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少初

張少初

張少初,男,漢族,1959年6月出生,浙江德清人,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曾任浙江嘉興市秀洲區政協主席。 2016年10月29日,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7年5月2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浙江電大嘉興分校團總支書記、教學處副處長,桐鄉市濮院鎮鎮長助理(掛職),嘉興市委組織部組織科副科長、科長、組織處處長,市委副處級組織員,嘉興市秀洲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嘉興市秀洲區委副書記,嘉興市秀洲區政協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0月,嘉興市秀洲區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張少初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11月3日, 據浙江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經嘉興市委同意,嘉興市紀委對嘉興市秀洲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張少初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少初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以權謀私,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消費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張少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張少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少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648915元、美元2萬元、港幣3.75萬餘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中人民幣37.8萬元、美元8000元系與吳青蘭共同受賄;人民幣22.92萬元、港幣3.75萬元系與周琛共同受賄,均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少初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本案贓款已全部退清,可酌情對被告人張少初從輕處罰,辯護人對此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為懲治犯罪,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少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物歐米茄男士手錶一塊及被告人張少初家屬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092374.2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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