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工

明代農業生產中的僱工﹑短工的一種。 明代僱工根據受僱時間的長短﹐有長工﹑短工和忙工之分。以年為限﹐受僱於人﹐計年取得工值者﹐稱長工﹔短期受僱﹑按受僱時間之多少﹐計時取得工值者﹐稱短工﹔夏秋農忙季節﹐暫時受僱於人﹐計日而取得工值者﹐稱忙工。忙工中有的是破產農民﹐也有服用不足的自耕農。明中葉以後﹐有的地區農業上使用僱工的現象較普遍﹐尤其在蘇﹑松﹑嘉﹑湖等經濟作物種植較多的地區更是如此。由於忙工受僱的時間短﹐所以出雇時不需向僱主寫立文約﹐可隨意出雇給任何僱主﹐在身份上比長工具有較多的自由。

忙工之工種

明代農業生產中的僱工﹑短工的一種。 明代僱工根據受僱時間的長短﹐有長工﹑短工和忙工之分。以年為限﹐受僱於人﹐計年取得工值者﹐稱長工﹔短期受僱﹑按受僱時間之多少﹐計時取得工值者﹐稱短工﹔夏秋農忙季節﹐暫時受僱於人﹐計日而取得工值者﹐稱忙工。忙工中有的是破產農民﹐也有服用不足的自耕農。

僱傭地區

明中葉以後﹐有的地區農業上使用僱工的現象較普遍﹐尤其在蘇﹑松﹑嘉﹑湖等經濟作物種植較多的地區更是如此。由於忙工受僱的時間短﹐所以出雇時不需向僱主寫立文約﹐可隨意出雇給任何僱主﹐在身份上比長工具有較多的自由。明初﹐根據明律﹐僱工人的地位與奴僕接近﹐明中葉以後﹐經過廣大僱工長期的鬥爭﹐出現了變化。

忙工立法

萬曆十六年(1588)正月正式規定﹐議有年限﹑立有文券的人﹐確定為僱工身份﹔而短期受僱﹐受值不多者﹐身份則為凡人。這樣﹐忙工不僅在實際上﹐而且在法律上擺脫了人身依附關係﹐取得了與凡人相同的自由身份。明代中葉以後雖然出現為市場生產﹐並使用大量僱工的僱主﹐採取經營地主的方式﹐但這種經營方式在全國還只是稀疏地出現在少數地區。農業中占主導地位的仍是自耕農民和封建地主的租佃關係﹐即使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江南地區﹐有田者仍居十之一﹐而為人作佃者卻有十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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