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預防控制辦法

性病預防控制辦法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於2012年6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文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9號。

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9號《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已於2012年6月2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性病的傳播流行,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愛滋病防治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性病是以性接觸為主要傳播途徑的疾病。本辦法所稱性病包括以下幾類:

(一)《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中的梅毒和淋病;

(二)生殖道沙眼衣原體感染、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

(三)衛生部根據疾病危害程度、流行情況等因素,確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性病。

愛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依照《愛滋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性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防治、科學管理、分級負責、專業指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性病防治工作與愛滋病防治工作相結合,將性病防治工作納入各級愛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整合防治資源,實行性病愛滋病綜合防治。

第五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性病防治工作。根據需要制定國家性病防治規劃;確定需要管理的性病目錄,決定並公布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管理的性病病種。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防治工作,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性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性病流行情況和防治需求,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性病防治計畫。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務體系,將性病防治工作逐步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加強性病防治隊伍建設,負責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經費,組織開展性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性病防治工作,開展宣傳教育、行為干預、心理支持和社會關懷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科研等相關機構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動。

第七條 醫學院校、醫務人員培訓機構和醫學考試機構,應當將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識等納入醫學院校教育、住院醫師培訓、繼續教育等各類培訓以及醫學考試的內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性病患者及其家屬。性病患者就醫、入學、就業、婚育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性病防治工作需求,指定承擔性病防治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合理規劃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

第十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性病防治中的職責是:

(一)協助衛生部制定全國性病防治規劃;

(二)指導全國性病防治工作,開展性病監測、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訓督導、防治效果評估等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完善性病實驗室檢測等技術規範,開展性病實驗室質量管理,定期開展性病診斷試劑臨床套用質量評價。

第十一條 省級、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性病防治中的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性病防治計畫,開展性病的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訓督導等工作;

(二)組織並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性病防治宣傳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險行為的人群干預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性病實驗室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方便患者就醫。

醫療機構開展性病診療業務應當取得與性傳播疾病診療相關的診療科目,確定相應科室,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診療場所,包括診室、治療室和檢驗科等;

(二)具備性病診斷治療、消毒滅菌所必需的設備、設施及藥品等;

(三)具有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並經性病診療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

第十三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職責是:

(一)根據性病診斷標準和技術規範對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進行診斷治療,並按照規定報告疫情;

(二)開展性病防治知識宣傳、健康教育、諮詢和必要的干預;

(三)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性病診療業務培訓;

(四)開展實驗室檢測質量控制;

(五)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性病疫情漏報調查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從事性病診斷治療和預防控制工作的專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並進行考核。

衛生行政部門和行業學會開展對皮膚科、婦產科、泌尿外科等相關學科醫師的培訓,應當包括性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內容。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人員開展性病診療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並應當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人員開展性病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識和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取得與性傳播疾病診療相關科目的醫療機構信息。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發布有關醫療廣告應當依法進行。

第三章 預防和控制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性病流行特點,確定性病宣傳和健康教育內容,對大眾開展性病防治知識的宣傳。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險行為的人群集中的場所宣傳性病防治知識,倡導安全性行為,鼓勵有易感染性病危險行為的人群定期到具備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性病檢查。

第十九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為性病就診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諮詢檢測以及其他疾病的轉診服務。

第二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的社會組織,應當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劃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有易感染性病危險行為的人群開展性病、生殖健康知識宣傳和行為干預,提供諮詢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愛滋病自願諮詢檢測機構和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應當將梅毒免費諮詢檢測納入日常服務內容;對諮詢檢測中發現的梅毒陽性患者,應當告知其到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二條 開展婦幼保健和助產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孕產婦進行梅毒篩查檢測、諮詢、必要的診療或者轉診服務,預防先天梅毒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性病患者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性病。

第二十四條 性病流行嚴重的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對特定人群採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 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五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醫師負責制,建立門診日誌,對就診者逐例登記,對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狀、體徵的就診者應當及時進行相關性病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當性病患者存在嚴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隨疾病,可以轉診至伴隨疾病的專科診治,並給予性病診治支持。

不具備開展性病診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科室,在診治、體檢、篩查活動中發現疑似或者確診的性病患者時,應當及時轉診至具備性病診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或者科室處置。當患者存在嚴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隨疾病,可以安排在伴隨疾病的專科繼續診治,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或者科室應當給予性病診治支持。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就診者進行性病相關檢查時,應當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有效、經濟、方便的原則提供性病治療服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公示診療、檢驗及藥品、醫療器械等服務價格,按照有關規定收費。

性病治療基本用藥納入基本藥物目錄並逐步提高報銷比例,性病基本診療服務費用納入報銷範圍。

第二十八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衛生部發布的性病診斷標準及相關規範的要求,採集完整病史,進行體格檢查、臨床檢驗和診斷治療。

第二十九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務人員,應當規範書寫病歷,準確填報傳染病報告卡報告疫情,對性病患者進行複查,提供健康教育與諮詢等預防服務,並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務人員,應當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與其有性關係者及時就醫。

第三十一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並提供孕產期保健和助產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推薦方案及時為感染梅毒的孕產婦提供治療,並為其嬰幼兒提供必要的預防性治療、隨訪、梅毒相關檢測服務等。對確診的先天梅毒的患兒根據國家推薦治療方案給予治療或者轉診。

第三十二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性病臨床檢驗,應當制定檢驗標準操作和質量控制程式,按照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和結果報告,參加性病實驗室間質量評價,加強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性病的醫源性感染,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防護。

第五章 監測和報告

第三十四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全國性病監測方案。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全國性病監測方案和本地性病疫情,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性病監測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性病監測和專題調查,了解不同人群性病發病特點和流行趨勢。

第三十五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是性病疫情責任報告單位,開展性病診療的醫務人員是性病疫情責任報告人。

性病疫情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記和報告制度;性病疫情責任報告人發現應當報告的性病病例時,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告疫情。

第三十六條 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結合流行病學史、臨床表現和實驗室檢驗結果等做出診斷,按照規定進行疫情報告,不得隱瞞、謊報、緩報疫情。

愛滋病自願諮詢檢測機構和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應當按照要求收集和上報相關信息。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疫情報告網路建設,為網路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三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性病疫情信息報告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工作,對性病疫情信息進行收集、核實、分析、報告和反饋,預測疫情趨勢,對疫情信息報告質量進行檢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衛生部負責對全國性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績效考核和效果評估。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性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性病防治工作績效考核與督導檢查。督導檢查內容包括: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性病防治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二)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三)不具備開展性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發現疑似性病患者的轉診情況;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性病防治培訓情況。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開展性病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進行校驗和評審時,應當將性病診治情況列入校驗和評審內容。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個人或者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

第四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開展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本機構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本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督導檢查中發現的或者接到舉報查實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對工作不力、管理不規範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性病疫情傳播擴散的,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超出診療科目登記範圍開展性病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報告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提供性病診療服務時違反診療規範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醫師在性病診療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性病診療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告性病疫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一條 護士在性病診療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患者隱私或者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技術規範未按照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按照《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發布涉及性病診斷治療內容的醫療廣告,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性病患者違反規定,導致性病傳播擴散,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實驗室的性病檢測質量控制工作按照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有關規定進行統一管理和質控。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承擔性病防治任務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承擔性病防治工作職責的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膚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有易感染性病危險行為的人群,指有婚外性行為、多性伴、同性性行為等行為的人群。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2日衛生部公布的《性病防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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