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工資審計

應付工資審計

應付工資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受其委託的機關,根據工資核算和管理要求,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工資政策及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的檢查與審核。工資領取人員是否在領取工資的同時,在工資結算單上籤字以示領取工資;未領取的工資是否進行了會計處理;是否存在著借發工資濫發獎金、福利的現象;是否存在謊報發放工資套取現金行為;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是否專戶存儲。

應付工資審計應付工資審計
所謂應付工資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或受其委託的機關,根據工資核算管理要求,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工資政策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的檢查審核。工資領取人員是否在領取工資的同時,在工資結算單上籤字以示領取工資;未領取的工資是否進行了會計處理;是否存在著借發工資濫發獎金、福利的現象;是否存在謊報發放工資套取現金行為;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是否專戶存儲。

目標

(1)計提和支出的記錄是否完整;

(2)計提依據是否合理;

(3)期末餘額是否正確;

(4)應付工資的披露是否適當。

程式

應付工資審計程式
應付工資審計的幾個重要程式

(1)獲取或編制應付工資明細表,覆核審計正確,並與報表數、總賬數和明細賬合計數核對是否相符。

(2)對本期工資費用的發生情況進行分析性覆核:

其一,檢查各月工資費用的發生額是否有異常波動,若有,則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

其二,將本期工資費用總額與上期進行比較,要求被審計單位解釋其增減變動原因,或取得公司管理當局關於員工工資水平的決議。

(3)檢查工資的計提是否正確,分配方法是否與上期一致,並將應付工資計提數與相關的成本、費用項目核對一致。

(4)如果被審計單位實行工效掛鈎的,應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效益工資發放額的認定證明,並覆核有關契約檔案和實際完成的指標,檢查其計提額是否正確。

(5)審查應付工資的披露是否恰當。

計算

1.計時工資的計算 

在實行計時工資條件下,企業每月應付職工的計時工資,通常根據上月考勤記錄登記的職工出、缺勤日數,按照每人的工資標準進行計算。我國計時工資一般採用月工資制。應付計時工資的計算通常可以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① 應付計時工資=出勤日數×日工資率

② 應付計時工資=月工資標準-缺勤日數×日工資率

2.計件工資的計算 

在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條件下,企業每月應付工人的計件工資,是根據有關產量記錄和計件單價計算的。而計件單價是指完成單位產品所應支付的工資額,它根據單位產品所需要的時間定額和日(或小時)工資率加以制訂。

3.浮動工資的計算 

浮動工資指職工工資隨著職工勞動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動。浮動工資總額通常不包括固定性的津貼和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工資總額中浮動部分的構成。

要求

應付工資審計工資條
慎重地選擇應付工資的審計切入點,確保應付工資審計目標的實現。具體包括:

1、應付工資計算的正確性審計;

(1)審計計時工資時,查考勤記錄是否齊全真實;病事假是否按規定手續報經領導批准;

(2)審計計件工資時,查計件記錄是否齊全真實;產品完工的質量是否經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工資結算單是否與計件記錄相符。

(3)查工資結算單中的代扣款項是否正確,有無多扣、少扣或不扣現象。

(4)查工資結算單中的實發工資的計算是否正確。

2、工資總額的合規性審計:

(1)審計工資總額時,查其計入的各項支出是否符合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規範,即工資總額為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

(2)審計洗理衛生費、上下班交通費補貼時,查其是否計入工資總額中的“津貼和補貼”項目內;

(3)審計誤餐補助時,查其是否計入工資總額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4)審計住房補貼時,查其是否計入成本費用(但不能作為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費的計提依據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基礎)。

3、工資的合法性審計:

(1)審計效益工資時,查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鈎方案是否經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准,手續是否合法;批准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辦法是否認真執行;1999年前掛鈎企業是否以上年工資清算應提取的工資總額為基礎(並考慮調整因素),1999年後(含1999年)掛鈎企業是否以上年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年報數為基礎;企業按批准的工效掛鈎辦法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部分是否在所得稅前就扣除;應提未提含量工資應計入工資儲備基金而其是否以“工資結算單”的形式流入“小金庫”。

(2)審計計稅工資時,查發放工資超標準部分是否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為只有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才按實際扣除);是否存在縮小工資總額,擴大職工人數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4、工資發放的合理性審計:審計工資發放時,查其是否及時發放工資:工資領取人員是否在領取工資的同時,在工資結算單上籤字以示領取工資;未領取的工資是否進行了會計處理;是否存在著借發工資濫發獎金、福利的現象;是否存在謊報發放工資套取現金行為;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是否專戶存儲。

5、工資分配的客觀性審計:工資分配是否客觀關鍵,體現工資分配時是否符合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所以審計工資分配是否以其發生的地點和崗位進行分配。

設定

“應付工資”賬戶用於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應當通過本賬戶核算。企業應當設定“應付工資明細賬”,按照職工類別分設賬頁,按照工資的組成內容分設專欄,根據“工資單”或“工資匯總表”進行登記。如果企業本月實發工資是按上月考勤記錄計算的,實發工資與按本月考勤記錄計算的應付工資的差額,即為本賬戶的期末餘額。如果企業實發工資與應付工資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實發工資作為應付工資進行分配,這樣本科目期末即無餘額。

套用

為了總括核算企業應付職工工資的結算與分配情況,企業應設定“應付工資”科目。“應付工資”屬於負債類科目,其貸方登記應付工資總額(即工資的分配數);借方登記實發的工資額和代扣的各種款項;期末一般無餘額。“應付工資”科目應設定“應付工資明細賬”,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按職工類別、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核算。

應注意的是,對於隨同工資一起發放的各種不計入工資總額的款項,如退休費福利補助等,都不在“應付工資”科目進行核算,而應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等有關科目。

工資結算的核算是根據“工資結算匯總表”進行的。工資結算的核算一般包括提取現金、發放工資、結轉代扣款等項業務的核算。

現根據“工資結算匯總表”的有關資料,說明工資結算的總分類核算。

①企業按表中實發金額及應發退休金從銀行提取現金,準備發放工資時,根據支票存根填制銀行存款的付款憑證,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現金 199700

貸:銀行存款 199700

②按表中實發金額以現金髮放職工工資時,根據工資結算表填制現金付款憑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 189960

貸:現金 189960

③根據“離休、退休金髮放清單”和“工資結算匯總表”兩表結轉各種代扣款項時,填制轉賬憑證,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工資 15790

管理費用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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