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貸款

損失貸款

損失貸款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里的一項法律名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還是不能收回成本。

簡介

(圖)損失貸款

損失類貸款是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損失類貸款的基本特徵是“損失嚴重”。無論採取什麼措施和履行什麼程式,貸款都注定要全部損失或收回價值微乎其微,已經沒有意義將其作為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在賬面上保留。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貸款劃分為損失類只是賬面的處理,是農村信用社內部對其真實價值的確認,並不代表放棄債權,仍應該繼續催收。

前提條件

企事業單位貸款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劃為損失貸款:

(l)借款人因依法解散、關閉、撤銷、宣告破產終止法人資格,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借款人及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且復工無望,或者產品無市場,嚴重資不抵債瀕臨倒閉,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並對其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並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後,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貸款,農村信用社依法對其財產進行清償或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貸款。 (5)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判處刑罰,其財產不足以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農村信用社依法追償後無法收回的貸款;

(6)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後,農村信用社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7)由於上述(1)一(6)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農村信用社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人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於上述(1)一(6)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農村信用社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農村信用社承擔的淨損失;

(10)助學貸款逾期後,農村信用社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並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後,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農村信用社發生的除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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