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計量協會

廣東計量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計量法的貫徹,幫助企業加強計量基礎工作,提高計量器具產品質量,在校準檢測市場的建設中實施行業自律,由企業、事業單位、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計量工作戰線的管理及科技人員走到一起,共同創立的,主管部門是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計量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計量法的貫徹,幫助企業加強計量基礎工作,提高計量器具產品質量,在校準檢測市場的建設中實施行業自律,由企業、事業單位、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和計量工作戰線的管理及科技人員走到一起,共同創立

的,主管部門是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十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成熟,本會在主管部門的支持和指導下,按照市場經濟的需要建成獨立運作的非營利的服務性社團組織,全心全意為會員,為社會為政府提供所需的服務。
計量事業涉及到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計量法的貫徹和計量科技的發展是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的重要基礎。廣東計量協會以促進計量事業發展為己任,團結了來自各類製造業企業、各類產品檢驗機構、各類為社會提供檢測數據的技術機構、各類法定計量檢定和監督檢驗機構、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工作人員,通過承擔政府委託的行業評審;出版會訊、設立網站、提供信息;設立論壇、徵集和評選優秀論文;組織出國考察建立交流平台;舉辦計量測試儀器設備/校準檢驗技術服務展覽會;開展檢測員、校準員、管理體系內審員、計量檢測技術知識培訓等,宣傳計量工作的重要性,在社會、企業、校準/檢測機構中深化貫徹計量法的觀念,幫助企業、計量技術機構、檢測實驗室解決計量技術和計量
管理中遇到的問題,提高計量工作水平。
本會資源
建立了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的企業;
按國際通行實驗室管理準則運作的檢測和校準技術機構;
計量器具計量儀器製造、經銷商;
從事計量科學技術開發研究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
具有豐富實踐經驗掌握計量科學專業知識的技術專家;
熱愛計量事業的行政管理和技術管理人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廣東計量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metrology,縮寫為:GDAM。
第二條本協會由廣東省計量管理部門、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準/檢測機構、企事業單位計量機構、計量器具製造、修理企業及經營服務部門和計量工作者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團結和組織會員及廣大計量工作者,認真貫徹執行“計量法”,圍繞法制計量、工業計量和科學計量,積極開展各種交流和服務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計量檢測、生產、經營機構和計量工作者之間,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廣東省計量事業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和業務指導,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廣州市海珠區南田路563號4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計量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會的計量意識。
(二)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和建議。
(三)加強同企業的聯繫,為企業計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計量法規、標準等相關資料,使計量工作在節能降耗、安全保證、提高質量和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四)加強對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校準實驗室、計量公正機構的服務、指導和監督,開展有關技術諮詢服務工作,實行行業監督,促進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推動計量校準、檢測市場的健康發展。
(五)開展計量培訓活動,普及計量法律和計量知識,組織各種層次的技術講座及培訓,
(六)建立並維護廣東計量網際網路平台,及時向社會提供最新計量信息交流和開展電子商務。
(七)開展各種計量工作的研討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的計量檢測控制技術及管理方法,評選推薦計量檢測控制方面和計量科學管理的優秀論文和技術成果。
(八)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計量工作的信息、資料,推廣典型經驗,協助出版有關計量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文集、刊物和資料。
(九)積極開展與國內外計量行業和計量工作者的交往,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加強同國際國內的計量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絡,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十一)承擔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交辦的其它計量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計量事業,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四)在計量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願意為推動計量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享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的權利;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協會開展的活動;
(七)協助開展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八)不做任何損害協會和行業聲譽的事情。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的會費標準
(一)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會章程的行為及自律性行規行約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原則上須由理事本人參加,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可由書面授權人參加。如連續兩次未參加理事會議,則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熱心本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機構。秘書處在會長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其內部設立各專業分部。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主管單位撥款和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會員大會決定的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9月1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