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律

徭律

中國古代有關徭戍丁役的法律。徭戍和賦稅是封建統治階級剝削人民的手段,也是封建國家賴以存在的基礎,歷來為封建統治階級所重視。《周禮·地官·鄉大夫》即有關於徭戍的記載:“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孟子》也曾談到古有“力役之徵”。據史籍和銘文、簡書記載,西周即有力役徵發制度。戰國以後有關徭戍丁役的法律是從西周發展而來的。

正文

秦律中的徭律、戍律、傅律早有關於徭戍丁役的規定。《漢書·食貨志》載: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為便於徵發徭戍和繳納賦稅,秦律規定了傅籍制度,民到一定年齡要向官府登記,叫做傅籍,然後開始給公家服徭役。從秦簡提供的材料看,秦傅籍的年齡是十七歲,六十歲免老。秦律規定,隱匿人戶,應傅籍而不傅籍,未到年齡而報免老,以及申報廢疾不實,以逃避徭役者,本人、鄰伍、伍老和里典有罪。國家徵發徭役,不得耽擱,否則官吏和被徵發者要受懲罰,但為了保證生產所必須的勞動力,同一戶不應同時有兩個人服戍役。秦律還規定,服徭役、戍役者,要對修築的城牆、塹壕和藩籬擔保一年,不滿一年壞者,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負責監督修築的君子要受懲罰,並令原來修築者重新返修,所用工不得計入服徭役的時間。被任命為長官駕車,四年而不勝任者,免職,並補服四年徭戍。秦服役者勞役繁重,生活艱苦,即使打仗,也要自備衣物。凡逃避徭役者,法律定為“逋逃”罪和“乏徭”罪。秦始皇統一全國後,築長城,戍嶺南,大規模興建宮室,修築陵墓,農民徭戍負擔大大加重,統治者對逃避徭戍的懲罰也愈加嚴厲。按秦律規定,服徭戍遲到僅處以申斥和貲罰,但到了秦末,戍役“失期”則要處以斬刑。
漢代沿襲秦制,實行“更賦”,方法是:卒無常人,按月輪換,叫做“卒更”;不願服役者,出錢二千僱人代替,叫做“踐更”;天下人每年戍邊三日,不願戍邊者,出錢三百入官,官給代戍者,叫做“過更”。但漢初統治階級為了擴大其統治基礎,緩和階級矛盾,高祖曾規定王侯功臣之家,跟隨轉戰蜀、漢、關中的士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有功的士卒,均免除徭賦終身。景帝二年(公元前155),“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公元前87~前74在位)時又延至“年二十三始傅”,並規定年五十六免老。農民徭役相對減輕。儘管如此,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時“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以後徭戍進一步加重,竟出現了“常有更賦,罷癃鹹出”的狀況。
經漢末三國戰亂,人戶大減,為了休養生息,魏晉均注意減輕徭役,東晉男丁役每歲二十日。南北朝各代,南朝男丁役每年至多四十五日;北齊二十歲充兵,六十免力役,北周男十八至五十九歲,男丁豐年役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一家只派一人服徭役;家裡有八十歲的老人,一子不服徭役;有百歲老人,全家不服徭役。隋初,規定十八歲以上為丁,六十歲免役,每年三十日役。開皇三年(583)又規定二十一歲始役,五十歲免役,每歲二十日役。煬帝(604~617在位)即位之初,雖試圖進一步減輕徭役,規定二十二歲始役,但由於他窮奢極欲,在國內大興土木,對外實行征伐,徭役鏇又加重。
唐代賦役是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製度。武德七年(624)令規定,二十一歲為成丁,六十歲為老。凡授田者,每丁歲輸粟二石,謂之租;隨鄉所出,歲輸絹(或綾、)二丈,綿三兩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謂之調;成丁每年服力役二十日,閏月加二日,謂之庸。年役超過二十五日免調,超過三十日租、調皆免。
宋代前期承晚唐兩稅法,以是否占有土地為標準,把天下戶分為主戶和客戶,按占有土地多寡把主戶分為五等,其中一、二、三等戶為上戶(屬於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戶為下戶(屬於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客戶也分為四等。在此基礎上實行徭役(又稱夫役)和差役兩種制度。徭役是按丁口由主戶中的下戶和客戶承擔,主要是國家徵發用以修治黃河,疏浚運河,建築城池、宮室、官舍等。差役主要是按戶的等級由主戶中的一、二、三、四等戶承擔。差役是宋代的主要力役,名目繁多,有:衙前,替官府看管倉庫或押運物品;里正、戶長、鄉書手,替官府督催賦稅;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供奔走驅使;渡子、斗子、倉子、揀掐、攔頭、廳子,從事各種雜活。儘管《宋刑統》對於逃亡戶口像唐律一樣規定了嚴厲刑罰,但是,在土地兼併和繁重的差役壓力下,北宋中期以後,戶口仍大量逃亡。神宗(1067~1085在位)時王安石變法,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即:應當服差役的主戶中的一、二、三、四等戶,按其等級向國家繳納“免役錢”,原來免役的官戶、女戶、單丁戶按定額半數繳納“助役錢”,然後由官府僱人充役。由於“募役法”取消了一部分人戶的免役特權,使原來主要承擔差役的自耕農和小地主的負擔相對減輕,對農業生產的恢復起了一定作用。元代改宋代的募役法為“科差”,即應承擔徭役者每二戶徵收“絲料”一斤,對漢民又徵收“包銀”六兩。由於元統治者實行民族高壓政策,雖然繳納了“絲料”和“銀”,廣大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民仍然要承擔繁重的勞役。
明代前期役分三種:按戶攤派的叫“甲役”,按丁攤派的叫“徭役”,以上兩役均有定額,不定額臨時攤派的叫“雜役”,也叫“雜泛”。三者都有力役與雇役之分。力役即按戶以人丁應徵,雇役即出銀以代役。嘉靖(1522~1566)年間實行的“一條鞭法”,通計一州一縣的賦稅、力役。量地計丁,丁糧全部繳官,一年中所需力役,由官府僉募,付給一定工時費。這種制度事實上取消了無償力役,是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的一個重大變革。
《大明律·戶律》嚴禁為減免差役而脫漏戶口,凡有相冒合戶,隱瞞成丁,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等行為,除家長依律受懲以外,里長及本縣主管官吏也以脫口多少追究罪責。其中知情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戶律還嚴禁私建庵院及私度僧道,不許隱蔽差役和外避差役。《戶律》對官吏賦役不均、差遣不平以及役人稽留不赴、役滿所司不放也分別予以懲罰。清初,對賦役進行整頓改革,於順治十四年(1657)頒布《賦役全書》,另立魚鱗冊和黃冊,基本上是沿襲明“一條鞭法”。《大清律·戶律》有關懲罰逃避徭役的規定,與《大明律·戶律》的有關規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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