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原第十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簡介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9號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2013年1月5日

內容

(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根據2013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企業進行登記註冊;
(二)依法對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
(三)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複印件;
(四)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五)拍賣標的清單。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企業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五年。

第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八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企業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第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七)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

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一條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十二條

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私下約定成交價;
(二)拍賣企業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拍賣企業認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註明“保密”字樣並密封。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內容,應當依照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一、做了哪些修改?——新舊辦法逐條對比
現就新頒布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與《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逐條比較,讓我們看看究竟發生了那些變化,供大家學習參考。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原第一條為維護拍賣秩序,規範拍賣行為,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比較結論:無變化
第二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在拍賣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比較結論:詞條屬於新增條款。明確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及基本原則。其中基本原則屬照搬拍賣法。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企業及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拍賣企業進行登記註冊;
(二)依法對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原第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拍賣法》及本辦法對拍賣企業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1)依法對拍賣企業進行登記註冊;
(2)監督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以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遵照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參與拍賣活動;
(3)查處違法拍賣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比較結論:沒有實質修改。
第四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原第三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按照《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核許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五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一)拍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
(三)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複印件;
(四)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五)拍賣標的清單。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將競買人名單、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
原第四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於拍賣日前7天內到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備案內容如下:
(1)拍賣會名稱、時間、地點;
(2)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複印件;
(3)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媒體、拍賣標的展示日期;
(4)拍賣標的清單及有關審批檔案複印件;
(5)其他材料。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活動結束後7天內,將競買人名單、身份證明複印件送拍賣活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比較結論:
第一,將拍賣前備案時間由“拍賣日前7天內”調整為“拍賣日前”
第二、備案材料增加了“拍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刪除了“有關審批檔案複印件”的要求。明確對“成交清單及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者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的要求,刪除了對“競買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的要求。
第三、增加了“網際網路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的新備案方式。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企業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五年。
比較結論:此條屬新增內容。
第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原第五條
拍賣企業應當按照《拍賣法》的規定於拍賣日7日前發布拍賣公告。拍賣企業應當在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2天。
比較結論:無變化。
第八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企業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原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實施拍賣現場監管。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舉報電話,並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九條
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二)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四)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五)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六)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七)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原第七條
拍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拍賣企業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2)拍賣企業不得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拍賣企業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拍賣企業的商業信譽;
(4)拍賣企業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拍賣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6)拍賣企業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7)拍賣企業不得僱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8)拍賣企業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十條
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原第八條
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不得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比較結論:無更改。
第十一條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二)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三)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四)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原第九條
競買人之間不得有下列惡習意串通行為:
(1)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拍賣應價;
(2)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拍賣應價;
(3)競買人之間相互約定買受人或相互約定排擠其他競買人;
(4)其他惡習意串通行為。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十二條
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一)私下約定成交價;
(二)拍賣企業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三)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原第十條
競買人與拍賣企業之間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1)不經拍賣競價程式處分拍賣標的;
(2)拍賣企業違背委託人的保密要求向競買人泄露拍賣標的保留價;
(3)拍賣企業與競買人私下約定成交價;
(4)其他惡意串通行為。
比較結論:刪除了“不經拍賣競價程式處分拍賣標的”的內容。為拍賣企業開展“私洽”業務保留了餘地。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或者參與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原第十一條
