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四)推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 4.住房保障政策。

成府發[2010]14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結合市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公共住房制度體系建設的意見》(成府發[2007]86號)實施以來的具體情況,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實現民眾住有所居為目標,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和管理機制,積極推進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各項工作,進一步擴大政策惠及面,改善民眾居住條件和人居環境,切實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民眾根本利益。

二、擴大保障範圍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標準。保障對象的家庭年收入標準,原則上應按本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確定。該標準由市、區(市)縣每兩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未達到前述標準的區(市)縣,要在2010年6月底前調整到位。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區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家庭年收入2.2萬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實行兩種保障方式。實行租賃補貼與實物配租兩種保障方式,由保障對象自願選擇。
3.提高租賃補貼標準。確保符合租賃補貼標準的城鎮低收入家庭實現應保盡保。中心城區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賃補貼標準由12元/平方米調整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賃補貼標準分別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調整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郊區(市)縣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額補貼、低收入家庭部分補貼的原則,合理調整本地租賃補貼標準,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4.完善租賃補貼形式。對暫未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由其申請並通過審核後,減半計發租賃補貼,存放於個人賬戶,實行專戶管理,用於申請人租、購住房。
5.探索“租售並舉”保障方式。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具備條件的郊區(市)縣可進行廉租住房出售試點,允許保障對象自願購買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回收的資金,應全部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投入。
6.明確建設任務目標。2010至2012年全市按年度分別確保建成廉租住房4036套、10708套、3324套。

(二)完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保障標準。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保障對象家庭年收入標準與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鈎,每兩年調整一次,並向社會公布。中心城區2010至2011年度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為家庭年收入5萬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探索“租轉售”保障方式。組織安排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用於符合申購條件、暫無力購買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賃居住。租賃人承租滿兩年後可按規定的出售價格和方式申請購買。
3.試點貨幣化補貼保障方式。在成都高新區範圍內,試點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化補貼保障方式。符合申購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可向成都高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貨幣化補貼,用於購買普通商品住房。
4.實施原則和建設目標。經濟適用住房按照“面向社會、提前登記、按需建設、保證供應”的原則組織建設。符合條件的申購家庭,自確認購房資格之日起,應於24個月內向其交付經濟適用住房。2010至2012年中心城區按年度分別確保建成經濟適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各郊區(市)縣應根據普查和民眾申購情況,確定2010至2012年建設任務目標,並在2010年5月1日前在當地公布。

(三)在中心城區建設限價商品住房。

1.保障範圍。限價商品住房用於解決家庭年收入低於7萬元(單身居民年收入低於3.5萬元),不屬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且無力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2010年中心城區新建40萬平方米限價商品住房。
2.申購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家庭或個人可申購一套限價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的無房家庭或現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正式城鎮戶口,年滿35周歲,無自有住房的單身居民;
(3)連續在本市繳納3年以上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已婚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無自有住房的本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
(4)夫妻雙方在本市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工作,兩人在本市連續繳納5年以上綜合社會保險或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無自有住房的外來從業人員家庭。
3.價格和面積。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價格低15%—20%的標準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建築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3人及以上家庭購買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2人家庭購買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單身居民購買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
4.申購辦法。限價商品住房申購實行申請、審查、公示、輪候制度。申購人提出申請,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分別審查住房情況和收入情況,在申購人所在社區、街道和公共媒體上公示10日後批准。

(四)推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方式。

1.建設大學畢業生租賃公寓。在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由所在區(市)縣政府或管委會組織建設大學畢業生租賃公寓,以解決其創業初期住房困難。在上述區域工作,且畢業未滿3年、年收入3.5萬元以下的單身無房大學畢業生可申請租賃。大學畢業生租賃公寓按單身公寓標準建設,土地按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建成後辦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不辦理分戶產權。
2.建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集體宿舍和集體公寓。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企業,支持其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配建集體宿舍,用於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居住。在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發展區,以及第三產業或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其他區域,可由所在區(市)縣政府或管委會組織,集中建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集體公寓,由用工企業租賃。集體公寓建設用地按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體宿舍和集體公寓建成後辦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不辦理分戶產權。
3.合理確定租金標準,嚴格租賃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根據保障對象的類別及收入情況分層次確定,原則上比市場租金低10%—40%。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申請、審查、輪候制度,嚴格對租賃協定和租賃行為進行監管。

