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監

收監

收監,指關進監獄。監獄按照法定程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執行。收監是對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和改造的首要環節。在對罪犯進行人身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時,查收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 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執行通知書、 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基本信息

釋義

詞目:收監

拼音:shōu jīan

基本解釋

[take in prison;take into custody] 指關進監獄。

詳細解釋

關進監獄。

明 沈德符 《野獲編·台省·按臣笞將領》:“ 熊 ( 熊之岡 )即於馬上褫 佟 下,就地困打一百收監。”《 老殘遊記》第二十回:“ 許亮 同 王二 兩人作證,自然一堂就訊服了,暫且收監。” 阿英 《灰色之家》八:“那個孩子是因為什麼案件收監的我不知道。”

概述

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人民法院在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刑罰時,應當同時送達必備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監獄在罪犯被交付執行時,如果沒有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對收監的罪犯應當進行必要的身體、人身及所攜帶物品的檢查。身體檢查時發現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醫或者罪犯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不收監,但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不在此列。監獄應當將身體檢查的結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符合暫不收監條件的罪犯是否準予監外執行。在對罪犯進行人身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時,查收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女犯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罪犯不得攜帶子女在監內服刑。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收監

detainment

監獄、 拘役所等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對被判處 死緩、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式予以收監關押的執法活動。又稱收押。收監是對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和改造的首要環節。為了保證準確執行刑罰,有效地懲罰和改造罪犯,收監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收監對象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可見,我國刑罰執行機關收押的對象是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收監機關

根據《 監獄法》第2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但是,對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根據我國 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執行,遠離監獄的,可放在看守所內執行。因此收押機關主要有監獄、 拘役所和 看守所三種。

收監條件

對罪犯收監執行刑罰必須具備的法定要求。根據我國監獄法的規定,收監條件是:

①必須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應 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況。

③必須具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檔案的,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收監程式

監獄收押罪犯必須遵守一定的工作規程。按照我國監獄法的規定,監獄收押罪犯的程式是:

①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 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執行通知書、 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②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③人身和物品檢查。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 審判機關。

④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⑤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微電影

劇照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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