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

(三) (三) 第十條《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10 號
《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經2001年12月11日局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進一步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規範對播音員、主持人的崗位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批准成立的縣級(含縣級)以上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專職國語播音、主持人員(以下簡稱播音員、主持人)。
第三條 擔任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播音員、主持人應該持有《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統一印製。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主管全國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工作,指導全國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工作,對播音員、主持人實施監督檢查及評估,負責制定全國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大綱,組織統一命題、統一考試。
第五條 中國廣播電影電視集團負責中央三台播音員、主持人的資格審查、頒證和考核換證。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播音員、主持人的資格審查、頒證和考核換證。

第二章 資格的取得

第六條 基本條件:
(一) 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 熟悉國家有關廣播電視宣傳及管理的政策、法規、規定,並能用以指導業務實踐。
(三) 熟悉並掌握新聞專業基本理論,具有較強的新聞采編業務能力。
(四) 嗓音良好,具備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公眾形象;電視播音員、主持人還須具備較強的形體語言表達能力。
(六) 國語水平達到國家《國語水平測試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
(七) 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的學歷。
第七條 資格取得程式:
(一)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本人業務工作報告。
2、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政治考查、知識能力考核評價的推薦意見。
3、學歷證書。
4、國語等級證書及其他有關證明。
(二) 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三) 資格審查合格者參加全國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
(四) 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申請人進行政治考察和知識能力考核。
合格者,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頒發《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
第八條 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由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每年定期舉行一次。

第三章 資格管理

第九條 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播音員、主持人的選拔和培養,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取得《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的,應按要求參加崗位培訓。
第十條 《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三個月可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核發換證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換證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年來播音、主持業務工作報告(不少於3000字)。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申請人三年業務工作的考評鑑定。
(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逾期未辦理核發換證手續的,不得繼續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播音、主持工作。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給予批評、警告等處分:
(一)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輕微的。
(二)播音、主持有較大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資格,收回《播音員主持人上崗證書》:
(一)受到發證機關兩次以上批評或警告的。
(二)播音、主持有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影響。
(三)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五條 證書遺失者應在三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語言、外國語言播音員、主持人,出聲、出鏡的編輯、記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人事、監察機構應加強對播音員、主持人考核頒證工作的檢查、監督,嚴格按規定辦事,防止不正之風。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依照本規定製定具體細則,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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