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課稅

推定課稅是世界各國在稅收征管活動中廣泛運用的一種徵稅方法,它或是作為某一稅種具體課徵制度的組成部分,或是作為獨立的稅種而存在。我國稅收征管實踐也採用推定課稅方法,但稅收理論界對這種方法所作的研究還不多,對實踐中按推定的方法進行課稅所遇到的一些問題無法作出很好的解釋,所以對推定課稅作一些探討還是很有必要的。

概述

推定課稅是指稅務機關因無法依據法定的賬簿、憑證等直接資料和方法計算稅基,而使用各種間接資料以合理方式予以確定的徵稅方法。推定課稅是世界各國在稅收征管活動中廣泛運用的一種徵稅方法,它或是作為某一稅種具體課徵制度的組成部分,或是作為獨立的稅種而存在。
推定課稅方法也是我國稅收征管實踐中採用的方法之一。

推定課稅的涵義

推定課稅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稅務機關不能根據稅法的明文規定準確地確定納稅人的計稅依據,為了防止稅款的流失和保證稅收執法的公平與公正,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推定或核定納稅人的稅基與應納稅額的一種徵稅方法。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幾層含義:
1、推定課稅具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只有在稅務機關不能根據稅法的明文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或納稅人自己確認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特殊情況下才能適用。換言之,推定課稅只有在確定課稅無法正常運轉的條件下才適用。
2、推定課稅與依法治稅並行不悖。課稅雖然是推定的,但並不是沒有原則、可以隨心所欲任意推定,相反,推定課稅必須依法進行,也就是說,推定課稅與依法課稅不是對立的、矛盾的,它仍然屬於依法徵稅。推定課稅的依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稅務機關運用推定方法徵稅具有法律依據;二是稅務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式和條件進行推定,如有某一方面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就是不法推定,當屬無效。
3、推定課稅只適用於對納稅人計稅依據即稅基的推定以及對應納稅額的核定,不適用於課稅對象、稅率等其他課稅要素。對什麼要徵稅、該按怎樣的稅率徵稅都由法律規定,稅務行政機關無自由的裁量權。
4、推定課稅是為了防止稅款流失與保證稅收執法的公平與公正,這正是稅務機關推行推定課稅的最根本目的。

推定課稅的基本邏輯

公共財政理論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稅收在整體上體現出的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一種利益關係,因此,理論上政府應當按照人民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中所獲得的利益大小來徵稅,但實際上人民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在當前條件下很難精確計量,所以在具體的稅收征管中,往往只能把收入、消費支出或財產等作為衡量指標來直接或間接的推測納稅人受益程度以解決這個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整個稅收都屬於推定課稅範疇,但這樣的理解過於寬泛,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推定課稅,顯然,對推定課稅還應作相對狹義的界定。
在稅收制度設計和具體的稅收征管實踐中,每一個稅種都必須課徵於一定的稅基,根據稅法的規定準確計量稅基是準確課稅的基本前提。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的應稅稅基和納稅義務都是可以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相關納稅資料予以準確確定的,但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也有可能無法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資料準確確定納稅人的稅基,而只能採用推定的方法確定。推定課稅就是在與根據稅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準確課稅相對應的意義上使用的,即稅務機關在因某種原因無法按照稅法的規定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稅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的法規和納稅人經濟活動所表現出的外部標誌,運用一定的方法推測、估算出納稅人的稅基並相應地確定其納稅義務的一種課稅方法。直觀上看,推定課稅方法運用的目的是為了在特殊情況下確定納稅人的應稅稅基及其納稅義務,但從根本上說,推定課稅的目的卻在於確保稅收職能的有效實現。

