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核驗收制度。 第二十四條法制宣傳教育考核應當注重行為考核。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推進依法治市進程,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對社會主義法制理論、法律知識的廣泛傳播,使公民掌握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基礎工作,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統籌規劃,有組織地進行。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實施,各負其責的原則。
市、縣(區)的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對象、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自覺接受法制宣傳教育。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確定重點對象。
第七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憲法、基本法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和同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
第八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式應當針對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和實際來確定。堅持面授教育,倡導自學,發揮傳播媒介在法制宣傳教育中的作用。

組織領導

第九條 市、縣(區)設立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及方針政策;
(二)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計畫;
(三)部署、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並協調組織實施;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比、表彰,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勵與處罰。
第十條 市、縣(區)普法辦公室設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是同級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的辦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調查、掌握各部門、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施情況;
(二)培訓法制宣傳教育骨幹;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和其他特定人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四)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
(五)組織編印法制宣傳教育資料;
(六)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內容,充分發揮大眾傳播媒介的重要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團體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規劃,搞好職工、青少年、婦女和其他特定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育、教學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各級各類幹部培訓機構應當把相關法律知識列入教學計畫,設定專(兼)職法律教員。
中國小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領導幹部和公務員培訓計畫,定期對領導幹部和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考試。
第十五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宣傳相關的法律知識。
第十六條 經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開展必要的法律知識培訓。
第十八條 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口、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應當有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對轄區內的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一條 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期間,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開展法制宣傳主題活動。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的實施,實行目標責任制,將工作任務層層分解,按年度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核驗收制度。
基本考核標準如下: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設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機構或者配有專人負責,做到法制宣傳教育有規劃、有制度、有措施、有活動;
(二)公務員熟悉規定學習的法律,經考試、考核合格;
(三)公民了解憲法知識和規定學習的法律常識,經考核合格;
(四)領導帶頭學法用法,本單位的執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達到規定要求和考核標準。
具體考核標準,由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根據以上規定製定。
第二十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考核應當注重行為考核。考核方法包括由主管部門組織的統一考核和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日常進行的自我考核。各級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也可以直接考核和抽查。
第二十五條 未達到法制宣傳教育考核驗收標準的單位,不得授予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或者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的公職人員,實行上崗前法律知識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實行職位法律素質考核制度。經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工、招乾時,應當組織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考核。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法制宣傳教育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對法制宣傳教育的投入。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撥付專項經費。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報請有關機關批准,給予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 對不執行本條例或者執行不力的地區、單位、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給予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按照責任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罰。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