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簡訊

性騷擾簡訊

1992年,世界上第一條簡訊在英國傳送成功,從此簡訊登上了歷史的舞台,而中國也在1998年開通了手機簡訊業務。隨著手機的日益普及,簡訊息也作為信件和E-mail之外的另一種信息交流方式日益盛行起來。但是不可忽視的是,簡訊上不良語言的泛濫也讓很多人表示擔憂。黃色小段更是日益猖獗,而這種黃色簡訊,卻正是性騷擾的常見形式。簡訊豐富了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拇指文化也給社會出了道難題,誰來監督、管理那些被稱作簡訊文化中文字垃圾的簡訊語言?中國對性騷擾明確的法律定義的空白的填補,更成為大眾矚目的首要問題。

概述

(圖)機簡訊已成為性騷擾的一種主要方式機簡訊已成為性騷擾的一種主要方式

發黃色簡訊給別人,是毫無疑義的性騷擾。傳送者將性話語強加給一個並未表示願意接受的人,而且當事人無法迴避。是否面對面侵犯與當事人是否受到侵犯不構成必然聯繫。這同當面講色情笑話的性質一樣,但後者往往更難得到公正的對待。有人會說,你不想聽,可以躲開呀,我在公共場所有講的權利,你也有不聽的權利。所以我尚未聽說過因為講黃色笑話而成被告的例子。但問題是,一個人在公共場所真的有不經別人同意便講黃色笑話的權利嗎?

現狀

(圖)性騷擾簡訊性騷擾簡訊

簡訊文化的流行不僅是一種文化現象的流行,它昭示的更是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的興起。

以下流語言挑逗女性是性騷擾的表現形式之一,黃色簡訊就屬於此類。

但是,黃色簡訊,也隨之悄然興起。在大學校園,大多數同學認為,或多或少地收到或者傳送過此類黃段子簡訊。殊不知,這種看似玩笑的舉動,已對他人造成了騷擾,甚或性騷擾。某婦女大會代表就曾表示:性騷擾越來越多地侵入了女性特別是職業女性的生活,其中“黃段子”是性騷擾的常見形式。

性騷擾,原指男上司或男雇員用淫穢的語言或者下流的動作挑逗、侵擾女雇員,甚至強行要求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後引申為社會上以各種非禮的性信息侮辱異性(主要是婦女),或向異性提出性要求的行為。

這一用語最早在美國等西方國家流行。國際勞工組織曾調查了23個工業化國家,有15%-30%的女雇員稱其經常受到性騷擾,6%-8%的女雇員因此被迫更換工作;英國某雜誌在全國10所大學調查,深怕遭受強姦或者性騷擾的女大學生有25%。性騷擾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心理壓力,還可引起生理傷害和疾病。這一普遍性的社會問題引起世界各國關注。

性騷擾表現形式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有口頭、行動、人為設立環境3種方式。

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女性,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或色情文藝內容,黃色簡訊就屬於此類;行動方式如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設定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中國法律首次提出“性騷擾”的概念。

不同形式的性騷擾在中國廣大城鄉地區各具特色。根據近年來婦女兒童心理諮詢熱線披露,某些企業、公司招聘的打工妹、女秘書遭受性騷擾的事件日益增多。男上司多採用物質引誘、冒昧求愛、污言穢語、動手動腳、以解僱威脅等手段向女下屬輪番進攻、迫其就範。

但同時的情況卻是:由於中國法律在這方面(性騷擾及性侵害)存在空白,造成了婦女保護自己免受性侵害的時候卻無法可依,只能從道德的角度給予譴責。廣州某律師事務所丁律師就曾表示:“我接手的幾起案件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難題:由於性騷擾一般發生在私密的場合,很多都是兩個人單獨相處的時候,言語和身體接觸很難留下證據,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難取證。”

中國雖無明確以調控“性騷擾”行為字樣出現的法律規範,但並不缺乏有關對反對性騷擾行為的條款與規定,如《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刑法》中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侮辱、誹謗罪等等。

但是,這些措施和規定,畢竟只是局限於一般條規,對其的處罰也多局限於道德層面,並沒上升到法律層面,一部明確的法律仍是當務之急,讓反性騷擾真正有法可依,才是有效制止性騷擾的最佳途徑。

可喜的是,在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已列入今年新立法計畫。有關部門已於去年(2004年)年底完成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審稿)的起草工作,並已將修正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

據了解,送審稿建議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將男女平等寫進總則,送審稿中明確禁止了對婦女性騷擾,還提出了單位要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有性騷擾。這將是我國法律中首次提出“性騷擾”的概念。

據此,為了防止別有用心的人鑽法律的空子,首先,有必要建立禁止性騷擾的特別法,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處罰辦法。其次,可設定性騷擾投訴部門,制訂投訴工作細則,為受害者提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便利。

再次,司法機關應嚴格執法,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將符合犯罪特徵、具有特殊身份的性騷擾者及時繩之以法。而努力建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準,才是有效杜絕性騷擾現象的根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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