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證

法律語。 法官心證。 法律語。

xīn zhènɡ
心證:
佛教語。謂自心印證。 唐 皎然 《送清涼上人》詩:“花空覺性了,月靜知心證。”
法律語。法官心證。法官通過裁判文書公開法官被說服的過程,包括公開事實形成過程中各種影響法官心證的主、客觀因素如常識、經驗、演繹、推理等,表明法官在認定事實方面的自由裁量權受證據規則的約束,從而使裁判獲得畫龍點睛之用。
法律語。又稱自由心證(fre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rough inner conviction)。一切訴訟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確信,稱為心證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在審判案件中始終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繩,不允許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運用“自由心證”原則。所以目前只有中國香港適用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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