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綜合徵

惡性綜合徵

惡性綜合徵,是抗精神病藥物引起的最嚴重副反應,臨床上較少見,由發熱、肌強直、自主神經系亂、意識改變和血磷酸肌酸水平升高等組成, 如未做及時正確處理, 可導致死亡。惡性綜合徵在神經阻滯劑被運用於治療腦損傷等腦器質損害者的激越、幻覺、妄想時容易發生。而腦損傷後陣發性自主神經紊亂伴肌張力障礙在臨床表現上有相似之處, 有必要做出鑑別。

基本信息

惡性綜合徵是法國醫生Delay 於1968 年首先提出,認為惡性綜合徵是抗精神病藥物引起的最嚴重副反應,臨床上較少見。引起NMS 的主要藥物以抗精神病藥最為常見,其他還有鋰鹽、卡馬西平、抗抑鬱劑等。抗精神病藥物中幾乎所有的藥物均可引起NMS ,尤其是高效價低劑量的抗精神病藥物,其中以氟哌啶醇居多。但新型抗精神病藥物也有相關報導。通常認為:口服、肌注、靜脈給藥均可引起NMS。但肌注及靜脈注射時更易於發生。NMS 往往出現在更換抗精神病藥物的種類或加量過程中以及合併用藥時(如鋰鹽合併氟哌啶醇) 。興奮、拒食、營養狀況欠佳、既往有腦器質性疾病的病人在使用抗精神病藥物、抗抑鬱藥物時更易發生,男女無差異,各年齡均可發生。

惡性綜合徵的病理機制迄今尚不十分明確。主要觀點有::骼肌障礙假說、多巴胺功能不足假說、多巴胺P5 - 羥色胺(DAP5 - IIT) 平衡失調假說、GABA假說 、橫紋肌溶解。

惡性綜合徵診斷尚無統一標準。許多人提出了惡性綜合徵的臨床操作性診斷標準。例如:Levenson(1985) 提出了NMS 的3 個主要症狀(高燒、肌肉強直、CPK增高) 或者高燒、肌肉強直外加下述6 個症狀中的任何4 項:心率增加、血壓異常、呼吸急促、意識改變、大汗、WBC 增高。但這個標準受到了後人的批評。原因是按照這個標準,沒有肌張力增高照樣可以診斷惡性綜合徵,這就很難與中暑性高熱、以及5 - 羥色胺綜合症相區別。目前,在臨床工作中,常採用下述診斷標準:A 發病7 天之內套用了抗精神病藥物(套用長效注射抗精神病藥物為4 周之內) ;B 高熱,體溫≥38 ℃;C 肌肉強直;D 具有下述症狀之中的3 項或3 項以上: (1) 意識改變; (2) 心動過速; (3) 血壓上升或降低; (4) 呼吸急促或缺氧;(5) CPK增高或肌紅蛋白尿; (6)WBC 增高; (7) 代謝性酸中毒。E 以上症狀不是由全身性疾病或者神經科疾病所致。

惡性綜合徵的治療中及時停用原藥物、早期套用硝苯芙海因及溴麥角隱亭、恰當及時的輸液治療、防治併發症是本症治療成功、降低病死率的4 大關鍵。迄今為止,一些藥物的、非藥物的治療方法已經用於惡性綜合性的治療,並取得一定的療效。其中硝苯芙海因及溴麥角隱亭被認為是NMS 的特效藥物。電休克治療、血液淨化法等非藥物治療也可用於NMS 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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