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簡稱《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師法的制定和頒布,對於提高教師的地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簡介

教師法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從1986年開始起草,後經過八年醞釀、修改,於1993年 10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師法的制定和頒布,對於提高教師的地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範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最佳化和提高。
按照這部法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法律還規定,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按照法律,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法過程

1986年3月,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和六屆全國政協四次會議上,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關於儘快制定教師法的提案和建議。此後不久,國家教委據此成立了《教師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著手《教師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和徵求了教育界,法學界一些專家和廣大教師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教師法(草案送審稿)》。
1989年4月《教師法(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經多方徵求意見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兩次對《教師法(草案送審稿)》進行討論。國務院法制局和國家教委又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提出的意見對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再次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形成《教師法(草案)》,報全國人大常務會議審議。
1991年8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教師法(草案)》進行審議,會議對教師待遇和推行教師聘任制等有關問題提出了一些意見。1992年10月,國務院將教師法草案撤回,根據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進一步調查研究、徵求意見,並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關於教師隊伍建設的精神對《教師法 (草案)》作進一步修改,之後提交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此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全面審議、修改,並於1993年 10月31日通過,歷時八年,是在總結建國四十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十五年來教師隊伍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頒行的。至此,我國第一部關於教師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誕生了。

立法依據

教師法教師法

(1)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需要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養關鍵在於教師,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隊伍,是搞好社會主義事業的關鍵。“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為此,我們必須制定《教師法》以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
(2)提高教師隊伍素質的需要
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因素的影響,我國教師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都比較低。已不能適應培養人才的需要,廣大教師急需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為了更有效地完成這一任務,有必要通過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師素質的措施、制度,對教師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
(3)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需要
長期以來,我國教師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師工資、干擾教育教學活動等情況屢有發生。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教師的積極性,影響了教育事業的發展。為了穩定教師隊伍,提高教師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育,必須制定《教師法》保障教師群體的合法權益。
(4)教師隊伍建設規範化的需要
新中國成立以後,教師隊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沒有強制性,並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體、明確的肯定性,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教師隊伍的管理隨意性很大,許多方面無法可依。通過制定《教師法》,使教師隊伍的建設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立法宗旨

《教師法》以教師為立法對象,把國家尊師重教的方針上升為法律,體現了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意志。總則第一條對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確規定:“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
長期以來,儘管我們一直強調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但由於種種原因,這種尊重教師尊重知識的社會風氣始終沒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著歧視和不尊重教師的現象,教師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響了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和教師隊伍的穩定。因此,國家通過制定《教師法》,通過法律明確確認教師的基本權利,規定教師應享有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規定政府、學校,各行各業及公民的職責,規定侵害教師合法權利的法律責任,對運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針對性。
(2)提高教師隊伍素質
教師隊伍素質決定著教育的質量高低。儘管近年來,我國教師的業務素質和思想政治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但從總體上看,教師隊伍的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要求。因此,通過制定《教師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對教師的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等作出規定,使提高教師隊伍素質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措施、標準,最佳化教師隊伍,以儘快在我國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相關書籍相關書籍

(3)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把教育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大計。能否培養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接班人,關係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成敗。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改革的步伐還落後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在教育內容、方法、教育管理體制等各方面都存在著問題。發展我國教育事業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興和健康的發展,關鍵在於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因此,制定《教師法》,依法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以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

法律地位

《教師法》是我國教育史上第一部關於教師的單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頒布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教師的重視。有利於從根本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使教師成為社會上受人尊重的職業;有利於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

適用範圍

《教師法》總則第2條規定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這裡所指的“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國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這裡所指的“其他教育機構”是特指與中國小的教育、教學工作緊密聯繫的少年宮、地方中國小教研室、電化教育館等教育機構。這裡所指的“教師”是指在學校中傳遞人類文化科學知識和技能、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社會主義社會需要的專業人員。
《教師法》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是教師的形式特徵,也是法律意義上教師概念的外延。《教師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是由教師職業的特殊性、直接肩負著培養社會接班人的職責、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職性質的教學職責決定的。適用範圍限於教師,便於在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等方面對教師作出統一的規定,有利於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國小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國小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各級師範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範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國小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契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國小教師的任務。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國小教師的任務。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國小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國小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針。

第三十條師退休或者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國小退休教師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國小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勵

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國小教師,是指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國小、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