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同性婚姻

挪威同性婚姻

挪威同性婚姻是指挪威國會於2008年6月11日通過“同性婚姻法”,並於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成為全球第六個給予同性婚姻註冊的國家。在此之前,早於1993年8月1日,挪威已準許同性登記為“公民伴侶關係”,讓同性伴侶可享有異性伴侶一切之權利。

(圖)一對挪威的同性戀人於2008年9月在一家教堂里舉行伴侶關係結合儀式一對挪威的同性戀人於2008年9月在一家教堂里舉行伴侶關係結合儀式

公民伴侶關係法的通過與發展

1993年4月30日,北歐峽灣小國、自2001年起連續六年被聯合國評為全球最適宜居住的國家──挪威,通過了同性“公民伴侶關係”法案,成為繼丹麥後,全球第二個通過此法案的國家,並於同年8月正式實施。雖然名義上並非同性婚姻及不能在教堂行禮,但實際上已可享有與異性伴侶大致相同之權利,自2002年起,已登記公民伴侶關係的同性戀人更可領養孩子。

路透社於2002年進行的調查發現,自法案通過後,每年約有150對同性戀人登記成為公民伴侶關係,其中,2002年1月登記的挪威前財政大臣柏·卡斯坦·霍士最為觸目,只因成為了全球首位登記此關係的政府元首或部長級官員。

隨著新的同性婚姻法的實施,已登記了公民伴侶關係的同性伴侶可選擇保留原有關係,或升級至同性婚姻。而當新的婚姻法生效後,公民伴侶關係將不再接受新的登記申請。

同性婚姻法的通過

(圖)挪威政府於1月2日公布生效的同性伴侶轉為婚姻關係的申請表格挪威政府於1月2日公布生效的同性伴侶轉為婚姻關係的申請表格

2008年6月11日,挪威國會是以84票贊成、41票反對,通過3月14日提交的“同性婚姻法”,法案賦予同志伴侶可在教堂行禮、領養孩子甚至人工受孕以組織家庭。法案表明若女同性戀伴侶結婚後,其中一方以人工受精方法誕下胎兒,沒有該胎兒基因的另一方亦可享有撫養權,與異性戀者的“父母”權利無異。

美聯社5月29日報導,挪威兩大在野反對派表態支持婚姻法,確保可在6月11日表決時順利通過。雖然婚姻法由政府提出,但執政的三黨聯合政府一些持反對意見的閣員質疑法案能否通過。最終法案仍獲國會大部份議員支持而通過。新法案糾正了原有公民伴侶關係法中,婚姻僅局限於異性戀的定義,從而使婚姻的性取向變得中立、公平。

由歐洲三大市場調查機構分別於2003年、2005年及2007年進行的研究均顯示,超過60%的挪威人支持性取向中立、由政府建議的新婚姻法。

挪威同性戀運動時序表

(圖)挪威首都奧斯陸街景一角,圖中旗幟為象徵及領導全球同性戀運動的彩虹旗挪威首都奧斯陸街景一角,圖中旗幟為象徵及領導全球同性戀運動的彩虹旗

1972年,政府立法將同性戀行為由非法修訂為合法。
1993年4月30日,在社會上討論多時的同性“公民伴侶關係法”獲國會表決通過。
1993年8月1日,公民伴侶關係法正式實施,同性伴侶若登記,即可享有與異性伴侶相近之權利待遇,包括社會上一切福利制度。
2002年1月25日,挪威誕生全球首位登記“公民伴侶關係”的同性戀政府部長。同年,政府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孩子。
2004年11月18日,挪威左翼社會黨的國會議員提出動議,要求實行同性婚姻以取代原有的公民伴侶關係法,但被否決。
2007年5月16日,政府舉行聽證會,為首相延斯·斯托爾滕貝格第二屆任期政府建議的新婚姻法鋪路。
2008年3月14日,政府正式提出與異性戀伴侶同等權利的新婚姻法,包括同性伴侶可在任何教堂行禮(只要該神職人員願意為他 / 她們監誓)、可無條件領養小孩及協助他 / 她們人工受孕。
2008年6月11日,國會以84票贊成、41票反對,順利通過同性婚姻法,標誌著挪威同性戀運動邁進一大步,新修訂的婚姻法於2009年初正式生效。

參見

同性戀

同性婚姻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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