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是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國家一級協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同時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的行業指導,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網成立於2012年12月3日,是協會面向行業傳遞和發布信息的重要平台之一,網站以推動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為本,以服務行業發展、促進行業提升、搭建多方溝通橋樑為基點,以順應時代發展的高效率、高標準為目標,切實貫徹協會宗旨和章程,做好“快發布、快更新、快處理、快應對”的維護管理工作。

協會組織機構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網站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網(網址:http://www.camet.org.cn;新浪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952967663)成立於2012年12月3日,是協會面向行業傳遞和發布信息的重要平台之一,網站以推動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為本,以服務行業發展、促進行業提升、搭建多方溝通橋樑為基點,以順應時代發展的高效率、高標準為目標,切實貫徹協會宗旨和章程,做好“快發布、快更新、快處理、快應對”的維護管理工作。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網服務的群體:相關部委、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專家及廣大城軌交通愛好者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

第二條 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與城市軌道交通有相關業務的建設、運營、裝備製造、規劃、設計諮詢等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法規加強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誠為政府企業服務,推動行業科學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的行業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生產的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提出問題,研究有關政策、措施,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和政策制訂提出諮詢建議。

(二) 組織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及生產的信息交流,加強溝通,共享軌道交通發展中的經驗教訓;規範行業行為,充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共同推進城市軌道交通的技術進步。

(三) 加強與有關國際組織、技術機構等方面的交流,開展技術合作,溝通信息,跟蹤國外軌道交通的發展動態,幫助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四) 開展專業性的研究工作,加強基礎理論和技術標準的研究,為項目建設、管理和產品生產開發服務,組織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建立專業人才庫和行業專家庫。

(五)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相關的資格認證、安全評估等工作。

(六) 接受委託,在項目規劃、建設、管理、設備國產化等方面開展專題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七)舉辦軌道交通展覽,為參與軌道交通的有關各方提供溝通、交流及展示的平台。

(八)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編輯、出版有關信息和資料,搭建傳遞信息、交流經驗和發表意見的平台,向政府反映行業意見和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九) 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由從事城市軌道交通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加入原則組成。個人會員由關心支持城市軌道交通事業的相關人士申請加入。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認真履行會員義務、權利,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本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協會的協調;

(七)本協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背本章程,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

(三)審議本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五)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有較大的積極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投入會員單位進行營利。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0月1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單位

副會長會員單位

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市捷運運營有限公司

北京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申通捷運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鐵道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電機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交通大學

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

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北京城建設計研究總院有限責任公司

常務理事會員單位

深圳市捷運集團有限公司

武漢捷運集團有限公司

南京市地下鐵道有限責任公司

瀋陽捷運集團有限公司

長春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大連公交客運集團有限公司

成都捷運有限責任公司

西安市地下鐵道有限責任公司

哈爾濱捷運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無錫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

蘇州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合肥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南昌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

佛山市軌道交通發展有限公司

中鐵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

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

中鐵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

中鐵隧道集團有限公司(河南洛陽)

北京城建集團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省基礎工程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總公司

北京鐵城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北車集團大連機車車輛有限公司

中國北車唐山軌道客車有限責任公司

南車南京浦鎮車輛有限公司

永濟新時速電機電器有限責任公司

中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盛源投資有限公司

北京捷運車輛裝備有限公司

中國鐵路通信信號集團公司

北京和利時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軌道交通設備發展有限公司

深圳方大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南車株洲電力機車有限公司

株洲南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南車青島四方機車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雷沃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

中國中鐵工程設計諮詢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二院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中鐵上海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廣州市捷運設計院有限公司

廣州中咨城軌工程諮詢有限公司

國信招標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國際展覽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交通運輸協會

西南交通大學

理事會員單位

北京東直門機場快速軌道有限公司

北京京港捷運有限公司

天津濱海快速交通發展有限公司

廣東廣佛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深圳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辦公室

杭州市捷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青島市地下鐵道公司

福州市城市捷運有限責任公司

鄭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

昆明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南寧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

東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石家莊市軌道交通有限責任公司

太原市軌道交通建設籌備處

濟南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溫州市鐵路與軌道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蘭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

包頭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

港鐵軌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湖北武漢)

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吉林長春)

中鐵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濟南)

中鐵十五局集團有限公司(河南洛陽)

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陝西西安)

中鐵二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

中鐵二十三局集團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鐵二十五局集團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廣州)

中國鐵建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

中鐵物資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

昆明中鐵大型養路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雲南昆明)

中國鐵建重工集團有限公司(湖南長沙)

北京控股磁懸浮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北京舜天龍興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歐邁特數位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鯤鵬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通號軌道交通設備有限公司

北京交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嶽計算機仿真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上海自動化儀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志勵軌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嘉成軌道交通安全保障系統有限公司

瑞士摩斯巴爾公司中國代表處

重慶川儀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大連電力牽引研發中心

長春長客--龐巴迪軌道車輛有限公司

新譽集團有限公司(常州軌道車輛牽引傳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浙江浙大網新眾合軌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部落格壓縮機(杭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

河南輝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廣東銀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肇慶鑫盈裝飾材料有限公司

高新現代智慧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方銀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雲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漢舟電氣有限公司

武漢中直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東芝(中國)有限公司

廣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華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聯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崑山美邦搪瓷有限公司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運輸研究所

中鐵第五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

中建(北京)國際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北京交通發展研究中心

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軌道交通研究諮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研究所

上海市地下空間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上海同濟聯合地下空間規劃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

寶智堅思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中鐵隧道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

重慶市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西南交通大學交通運輸與物流學院

深圳職業技術學院汽車與交通學院城市軌道交通控制專業

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西安飛行自動控制研究所

北京東方博融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都市快軌交通》雜誌社

《城市軌道交通研究》雜誌社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

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

上海聞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艾萊資訊有限公司 《世界軌道交通》雜誌社”

常州西南交通大學軌道交通研究院

《現代城市軌道交通》雜誌社

北京華秋國際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中國軌道交通網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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