推定課稅方法的套用

由於技術方面的原因以及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的限制,稅務機關不可能記錄納稅人的每一項經濟活動或者逐項去核實納稅人的會計記錄,因此稅務機關的準確課稅在相當大程度上有賴於納稅人提供比較完整和準確的稅務資料,否則就無法做到準確課稅而只能採用推定的方法。可見,運用推定課稅方法的基本前提條件是納稅人不提供納稅資料或提供的納稅資料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準確確認納稅人的應稅稅基及其相應的應稅義務。納稅人不提供納稅資料或提供的納稅資料不完整準確既可能是由客觀因素造成的,也可能出於納稅人主觀方面的原因。有些納稅人,如個體經營者,由於經營能力的限制不可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生產經營賬簿記錄,對他們的課稅只能採用推定課稅的方法,即使是那些賬證健全,且照章納稅的納稅人,也有可能因不可抗力,如火災、失竊等,無法提供完整的賬簿記錄,對他們的課徵也只能採用推定課稅的方法;還有些納稅人可能基於偷稅、逃稅或者避稅的動機而故意偽造、變更或隱藏其會計賬簿記錄,向稅務機關提供虛假的納稅信息,以圖獲得額外的稅收利益,對於這種情況,稅務機關也只有採用推定課稅才能有效減少逃避稅現象的發生。
推定課稅雖然只是對納稅人應稅稅基和納稅義務的一種推定,但並不是說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任意行為。實際上,推定課稅也應當遵循一定的標準和方法,以求推定出來的稅基和納稅義務儘可能地接近於實際市場水平。如對有避稅企圖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就可以按照市場標準、比照市場標準、組成市場標準或者成本標準,並相應地選擇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利法等方法,對納稅人的稅基和納稅義務進行推定確認。當然,推定課稅的標準和方法的運用並不是可以隨意的,而是應根據稅務機關可以獲得相關信息的豐裕程度,按照先後順序選用,其中市場標準和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最基本的標準和方法,只有在條件不許可的情況下,才可考慮作為市場標準延伸的其它標準和方法。

推定課稅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推定課稅方法不僅體現在所得課稅上,而且也包含在商品稅制中,不僅用於日常的稅收征管,而且也用於反偷漏稅和反避稅。推定課稅在實踐中至少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推定課稅應力求貫徹公平原則
公平是稅收理論和實踐所推崇的一項根本性的原則,作為稅收活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採用推定的方法進行的課稅也應儘可能地做到公平。對適用推定課稅方法的納稅人,在同等條件下應選取相同的標誌,採用相同的方法,儘可能地使得推定出來的稅收負擔相對公平。為做到這一點,稅務機關在實際操作時應根據課徵稅種的具體特徵,來選擇與納稅人經濟活動關係最為密切的外部標誌(如生產規模、銷售額、耗能耗料等)和相應的方法,但不能準確提供納稅資料而適用推定課稅方法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率應不低於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納稅人,否則就會誘導納稅人紛紛尋找適用推定課稅的途徑,以獲取額外的稅收利益。
2、對不同的納稅人應予以區別對待
在推定課稅過程中,對因不同原因適用推定課稅方法的納稅人應有所區別對待。根據是否允許納稅人在推定課稅中進行申辯,可以將推定課稅劃分為可辯推定課稅和不可辯推定課稅。對於因客觀原因適用推定課稅的納稅人應允許其進行必要的申辯,而對因主觀原因適用推定課稅的納稅人完全可以拒絕其進行申辯,對曾經有過偷逃稅或避稅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從高從重推定。實際上,對這些納稅人來說,推定課稅方法的運用本身就可帶有懲罰的意味,儘管在直觀上區別對待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相悖,但任何原則都是相對的,推定課稅中的公平原則大體上應只限於因客觀原因而不能提供稅務資料的納稅人。
3、推定課稅的適用範圍不宜過大
推定課稅既可以通過對納稅人推定課徵相對公平的稅收份額避免因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納稅資料而可能造成的稅收流失,也可以通過對納稅人推定課徵比正常情況稍高一些的稅收份額以防止納稅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提供或不準確提供有關納稅的賬簿記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降低稅收機關的工作強度、稅收征管成本以及納稅人的遵從費用的作用。儘管如此,推定課稅方法在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是也不能成為主要的和基本課徵方法,畢竟它只是對納稅人應稅稅基和納稅義務的一種推定,無法真正達到準確課稅,這就決定了推定課稅只能是依法準確課稅的補充,它的運用應當局限在一定的範圍內。然而,在我國推定課稅的運用卻有擴大化的趨勢,許多稅種的課徵都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做,而是採用相對簡便的推定方法,即使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一些地方也為了所謂的“簡化征管”,而採取了“核定徵收率或增值率”的辦法,這種狀況應該要得到糾正,否則不利於建立良好的稅收征管秩序。
4、加強對適用推定課稅納稅人征管的監督
儘管推定課稅方法的對象是不提供或未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納稅人,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納稅人可以不建立、健全會計賬證制度,如果這樣就極有可能刺激更多的納稅人通過對會計賬簿的處理去尋求適用推定課稅方法以達到獲取額外稅收利益的目的,從而嚴重影響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因此,稅務機關應採取措施加強對適用推定課稅方法的納稅人的管理,為準確課稅提供一個良好的基礎。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經營規模較小的納稅人是否建立健全會計制度不作硬性的要求,如果這些納稅人建立並有效保存了會計賬簿,為稅務機關準確課稅提供了依據,可以考慮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彌補其建賬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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