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有效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帶義務人都對不履行義務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由於連帶責任後果較嚴重,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時應當慎重,凡法律無明文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無明確約定的,一般不能判由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連帶責任的特徵
1. 它是一個整體的責任
2. 它給了被侵權人更多的選擇權
3. 它是一種法定的責任
《民法通則》130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侵權領域中有7種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8種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3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二、連帶責任內部份額的確定
1. 根據各自的過錯來確定
2. 根據原因力進行比較
3. 平均分擔賠償數額
4.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契約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契約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契約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5.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比如:自願簽訂協定,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 合;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負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租賃契約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司機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簡言之,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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