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幹警考試

政法幹警考試

政法幹警考試,是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本省經濟欠發達的縣(市、區、特區)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完善政法幹警招錄培養機制,造就政治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

基本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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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幹警考試,有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試。教育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參加專業綜合I(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合Ⅱ(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的考試。考試範圍以《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分別負責制定。公共科目《考試大綱》可在湖北人事考試網或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國家公務員局網站下載。教育考試大綱可通過教育部專門網站(zf.chsi.com.cn)查詢。

招錄原則

招錄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套用型、複合型政法人才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才,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別是本省經濟欠發達的縣(市、區、特區)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錄試點工作的原則是

(一)招錄有序。全省招錄試點工作要在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協調下進行。認真落實編制,研究制定招錄計畫,精心組織好報名、資格審查、考試和錄用,以及學生在校學習、管理、畢業後定向上崗等項工作。

(二)公開公正。招錄工作要在省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下,依據有關政策,要堅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符合報考人員的平等競爭,確保有利於各部門的相互監督。

(三)統考擇優。招錄工作採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併統考的方式,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廳組織,擇優錄取。

(四)定向培養。試點班一律採取定向培養方式,報考即定向、定單位,學生畢業一律按照入學時確定的定向單位到本省縣(市、區、特區)級以下政法機關工作,服務一定年限後方可交流。

(五)嚴格管理。各有關部門、政法院校應按照試點工作方案,嚴格管理,嚴肅紀律,確保培養學生的政治業務素質。要完善相關制約措施,嚴格定向培養紀律,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定向單位。

二、組織領導和考區安排  

為加強指導,統一協調組織,確保改革試點工作高效有序進行,2010年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委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貴州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領導小組下設“貴州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法招錄辦”),辦公室設在省公務員局(省政府大院5號樓13樓1310室)。

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對改革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試點招錄工作有序實施。

招錄工作各個環節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部門及各院校應根據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的口徑進行宣傳

招考基本條件

(一)招錄對象  

1.本省戶口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包括公安現役部隊)符合報考條件的已退役士兵限報專科學歷層次試點班(具有一定少數民族語言能力的退役士兵、應屆高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優秀青年、村幹部限報法院系統專科雙語試點班);

2.本省戶口或本省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和外省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符合報考條件的2010屆應屆畢業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限報專科及以上學歷層次試點班;

3.截至報名時由省級及以上機關統一選派、在貴州服務期(契約期)滿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一村一名大學生)、“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簡稱“四項目”人員)限報列入“專門招錄計畫”的職位。

(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有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

3.報考年齡要求:已退役士兵的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5周歲以下(1985年6月30日及以後出生);其他報考人員年齡一般在18周歲以上(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27周歲以下(1983年6月30日及以後出生)。

4.報考學歷要求:⑴報考專科學歷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⑵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

⑶報考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⑷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

5.具有工作單位的報考人員,須經單位同意後方可報考;

6.報考“專門招錄計畫”職位的“四項目”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①“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的報考者,必須是按簽訂的協定,在協定規定的單位(須與省項目辦的備案相吻合)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未在協定規定的單位服務的不能報考。其中,抽調到省內各級項目管理辦公室工作的志願者聯絡員,須在鄉鎮基層單位服務期達一年以上;

②“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社區)任職工作”(一村一名大學生)的報考者,目前應在村服務期滿,考核合格;根據工作需要,抽調到上級機關工作的,抽調的時間應不超過四個月;

③“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的報考者,應是契約期滿、考核合格且尚未接轉的人員。

7.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須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身體健康,體形端正,雙側單眼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及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及以上;其他身體條件按《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於對<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函》(國公考錄函[2010]14號)、《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

8.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三)以下人員不得報考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來錄用的公務員、參照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人員;

6.曾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8.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因故意犯罪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

9.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中國政權活動的人員;

10.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

11.職位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人員;

1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3.不符合招錄職位要求的相關條件的人員;

1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員。

面試和總成績

1.面試:省政法招錄辦負責面試考務工作,考區設在貴陽市。面試採用結構化方式進行,面試成績按百分制計算。

面試人員為資格複審合格人員。面試人員名單公布後,不再遞補。

招錄計畫數與通過資格複審後的面試考生人數達不到1:3比例職位的考生,其面試成績須達到本考場當日面試實考考生平均分以上的,方能進入下一環節;未參加面試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面試時間和地點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

2.總成績:筆試、面試結束後,按筆試、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考生總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總成績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字。

