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證制度或教師資格證書制度。2012年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國小教師資格在首次註冊後將不再是終身制。此外,北京教師資格也將不再享有“終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時限。 2015年12月7日發布的教育發展規劃綱要教師隊伍建設中期評估報告指出 ,2011年開始試行的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提高了教師準入門檻,破除了教師資格終身制,提升了教師隊伍的質量和水平,已有22個省份推進試點改革,2016年這項制度將全面推行,但底線清晰:師德上有偏差的老師一律一票否決,工作量必須保證,5年內應該參加的專業素質培訓必須參加。2019年3月9日,進行2019年全國教師資格考試。

基本信息

背景信息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取得教師資格可在本級及以下等級學校和機構任教;中職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只能在中專、技校、職高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職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資格證者,一經查出,五年內不得申報。

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稚園教師資格、國小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統考地區

教師資格考試分為省考和國家統考。全國統考省份分別為:河北、山東、山西、湖北、上海、廣西、浙江、海南、安徽、貴州、江蘇、吉林、陝西、福建。2015年下半年新增:北京、江西、河南、湖南、甘肅、青海、寧夏七個地區。

教師資格統考地區考試一般分為上半年和下半年,上半年考試時間在3月中旬,面試在5月左右進行;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時間在11月初,面試在12月底至1月左右。2015下半年教師資格筆試准考證列印時間是考前一周,筆試時間是11月1日,11月30日起成績查詢,2015下半年教師資格面試時間是12月26-27日。

考試科目

國家統考地區教師資格考試科目:幼稚園考《綜合素質》和《保教知識與能力》;國小考《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中學的考《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和《學科知識與能力》。

省考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考教育學和心理學課程。不過有些省份還需要考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政策法規, 學科專業素質,教育方法,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教學法。具體考試內容詳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的有關規定。

教師資格認定考試說課的要求和流程

抽題後當場擬寫說課稿,稿紙統一發給,撰稿時間90分鐘,說課稿的字數必須在1200字以上。

說課時間不超過15分鐘,逾時將酌情扣分。

說課後,專家組根據說課情況和測試項目內容提出面試問題,申請人答辯。

面試題目不少於2個,時間不超過5分鐘。

面試後進行試講環節。

說課包括:

教材所處的地位及作用

教學目標及確定依據

教學重點、難點及確定依據

試講中考查的重點:

課程資源的開發及有機整合

心理調節的方法指導

知識建構的方法指導

教學方法的選擇及依據

靈活教法及促進學生髮展的實效性

各種教學手段的合理選擇及有效運用

創設問題情景導入、激發興趣誘發探究

學生主體積極參與、師生關係和諧互動

善於扣緊教學重點、有效突破教學難點

貼近生產生活實際、體現理論聯繫實際

關注過程與方法、培養創新與實踐能力

重視即時反饋、倡導激勵發展性評價

引導學生意義建構知識結構

教育理念新、理論素養高

教態自然親切、語言清晰富感染力、教學基本功紮實

教育機智、教學個性特色突出

補充:2013年考試科目

2013年教師資格證考試各省考試科目(除以下省份,其他省份考試科目為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和國語):

·1. 山西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師職業道德

·2. 廣西省:教育學、心理學、學科教學論

·3. 上海市: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方法

·4. 黑龍江省: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

·5. 重慶市: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法律法規、教師職業道德、學科專業素質

·6. 陝西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政策法規、教師職業道德。

·7. 吉林省:教育學、心理學、教學法

·8. 河南省: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法律法規

報考程式

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並願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並依法認定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申請程式

師範類:往屆畢業生需準備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2、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提供,非在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

4、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5、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6、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應屆師範生可在其畢業前的最後一個學期,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認定教師資格申請,申請時以學業成績單代替學歷證書,思想品德鑑定表由在讀學校提供。其餘要求與往屆生相同。上述材料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非師範類:與師範類應屆、往屆畢業生需準備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審合格後,須參加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並提供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證明。如果符合條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將在相應的受理期限內通知認定結果。

