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局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國家糧食局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省糧食局相對獨立運作,直接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報告工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省糧食局的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對獨立,重大情況及時請示、報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糧食局,副廳級,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行政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全省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安全問題的研究,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全省糧食購銷的指導協調,提高全省糧食供應保障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實施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
(二)研究提出全省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糧食購銷政策、進出口計畫和動用儲備糧的建議,指導開展糧食產銷合作。
(三)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省糧食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保障糧食安全。
(四)擬訂全省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省級儲備糧輪換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擬訂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儲備糧管理業務。
(六)指導全省糧食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擬訂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全省糧食倉庫維修改造,建立並完善糧食市場信息網路。
(七)負責全省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參與制定糧食購銷價格政策,指導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和新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地方糧食質量標準及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國家糧食局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糧食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會務、檔案、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糧食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與維護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調控財會處。
研究提出糧食總量平衡中長期規劃、購銷政策、進出口計畫、地方儲備規模、品種布局的建議;研究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審核收儲、輪換計畫;擬訂糧食市場調控、監測預警和應急保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供需總量平衡調查、糧食統計和財會統計工作;指導開展糧食產銷合作;參與管理糧食風險基金;參與制定糧食購銷價格政策。
(三)政策法規處(軍糧供應辦公室)。
擬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實施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組織研究糧食流通重大問題;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相關政策,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軍糧供應管理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責任考核工作。
(四)監督檢查處。
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流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省級儲備糧計畫、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承擔糧食庫存檢查工作;承擔省管許可權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初審和省級儲備糧代儲條件確認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科技儲運處。
擬訂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改造;擬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市場體系和質檢體系建設;指導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指導推動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創新和新技術推廣,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組織擬訂地方糧食質量標準和糧食儲存等技術規範。
(六)監察室(與紀檢組、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紀檢、監察和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安全保衛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人員編制

省糧食局機關行政編制44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副局長2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7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7名。

其他事項

省糧食局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職責關係。
(一)省糧食局相對獨立運作,直接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報告工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省糧食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有關規定辦理。局機關正、副處長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由省糧食局提出建議和方案,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選拔任用程式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其他人事工作由省糧食局管理。
(三)省糧食局檔案單列戶頭,獨立行文或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
(四)省糧食局的財務、基建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相對獨立,重大情況及時請示、報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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