用於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推免生的留校數量不得高於教育部下達的留校限額。各有關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推免生校際交流政策,在本單位推免辦法中須準確完整寫明推免生校際交流政策及考生相關權利,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校推免生報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單位。
三、推動推免招生與統考招生協調發展。進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錄取體系,切實維護考生利益和公平競爭環境。各招生單位要統籌做好推免招生和統考招生工作,招收推免生數量不得超過本單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的50%,各專業必須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計畫用於招收統考考生。招生單位要在招生簡章和招生專業目錄中公布擬招收推免生人數和統考生人數。
四、進一步規範推免攻讀直博生工作。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必須從已取得學術型推免生資格且獲得所在高校推免生名額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中遴選。2010年以前已在教育部備案開展招收直博生工作的高校,招生專業一般為基礎學科,招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校博士生招生規模的10%。其他高校可在具有理、工、農、醫學科門類國家重點一級學科的專業內招收直博生,招生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專業招生人數的20%。推免攻讀直博生工作應與一般推免工作同步進行。
五、統籌使用好推免生名額。教育部按照有利於提高推免生整體質量,有利於促進推免工作合理有序發展,有利於推動教育改革的原則,以本科教學質量、應屆本科畢業生考取研究生的動態情況以及優質學科發展情況為基礎,綜合考慮改革項目、招生規範和歷史沿革等因素,確定各高校推免生名額。各推薦單位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推免生名額開展推免工作,健全推免生名額分配機制,圍繞質量核心,統籌改革與發展,合理安排使用推免名額。
六、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各招生單位要認真落實教育部相關政策和規定,切實做好推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保證推免工作各個環節公開、透明。推薦單位和接收單位都要在本單位網站開闢專欄,向社會公布本單位推免生名額、推免辦法,並對擬推薦名單、擬接收名單等推免工作重要事項按要求進行統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公示內容不得修改,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推薦和接收一律無效。要保證申訴渠道暢通,及時發現、堅決糾正推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重點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推免工作公平公正。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規範管理。各推薦單位和有關招生單位要切實發揮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推免工作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對推免生名額分配方案、推免辦法及擬推薦名單、擬接收名單等重要事項都要按規定程式產生並經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要強化人員管理,嚴肅招生紀律,形成自律有序的工作氛圍。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推免工作的監督和檢查,指導和督促各高校嚴格落實相關政策規定,切實保護考生合法權益,維護推免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凡是推免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將嚴肅處理責任人,追究相關領導責任,並視情節給予相關高校通報批評、減少推免生名額、直至取消推免工作資格等處罰。
教育部辦公廳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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