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禁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管理辦法

為加強環境治理,防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拉薩市禁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2月9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公布。《辦法》共10條,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袋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拉薩市人民政府令

第35號
《拉薩市禁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 塑膠購物袋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多吉次珠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管理辦法

拉薩市禁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環境治理,防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污染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運輸、倉儲、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
本辦法所稱塑膠購物袋是以樹脂為主要原料製成,非商品出廠原始包裝,在商業、服務業場所用於商品等貨物及物品盛裝且用於攜提的袋製品。
第三條 市和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禁止生產、運輸、倉儲、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的執法工作。
城關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各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禁止運輸、倉儲、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的執法工作。
第五條 工商、發展改革、衛生、市政市容、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禁止生產、運輸、倉儲、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商業、服務業場所不得提供塑膠購物袋。
鼓勵使用布制、紙制等可重複使用的購物袋等環保用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禁止生產、運輸、倉儲、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生產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撤除設備,沒收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或者倉儲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的,沒收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並處以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銷售或者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的,予以警告,沒收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並處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商業、服務業的管理單位未加強管理致使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在經營場所銷售、使用的,予以警告,責令管理單位收繳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購物袋,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城關區區域內的由城關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的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25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塑膠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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