申請時間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範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考試課程按所報類別分為:高級教師開考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中學(含中等職校)教師開考教育學和中等教育心理學;國小教師開考教育學和國小教育心理學;幼兒教師開考幼兒教育學和幼兒心理及衛生學。每年開考一次。

認定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稚園、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願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

報考條件

思想品德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並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鑑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鑑定。

學歷條件

申請教師資格與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對應表――

申請教師資格種類 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
幼稚園教師 學前教育專業大專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國小教師資格 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高校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國中教師資格 高等師範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高等師範本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實習指導教師資 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成人教育教師資格 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在校生(大三、應屆畢業生)憑學生證或相關證明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範教育類專業 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國語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並取得相應等次《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考試時間

2019年3月9日,進行2019年全國教師資格考試。

教育標準

2012年6月,教師教育標準醞釀出台,確立了“兒童為本”、“實踐取向”、“終身學習”三大原則。改革後的師範課程將著重於教師實踐能力的提高。教師工作的重心必須從“教會知識”轉向“教學生會學知識”,即所謂的“授之以漁”。新的教師專業標準和課程標準要求教師不單單是“教書匠”,教師尊重孩子的學習權,與學生平等地對話。所以新標準要求教師必須要研究教育對象(學生),杜絕“目中無人”的教育方式。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出席師範生免費教育與教師教育創新座談會時表示,中國要進一步完善教師教育的相關政策,在創新教師培養模式、逐步建立教師教育標準體系、研究制定和完善教師資格標準等方面進行探索。

《教師教育標準》主要是針對中國小教師,涵蓋教師標準、教師教育標準、課程標準、評價標準等四個方面。

定期註冊

中國小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註冊,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等量學分。

2012年教師節前夕,上海市教委傳來訊息——從2012年開始,上海中國小教師資格在首次註冊後將不再是終身制。另據了解,今後北京教師資格也將不再享有“終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時限。

2012年9月9日,北京市教委表示,已經接到教育部的有關檔案,北京今後也將進行教師資格定期認證註冊制度,逐步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北京市教委人事處處長吳武表示,由於剛剛接到教育部的檔案,北京還未正式研究具體實施方案,他表示由於各地情況不太一樣,具體操作細節還有待研究。

中國現行教師資格制度已實施十餘年,教師資格一旦獲得終身擁有,能進不能出,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教師隊伍的整體發展。建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將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讓願意從教、有能力從教且熱愛教育的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通過正常的教師退出機制,清理出不適應教育教學的工作人員,實現“優者從教”。

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要嚴格教師資格和準入制度,並要修訂《教師資格條例》,提高教師任職學歷標準、品行和教育教學能力要求,全面實施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所謂的定期註冊制度就是解決打破終身制的“方式方法”。

2011年教育部師範教育司有關負責人也曾表示,對於所有在崗教師都要接受每五年一次的定期註冊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師德、業務考核以及教學工作量考核,師德將作為首要條件,實行一票否決。把師德表現作為教師資格認定和定期註冊、績效考核、職務聘任、評優獎勵的首要內容,建立健全師德建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如果無法通過註冊考核,相關教師將不再繼續獲得教師資格。

上海:教師或連續註冊5次才算終身

從2012年開始,上海中國小教師資格在首次註冊後將不再是終身制,或改為每五年註冊一次。繼醫師上崗資格證取消終身,教師也不再是“鐵飯碗”,考核不合格就“下崗”。

2012年8月29日,上海市教委人事處處長周景泰透露了上海在教師隊伍建設方面進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教師資格首次註冊後不再是終身制,或改為定期的每五年註冊一次,中國小教師只有連續註冊五次,即任職25年以上,才可免註冊。周景泰稱,教師不再是“鐵飯碗”,如果考核不合格,將退出教師崗位。

上海的教師隊伍建設處在全國前列,基本與國際教師教育與管理趨勢相呼應。教師培養實現了大學化,教師來源趨於多樣,職前職後培訓貫通銜接,全國首創的見習教師規範化培訓也逐步展開。

另據了解,除了上海已經出台舉措取消終身制外,北京、甘肅、廣西等地也將有類似的動作。

爭議討論

制止“濫竽充數”還是增額外負擔?

