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職工薪酬審計

應付職工薪酬審計

(5)比較本期應付職工薪酬餘額與上期應付職工薪酬餘額,是否有異常變動。 3.檢查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1)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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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審計是對涉及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審計,如應付職工薪酬與其他業務發生錯誤或舞弊行為,如虛報冒領、重複支付和貪污等。同時,職工薪酬有時是構成企業成本費用的重要項目,所以在審計中便顯得十分重要。

概述

隨著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技術手段的發展,職工薪酬業務申進行舞弊及掩飾的可能性已有減少,因為有效的職工薪酬內部控制可以及時揭露錯誤和舞弊;使用計算機編制職工薪酬表和使用工薪卡,提高了職工薪酬計算的準確性:通過有關機構,如稅務部門、社會保障機構的覆核,可相應防止職工薪酬計算的錯誤。
然而,在一般企業中,職工薪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所占比重較大。如果職工薪酬的計算錯誤,就會影響到成本費用和利潤的正確性。所以,註冊會計師仍應重視對職工薪酬業務的審計。職工薪酬業務的審計,主要涉及應付職工薪酬項目。

應付職工薪酬的審計目標

目標一般包括:確定資產負債表中記錄的應付職工薪酬是否存在;所有應當記錄的應付職工薪酬是否均已記錄;確定記錄的應付職工薪酬是否為被審計單位應當履行的現時義務;確定應付職工薪酬是否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調整是否已恰當記錄。確定應付職工薪酬是否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作出恰當列報。

應付職工薪酬的實質性程式

應付職工薪酬的實質性程式通常包括:
(一)獲取或編制應付職工薪酬明細表,覆核加計是否正確,並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式
1.針對已識別需要運用分析程式的有關項目,並基於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通過進行以下比較,同時考慮有關數據間關係的影響,以建立有關數據的期望值:
(1)比較被審計單位員工人數的變動情況,檢查被審計單位各部門各月工資費用的發生額是否有異常波動,若有,則查明波動原因是否合理;
(2)比較本期與上期工資費用總額,要求被審計單位解釋其增減變動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當局關於員工工資標準的決議;
(3)結合員工社保繳納情況,明確被審計單位員工範圍,檢查是否與關聯公司員工工資混淆列支;
(4)核對下列相互獨立部門的相關數據:
①工資部門記錄的工資支出與出納記錄的工資支付數;
②工資部門記錄的工時與生產部門記錄的工時。
(5)比較本期應付職工薪酬餘額與上期應付職工薪酬餘額,是否有異常變動。
2.確定可接受的差異額;
3.將實際的情況與期望值相比較,識別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差異;
4.如果其差額超過可接受的差異額,調查並獲取充分的解釋和恰當的佐證審計證據(如通過檢查相關的憑證);
5.評估分析程式的測試結果。
(三)檢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1.計提是否正確,依據是否充分,將執行的工資標準與有關規定核對,並對工資總額進行測試;被審計單位如果實行工效掛鈎的,應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效益工資發放額認定證明,結合有關契約檔案和實際完成的指標,檢查其計提額是否正確,是否應作納稅調整;
2.檢查分配方法與上年是否一致,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外,被審計單位是否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3)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是否相應計入“利潤分配——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科目;
(4)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3.檢查發放金額是否正確,代扣的款項及其金額是否正確;
4.檢查是否存在屬於拖欠性質的職工薪酬,並了解拖欠的原因。
(四)檢查社會保險費(包括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計提(分配)和支付(或使用)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依據是否充分。
(五)檢查辭退福利下列項目:
1.對於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畫,檢查按辭退職工數量、辭退補償標準計提辭退福利負債金額是否正確;
2.對於自願接受裁減的建議,檢查按接受裁減建議的預計職工數量、辭退補償標準(該標準確定)等計提辭退福利負債金額是否正確;
3.檢查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完成,但付款時間超過一年的辭退福利,是否按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折現率的選擇是否合理;
4.檢查計提辭退福利負債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是否將計提金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5.檢查辭退福利支付憑證是否真實正確。
(六)檢查非貨幣性福利
1.檢查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檢查是否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對於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2.檢查無償向職工提供住房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根據受益對象,將該住房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對於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3.檢查租賃住房等資產供職工無償使用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根據受益對象,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對於難以認定受益對象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職工薪酬。
(七)檢查以現金與職工結算的股份支付:
1.檢查授予後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否在授予日以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2.檢查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後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是否以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續信息表明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是否進行調整,並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3.檢查可行權日之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當期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是否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4.檢查在可行權日,實際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金額是否正確,會計處理是否恰當。
(八)檢查應付職工薪酬的期後付款情況,並關注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批准報出日之間,是否有確鑿證據表明需要調整資產負債表日原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事項。
(九)檢查應付職工薪酬是否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作出恰當的列報:
1.檢查是否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1)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2)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3)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4)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5)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6)其他職工薪酬。
2.檢查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準等不確定而產生的預計負債(應付職工薪酬),是否按照進行披露。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核算範圍

(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二)職工福利費,主要包括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務院、各地方政府或企業年金計畫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以及以購買商業保險形式提供給職工的各種保險待遇屬於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準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我國養老保險主要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社會統籌與職工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屬於職工個人的行為,與企業無關,不屬於職工薪酬準則規範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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