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不得拍賣國家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比較結果:無實質修改。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拍賣企業認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註明“保密”字樣並密封。
原第十二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應服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拍賣企業不得以委託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等為由,阻礙監督檢查。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刪除了原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建立健全拍賣備案制度,應認真審核拍賣備案材料,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法規定的應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原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未經許可登記設立拍賣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拍賣法》第六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比較結論:無修改。
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原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下罰款。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原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原第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3)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原第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7)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原第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1)、(2)、(4)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5)(6)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原第十九條
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拍賣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處罰。
比較結論:取消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這一處罰依據。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內容,應當依照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託人、競買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應當保密規定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拍賣企業認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註明“保密”字樣並密封。
比較結論:無實質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原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執行。
對比修訂後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與原來的《拍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兩者均為21條。21個條款中,無實質性修改的條款總計有15個。新增的兩個條款(第2條和第6條)屬於照搬《拍賣法》的條款。廢除和新增的內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據調整和社會發展不得不變的內容,如不再以《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為執法依據,增加網上備案等。
二、修改重點在哪?
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負責人在就《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答記者問時指出:備案管理制度是這次修訂的重點。那么設立備案管理制度有什麼意義?新辦法對拍賣備案制度有哪些新的規定?
該負責人指出:拍賣備案,是工商機關根據《拍賣法》和“三定方案”要求拍賣企業向工商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一項監督管理措施。拍賣活動不同於一般的市場交易行為,依靠傳統的市場巡查等監管方式難以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通過拍賣備案可以有效地掌握拍賣活動的相關情況,有利於督促企業、當事人自覺依法開展拍賣活動,因此,拍賣備案是監管拍賣活動的必要手段。按照有關規定,部門規章可以規定備案制度。拍賣備案不是行政許可,拍賣活動是否在工商機關備案不影響其效力,也不會給拍賣企業帶來過重的負擔。新公布的《拍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拍賣備案制度,並對部分程式進行了簡化。
新辦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備案制度進行了完善:
1.對拍賣備案的內容進行了完善。實踐中經常出現拍賣企業異地舉辦拍賣活動的情況,因此新辦法第五條增加了“拍賣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作為備案材料;根據《拍賣法》的規定,將備案內容中拍賣公告發布的“媒體”改為“報紙或其他新聞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單”和“拍賣現場完整視頻資料或經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拍賣筆錄”作為拍後備案內容,便於對拍賣會後發現的問題調查。
2.明確了拍賣備案受理時限。在新辦法第五條中,不再將受理備案的時間限制在“拍賣日前七天內”,拍賣企業只要在拍賣活動當日前到工商機關備案即可,增強了拍前備案在時間上的靈活性。
3.增加了網上備案的新方式。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通過網際網路進行拍賣備案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提高備案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了“具備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的倡導性規定。
4.增加了工商機關對拍賣備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的規定。依照《拍賣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在送審稿第六條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拍賣企業的備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的規定。
5.明確了工商機關對拍賣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職責。拍賣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暫行辦法》關於工商機關“應認真審核拍賣備案材料,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法規定的應及時處理”的規定,是對拍賣備案材料進行實質審查的要求,與拍賣備案的性質不符,故刪去;同時,還刪去了備案內容中拍賣標的“有關審批檔案”和“其它材料”等表述,明確了工商機關對拍賣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的責任。
此外,新辦法對現場監拍制度也做出了新的規定。新辦法不再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實施拍賣現場監管”的內容單列一款,僅在第八條中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公司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
三、新辦法將會對拍賣行業的發展帶來哪些影響?
註冊拍賣師季濤:新辦法中給企業減少負擔的修改值得讚賞
根據工商機關監管執法理念的轉變和拍賣業快速發展的實際情況,新的《監管辦法》不再將《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實施拍賣現場監管”的內容單列一款,僅在第八條中規定“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現場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電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現場監管的,拍賣公司應當向到場監督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及工作條件。”這樣,避免過多的工商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拍賣現場監督給企業帶來的負擔,也有利於給各級工商管理部門鬆綁和減少工作負擔。同樣,新的《監管辦法》中提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進行拍賣備案,都可以有效節約拍賣企業和管理部門的時間成本,提高備案工作效率。
從本質上說,拍賣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市場銷售行為,與商場裡賣貨沒有什麼根本的差別。今後,法律、行政法規能否逐漸減少對於拍賣活動上的限制和干預,還有待於將來對於我國《拍賣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的修改!
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王鳳海:新辦法體現出市場監管在向著合理、寬鬆、更具操作性方向發展
對照《辦法》與《暫行辦法》,雖然並無太多實質性變化,但其個別條文的修改,卻體現出市場監管在向著合理、寬鬆、更具操作性方向發展。例如《辦法》不再將受理備案的時間限制在“拍賣日前七天內”,拍賣企業只要在拍賣活動當日前到工商機關備案即可,增強了拍前備案在時間上的靈活性;《辦法》刪除了《暫行辦法》中關於工商機關“應認真審核拍賣備案材料,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法規定的應及時處理”的規定,同時,還刪去了備案內容中拍賣標的“有關審批檔案”和“其它材料”等表述,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拍賣備案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改變為進行形式審查,從而明確了拍賣備案不是行政許可,拍賣活動是否在工商機關備案不影響其效力的總體思路;《辦法》不再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實施拍賣現場監管”的內容單列一款,並增加了“網際網路受理拍賣活動的備案材料”的新備案方式,也為拍賣企業提供了方便;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刪除了《暫行辦法》“不經拍賣競價程式處分拍賣標的”的行為的限制,減少了對當事人行為自治的行政干預,為拍賣業與國際接軌留下了相應的空間。
拍賣理論研究學者劉雙舟:改變值得肯定,期待依然存在
這次修訂值得肯定的內容主要有兩個:一是不再將“不經拍賣競價程式處分拍賣標的”作為禁制行為,這可能為拍賣企業開展“私洽”業務保留了餘地。二是明確了拍賣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但是這次修訂對拍賣業普遍關心的惡意串通、非拍賣主體開展經營性拍賣活動問題、網路競價泛濫等問題幾乎沒有涉及。
總體上講,除了對明顯過時的內容做了一些調整外,並無實質性改變。這次修訂對未來《拍賣法》的修訂沒有太大借鑑意義。
改變值得肯定,期待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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