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表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律師代表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和地方各級律師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律師代表是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律師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律師行使律師權力。

律師代表的產生

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律師代表的職權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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