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原則

支付能力原則是指資產階級稅收原則的一種。根據納稅人支付能力的大小來分配稅收額度的原則。它要求稅額的分配應與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變化。至於如何測定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即測定標準問題,資產階級學者有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1)“客觀標準說”,提出以財產、所得、消費的規模為標準確定支付能力的大小。(2)“主觀標準說”,提出以納稅人繳稅後所感到的犧牲,即因課稅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為標準。其中又有三種標準:①絕對 (標準) 犧牲,即各納稅人因納稅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在數量上絕對相等;②比例犧牲,即各納稅人因納稅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在稅前總福利或總效用中所占的比例相等;③邊際犧牲,即各納稅人在最後一個納稅單位上所承受的福利或效用損失相等。

(稅收的)支付能力原則Ability-to-pay principle(of taxation):

按照納稅人支付能力確定納稅負擔的原則稱為 支付能力原則。納稅人支付能力依據其收入或財富來衡量。

支付能力原則有時候證明了這樣一種主張:所有公民都應該做出“平等的犧牲”來支持政府。但是,一個人的犧牲量不僅取決於他支付了多少稅收,而且還取決於他的收入和其他環境。一個窮人繳納1000美元的稅收,可能比一個富人繳納10000美元的稅收犧牲還大。

然而,這些平等的概念雖然被廣泛接受,但很難簡明地運用這些概念來評價一種稅制。這一原則並不具體說明某經濟狀況較好的人到底該比別人多負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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