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區預算審查程式,加強對預算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2000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區預算審查程式,加強對預算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縣級以上各級預算監督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預算審查委員會對各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審查的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協助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人大常委會的財經工作委員會協助人大常委會審查本級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策草案、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監督本級一級預算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各級預算執行單位,應當依法、自覺接受審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積極配合和支持審計監督。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和預算的備案
第六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前了解預算編制情況,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預算法規定,提前編制預算,並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創造條件,積極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科目列到款,重點項目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基金預算收支總表,本級各一級預算單位收支表,建設性支出,按類別劃分的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支出表,以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四)上一年度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表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五)初步審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貫徹積極可靠、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的情況;
(二)預算安排符合國家的財政政策以及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的情況;
(三)收入的安排與國內生產總值的規模相適應的情況;
(四)預算支出結構、各項法定重點支出項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設定預備費的情況;
(六)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的可行性;
(七)對上年預算執行情況評價;
(八)其它重要問題。
第九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就預算的初步審查舉行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及稅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縣級人大常委會就預算的初步審查舉行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財政及稅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條 在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初步審查後十五日內,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採納審查意見的情況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縣級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提出對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當年預算草案的審查報告及決議草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
(二) 本年度預算安排合法性、合理性的情況;
(三) 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預算措施的可行性;
(四) 關於本級預算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實現預算的建議;
(五) 向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和意見;
(六)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及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可以提出處理意見並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上報上級政府的科目列到“款”,重點項目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批覆的本級一級預算單位收支預算表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之日起一個月內,將上報上級政府的科目列到“款”,重點項目列到“項”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批覆的本級一級預算單位收支預算表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各一級預算單位應當自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後一個月內將批覆的所屬各單位專項資金落實到項目的收支預算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作出的決定和規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的,應當在本級預算批准前提出,並在預算中作出相應安排。下級人民政府依據法定許可權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上級預算收入、上級與本級預算共享收入。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預算執行的主要內容:
(一) 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二) 實現預算的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 財政部門向本級一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四) 預算收支進度、結構、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情況;
(五)法定及重點支出項目資金撥付和執行情況;
(六)接受上級補助款項、下級上解收入、補助下級支出、各項專款及結餘情況;
(七)預備費、預算周轉金的使用情況;
(八)本級各一級預算單位使用預算資金情況及資金使用效益;
(九)預算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況;
(十)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式和進度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各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後七日內撥付到使用單位;各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對財政撥付的預算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確需對當年預算收入超收部分作當年支出安排的,應當用於重大自然災害救災、兌現欠發工資、彌補財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屬於用在兌現欠發工資、彌補財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應當將使用方案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屬於用在重大自然災害救災或者應付突發性事件支出的,應當將使用情況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上級政府追加、追減的各項專款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上年結餘安排收入和支出情況,各級政府應當按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九條 預備費的設定是為了應付預算執行中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及其他預料不到的開支。各級人民政府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少數民族地區機動金由本級財政部門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預算執行進行檢查和監督。財政部門應當在每一季度終了後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通報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各一級預算單位應當在每一季度終了後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終了後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在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交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中,應當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本級各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決算進行審計,並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審計機關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三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審計結果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預算,嚴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在預算執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調整方案:
(一)預計本級預算收入總調減額超過預算額3%的;
(二)預計本級年初預算支出總增加額(不包括上級追加、追減的各項專款和專項資金支出)超過預算額3%的;
(三)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和法定必保的支出項目需要調減指標的;
(四)可能引起預算收支不平衡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最遲應於9月底前提出,並於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六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後,提出審查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
(一)屬於調整的範圍;
(二)調整的依據;
(三)保證收支平衡;
(四)調整方案特別是收支結構變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條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改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自治區及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修改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應當保持收支平衡。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編制決算草案必須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結果,做到收支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不得隱瞞或者虛列收入、支出。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審查和批准本級上一年度決算。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報告和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並進行審議。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向常委會提交決算草案、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以及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各級人民政府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報送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報告的,應當報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三十一條 決算草案包括分列到“類”、“款”,重點項目到“項”的決算收支總表、調整後的收支預算情況表、基金收支決算表、一級預算單位收支決算表、返還或者補助下級支出決算表、建設性支出決算表等內容及相關的說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決算草案報告包括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為完成預算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未實現預算的主要原因;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作出的說明。
第三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向本級各一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和撥付預算支出資金情況及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和下級財政上解上級財政資金情況;
(三)本級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資金情況;
(四)本級各一級預算單位及其所屬各單位執行支出預算的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果;
(五)國庫辦理預算收支業務的情況;
(六)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七)審計機關對其它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和評價;
(八)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
(九)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下級人民政府採取的糾正、改進措施;
(十)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四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和審計報告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算草案中有關重大問題的專門材料及初步審查時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貫徹執行以及資金使用效益的情況;
(二)預算執行中貫徹法律、法規以及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
(三)對預算執行中的保證重點支出以及有關虛列收入、虛列支出、赤字的情況及評價;
(四)上年結餘和結轉資金、當年預算超收、上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資金、專項撥款、預備費和預算周轉資金使用情況;
(五)與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不一致的部分;
(六)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糾正情況,對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的可行性。初步審查結束後,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應當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就決算的初步審查舉行會議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決算草案、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答覆。
第三十八條 決算草案沒有獲得本級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重新報告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三十九條 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本級決算報表、上級審計機關對本級決算實施審計後下達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財政部門應當抄送同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委員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預算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隱瞞事實,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擅自減收增支,造成總支出嚴重超過總收入後果的;
(三)擅自挪用預算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虛列收入、虛列支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法動用預備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拒絕報送報表,經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七)提供虛假檔案和資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的;
(九)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專用基金和按法律、法規規定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規費收入不納入預算管理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預算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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