從巨觀政策上看,定期更新資格認證而非一勞永逸,似乎更有利於檢驗教師的職業素質,敦促其改進和提高。但是站在教師職業本身的特性,以及當前教育體制現實的角度,定期註冊制的實行能否達到提高教師職業素質的目的?記者就此採訪了部分上海的一線教師。

流於形式

上海交大附中嘉定校區副校長譚裘麟:教師的工作歸根到底還是課堂教學,我們比較擔心的是,定期考核註冊教師資格的改革,在實行過程中會流於形式,或考核“論文化”“成果化”,那就會助長教師隊伍中的功利主義傾向,也會讓教師的工作重心出現偏離。

加重負擔

上海市民辦文來中學的邱雯等青年教師:定期的註冊對於年輕教師來說是樂於接受的,但是對於老教師可能會加重他們的負擔,比如考核中有些項目可能涉及電腦操作或新媒體運用手段,老教師並不擅長,為了考核從頭學起,反而影響到原本的工作節奏。

讓學生髮言

網民“道阻且長”:教師能力水平的高低,將直接關係孩子的成長。諸如教師取消終身制、如何五年一審這類討論,應該讓學生和家長也獲得充分的發言權。

政策人性化

上海交大附中教師潘曉雯:能否依據教師從事教學工作的年限、業績等區別對待?定期認證是否可以側重體現出對青年教師的關注?在政策中是否可以有附屬條款?如女教師45歲以上,男教師50歲以上不需要重新進行註冊等。

法律法規

條例

教師資格條例

(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分類適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稚園教師資格;

(二)國小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並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鑑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稚園、國小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並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教育部關於擴大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註冊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

教師函[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教師隊伍,根據我部工作總體安排和有關省份的改革意願,決定進一步擴大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改革試點範圍。在河北、上海、浙江、湖北、廣西、海南等6個省份試點基礎上,新增山西、安徽、山東、貴州4個省為試點省。請新增試點省份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參加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同時選擇1個地級市開展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原有的試點省份要繼續完善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同時可適當擴大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試點的區域,逐步在全省(區、市)全面實施。

2019年1月,教育部辦公廳、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聯合下發關於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國小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自願原則,可申請參加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國小教師資格。

辦法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準入,保障教師隊伍質量,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 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 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堅持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和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 報考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三年級以上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報考。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戶籍或人事關係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可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試點省份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範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國小教師資格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5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曾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部分。

第十一條 筆試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所應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和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擬任教學科領域的基本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 筆試主要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採用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範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 幼稚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保教知識與能力》2科;國小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2科;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3科。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的《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測試,暫由各省(區、市)自行命題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考查申請人的職業認知、心理素質、儀表儀態、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養和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教學基本技能。

第十五條 面試採取結構化面試、情境模擬等方式,通過抽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陳述)、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 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 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提出覆核申請。

第十八條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和面試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是考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 筆試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面試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舉行一次。

第二十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定》《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機考考務細則》組織實施筆試考務工作;按照《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面試工作規程》,制定面試實施細則,組織實施面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使用教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定、考場編排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進行報名後,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考信息。

考生筆試各科成績合格並在有效期內的,方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開展本省(區、市)考務相關人員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務流程培訓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機考軟體系統的使用實行首席技術負責人制度,採取分級培訓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面試一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考評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設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條 面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國小和幼稚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面試考官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三)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獲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 考試安全與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應急處置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置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 對試題命制、考務管理、監考等考試相關人員發生的違規行為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考生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依據教師專業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制訂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組織審定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考試標準擬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命制筆試和面試試題,建設試題庫;

(三)制定考務管理規定,研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考務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閱卷,負責考試成績管理與評價;

(六)指導、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專業化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考務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組織本地區考務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及考務工作人員培訓;

(四)管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教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的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考試費用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教師資格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41號)規定收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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