(五)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和配套措施。

各區(市)縣要根據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優先安排建設用地,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確保按期開工建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套數、回購價格或收回條件等規定,要在土地劃撥檔案或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約定。要將保障性住房項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並同步實施市政配套設施建設。

三、加快棚戶區改造

(一)改造範圍和任務。

1.改造範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土地上房屋結構簡陋、無獨立廚房和廁所、基礎設施不配套、破損率高,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為集中,民眾改造願望強烈,集中成片達50戶以上的人口密集居住區。
2.改造任務。2010至2012年,全市基本完成122萬平方米棚戶區改造。其中,2010年中心城區完成10萬平方米,郊區(市)縣完成46萬平方米。

(二)實施責任主體。

1.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是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要將棚戶區改造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結合起來,統一規劃,統籌實施。要嚴格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五城區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意見》(成辦發[2008]75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的通知》(成辦發[2009]74號)的要求,確定改造項目,制定安置補償方案。要採取多種方式徵求民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民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推進改造。
2.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國有工礦棚戶區由企業自行實施改造。有條件整合相鄰地塊實施成片改造的,可由業主出資,所在區(市)縣組織實施。要充分調動民眾改造積極性,棚戶區居民應合理承擔部分安置住房建設資金。

(三)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得土地收益用於棚戶區改造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整提高容積率的,免收增加面積部分應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
2.財政金融政策。市、區(市)縣可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安排資金用於改造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執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本金占20%的規定。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優先提供貸款,並在信貸規模上給予支持。
3.稅費政策。棚戶區改造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4.住房保障政策。用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可享受廉租住房中央預算類投資補助政策。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結餘部分,可用於購買或新建廉租住房,解決棚戶區改造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軍烈屬、殘疾和孤寡等人員,按規定優先給予保障。對無力購買最小戶型的居民,可允許購買部分面積產權,其餘部分面積保留公有產權並由其租賃居住,待其具備購買能力後自願申請購買。

(四)吸引社會資金參與。

各區(市)縣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制定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企業和其他機構參與棚戶區改造。

四、完善管理機制

(一)嚴格住房保障準入審查。

要健全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審查機制,做到規範操作、公開透明、方便申請、及時保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受理申請,核實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提出初審意見並公示後,將初審情況送所在區(市)縣民政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負責收入核定工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住房審查工作並匯總各部門審查意見,確認申請人保障資格,並向社會再次公示。住房保障資格有效期為1年,房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時對保障對象進行年度複查。

(二)嚴格住房保障退出機制。

房產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要採取實時監控、入戶調查、季度抽查、年度複查等方式加強監管,並通過設定舉報投訴中心等方式強化社會監督。對收入、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停止或調整保障;對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房產管理部門要責令其退回租賃補貼、依法收回住房或責令其按市場價補繳房款;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情況,違規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產管理部門要責令其退回租賃補貼、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場價補繳房款,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三)探索廉租住房市場化管理方式。

有條件的區(市)縣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對集中成片的廉租住房進行市場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按照市場租金繳納房租,享受相應租賃補貼。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納入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管理。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收儲機制。

市住房保障機構要通過公開競價的方式採購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於保障性住房。使用中央補助資金採購廉租住房的,必須按規定使用;採購在建廉租住房的,須保證中央補助資金全部形成新的實物工作量。

(五)嚴格保障性住房管理。

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個人)不得將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轉借、轉租或改變用途。限價商品住房自購買契約備案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用於出租經營。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購買契約備案之日起未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產權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五、加強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成都市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管局,具體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日常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完善相應配套政策,加強指導協調。

(二)明確責任主體。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各區(市)縣政府(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保障對象的資格審查、動態管理、日常監督,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分配等具體工作,並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相應住房保障機構,明確房管、民政、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等部門和機構的工作責任,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並將住房保障工作納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體系的服務事項。

(三)強化監督管理。

市房產管理部門要會同市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嚴格的資金使用監管辦法,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資金籌集、使用、核算的監督管理,做到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要嚴格按照相關建設程式和技術標準規範,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四)加強目標管理。

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市政府專項目標管理。各區(市)縣應分別於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將半年工作進展和年度計畫完成情況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政府目督辦要會同市房管、監察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實施進度滯後、任務未完成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按規定追究責任。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按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成都市2010至2012年廉租住房建設匯總表(略)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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