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縣審計局

思南縣審計局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地區審計局的決策和審計任務,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和安排縣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

主要職責

(二)向縣政府、地區審計局報告和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調控措施和加強各項資金管理與監督的建議。

(三)根據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全縣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意見,編制審計項目計畫。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縣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縣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4)縣級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5)依據地區審計局授權,審計監督在思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及省、地在思的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按照省審計廳、地區審計局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縣級國有企業、國有商貿公司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9)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

(10)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縣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向縣政府提交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七)組織全縣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八)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組織開展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檢查。

(九)負責審計幹部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工作;受理審計舉報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審計廳及地區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楊文平

內設機構

(一)辦 公 室

主要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有關檔案及審計機關行政管理制度的起草;管理宣傳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檔案管理、行政後勤、保衛等項事務;編制全縣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管理、協調、監督審計項目計畫的完成情況;負責對全縣審計成果進行統計、綜合分析、通報;進行審計業務工作調研,提出綜合性分析報告;草擬、修改全局性、綜合性審計業務公文,擬定審計業務工作考核辦法並組織考核;帶頭做好審計信息工作;協助局領導辦理機構編制及其人員調配、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工資福利;負責本局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制定幹部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辦理局機關黨建工作有關事項。

(二)財政金融股

負責審計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縣地稅局稅收征管情況,縣國庫辦理市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鄉鎮人民政府的預算外財政資金收支以及地方財稅徵收管理情況;審計政府基金的使用情況;對縣級財政部門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受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縣分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與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

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領導交辦的政府審批項目,上級同步項目及《審計法》和實施條例規定範圍內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其審計執法崗位責任範圍內實施行為,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

負責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畫和方案;負責審計全縣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國家和縣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和決算情況,審計縣級基本建設的財務收支;負責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相關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負責對縣財政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全過程審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對縣直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鄉(鎮)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進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向下達指令或作出委託的領導機關或部門,提交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負責對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社會審計組織承辦的經濟責任審計事項進行審定和質量監督。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實施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開展專項財務收支審計和審計調查。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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