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名次出現末位並列的,以筆試成績高者列為下一環節對象。

體檢規定

體檢必須在省政法招錄辦指定的醫院進行並出具體檢結論,其他結論、鑑定一律不予認可。省政法招錄辦可依職責許可權進行複查。人民警察職位按總成績從高到低在各招錄職位計畫數1:2比例以內(含1:2)確定體檢對象,其他職位按職位招考計畫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等額確定體檢對象。同一職位考生總成績出現末位並列的,以筆試成績高的列為體檢對象。體檢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體檢標準按《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規定執行。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考生對身高、視力、體重、血壓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須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上述四個項目的檢查結果要求複查的,採取當場提出申請、當場複查的方式進行,對事後報考人員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許可權進行的複查除外)。

檢查結果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體檢醫生和體檢考生本人當場簽字確認。體檢考生對體檢和複查結果拒絕簽字的,由現場紀檢監察人員和複查醫生註明情況,視為認可體檢考生檢查和複查結果。體檢結束後提出的複查申請不予受理(省政法招錄辦依職責許可權進行的複查除外)。

體檢醫院在招錄體檢中不得擅自提供B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需要在體檢時檢測B肝項目的,由省政法招錄辦確定。

體檢費用由考生自理。體檢時間由省政法招錄辦另行通知。未參加體檢的考生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考察和政審

政審工作由省政法招錄辦統一部署,招錄單位具體實施。在體檢合格考生中,根據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按各職位招錄計畫數等額確定政審對象。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內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考察時還須進一步核實考生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考察和政審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考生,考察和政審不合格,由招錄單位報經省政法招錄辦審定,取消該考生進入下一環節資格,考察和政審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1.不能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在重大政治問題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2.2008年1月1日以來錄用的公務員或參照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3.定向到具體行業或單位的應屆畢業生;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受過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的人員;

6.被開除公職的或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人員;

8.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

9.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人員;

10.曾因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或近三年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人員;

11.截止到2010年9月15日未能提交招錄職位所需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

12.不符合招錄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人員;

13.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錄職位的人員;

14.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1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的人員或經省政法招錄辦研究確定不能錄取的其它情況的人員。

公示和錄取

1.公示  

①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考生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職位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職位招錄計畫兩倍的比例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相應的擬錄取名單按職位進行複試,複試合格的擬錄取人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有關網站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②經筆試、面試、體檢、考察政審合格的考生報考專科、本科、二學位職位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員,並在有關網站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間查實有嚴重問題影響錄取的,取消該考生的錄取資格。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取,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取或取消錄取資格。公示後,職位合格考生人數達不到職位招錄計畫數的,職位招錄計畫數減少或取消。

2.錄取

對公示無異議的擬錄取考生,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於9月15日前將擬錄取人員庫按有關標準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我省上報的擬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入校後,由相關院校將最終擬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錄取後學生的培養、管理及畢業錄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關政法部門將根據職位能力需求和職業特點,按照套用型、實戰型人才需求,商試點院校合理設定專業,組織有關專家研製、審定專業培養方案。各相關院校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選派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同時,注重從實務部門聘請業務骨幹來校授課。教育部門與政法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試點班培養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淘汰機制。

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的省級政法機關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定書,接受培養。被錄取的人員的戶口和檔案應遷入錄取學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應嚴格遵守院校各項規章制度。

試點班的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並發給生活補助。生活補助費的發放標準,按照財政部財行[2008]459號檔案規定執行。

對於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並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後,由招錄單位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點班學生畢業到定向單位工作,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學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並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後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關於招錄經費保障

對定向到本省縣及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免收學費經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全部由中央財政保障。省政法主管部門將在招錄工作結束後,儘快上報實際招錄數量、招錄培養院校、招錄專業等情況,以便財政部計算下達我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專項經費。省財政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該項政法招錄體制改革試點專項經費後,足額下達到招錄培養院校。

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項

(一)紀律監督招錄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工作人員和考生要嚴格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如有違反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按照《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檔案規定處理。

(二)考試不指定考試範圍和考試用書,也不舉辦任何培訓班。各科考試大綱見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招生服務網。

(三)在招錄過程中,省政法招錄辦發布的各項招錄信息(如資格審查、減少或取消職位、職位名次等內容)都將在省政法招錄辦對外公開的媒體、網站上進行公布。

(四)招錄工作未盡事宜,由省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公考種類科目及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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