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權

形象權又稱為“商品化權”,較早出現於有關肖像、姓名等人格客體被商品化使用的案例中,在著作權領域,主要是作品中角色形象的著作權問題。

角色形象權在著作權相關領域存在著作權與商標權競合的問題。

我國曾駁回“三毛”文字商標註冊,但商標複審委員會裁定駁回的理由是:“關於‘三毛’商標,由於被申請人在註冊商標和實際套用中均與‘三毛圖形’等合使用,明顯是借用了‘三毛’藝術形象的聲譽,故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商標法》第二十七條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行為。”顯然,如果商標權人單獨使用“三毛”文字商標,被認定為侵權就有相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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