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

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

(3)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不符合會員條件的。 (一)本會會員會費;

基本信息

協會介紹

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是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全省性的社會組織,是由著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關心支持扶貧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具

協會標誌協會標誌
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聯合性、跨行業、非營利性的綜合性社會團體。
成立扶貧開發協會是黨中央、國務院對新時期扶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扶貧力量的重要動員、扶貧機制的再次創新。胡錦濤總書記、吳邦國委員長、溫家寶總理、賈慶林主席、習近平副主席和回良玉副總理先後對扶貧開發協會的成立和成立後的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講話),推動成立,寄與厚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非常關心扶貧開發協會的成立和發展;華華省長、容根副省長先後對扶貧開發協會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希望和要求。

協會職能

協會將以中央和省領導對扶貧開發協會的職能定位、工作方向及方針任務的一系列批示(講話)精神和扶貧工作部署為指導思想,以汪洋書記“堅決打好縮小廣東貧富差距這場硬仗”和華華省長“希望協會不斷實踐,不斷總結,不斷前進,在扶貧開發中發揮更大作用”的指示為工作目標,以省委省政府的扶貧工作部署和本省所承擔的扶貧任務為主要內容 ,以致力消除貧困,推動協調發展,促進共同富裕,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輔助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開展扶貧開發,促使扶貧開發的社會效益與投資回報的雙贏,實現扶貧開發的發展實踐、理論研究和中介服務的緊密結合,進一步推動扶貧開發再上新台階。同時,積極推動扶貧組織專業化、扶貧工作職業化、扶貧行動規範化、扶貧渠道多樣化、扶貧信息網路化建設,使協會在動員社會力量方面發揮骨幹作用,在社會組織扶貧工作中發揮專業組織的作用,不斷將協會打造成為社會力量參與扶貧事業的重要平台,輔助政府扶貧的補充力量。
協會重點推動產業開發扶貧,有效提供扶貧開發的資金技術信息服務,積極開展扶貧開發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紮實進行扶貧開發的理論研究,在實踐中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扶貧開發的新路子,為我國扶貧開發注入新的內涵、新的活力。

協會構成

協會由中央、省、市的部分現任、離任老領導組成領導集體,中央國家機關和省、市扶貧辦負責人組成顧問團隊,廣泛吸收龍頭企業和社會知名人士參與。堅強的領導力量,權威的專家顧問,眾多的精英組合,相信協會一定會有所作為,扶貧事業大有可為。
胡錦濤總書記把扶貧開發協會作為消除貧困的一支重要力量派到了反貧困的前線,溫家寶總理對“充分發揮扶貧協會作用”深切期待。汪洋書記強調發達地區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是政治責任是制度安排,“必須增強實現共同富裕的政治責任感,從先富幫後富責任意識不強的被動狀態中解放出來”的具體意見和“規劃到戶、責任到人”的扶貧開發工作部署,無疑為扶貧開發協會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開闢了工作空間賦予了新的使命。協會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按照國家社團管理條例規定和國家、省的扶貧開發方針政策依法活動,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主管登記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充分運用協會機制,發揮自身特點與優勢,把各方面參與扶貧開發的熱情和積極性引導到省委省政府扶貧開發的工作部署上來,有力配合黨和政府開展扶貧開發,為建設幸福廣東,實現全省的協調發展、共同繁榮與富裕做貢獻。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廣東省農業廳大院

服務指南

平 台 服 務

1、開發平台:為會員搭建拓展市場、互利互惠、合作雙贏的扶貧開發平台。
2、商務平台:為會員到貧困地區投資搭建項目考察、商機論證、統籌規劃的商務平台。
3、管理平台:推薦會員掛職扶貧,參與村企共建和當地其他政企事業的管理平台。
4、參政平台:為會員發揮社會作用、成為各級各類參政議政代表提供推薦平台。
5、訴求平台:為會員參與社會事務、向政府反映意見、建議、願望和要求的訴求平台。
6、愛心平台:為會員參與扶貧濟困、奉獻愛心提供快捷、高效、規範的專業平台。

協 調 服 務

1、項目協調:協助會員聯繫國家和省市相關部門,為爭取重大項目支持提供便捷通道。
2、政府協調:協助會員申辦各類政府審批事項、重點項目、個別請示和個案處理。
3、政策協調:協助會員與貧困地區政府部門的聯繫,爭取政策支持和事務性協調。
4、權益協調: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反映會員困難與問題,協助糾正行政執法偏差。
5、市場協調:協助會員企業扶貧項目調研、立項和資金、技術、信息等配套服務支持。
6、關係協調:會員所需其它有益自身發展符合社會要求的正當合法的關係溝通協調。

實 務 服 務

1、戰略經營服務:組織專家顧問,協助會員規劃設計戰略經營方案。
2、法律援助服務:開展法律諮詢,為會員投資、維權提供各類法律服務。
3、政策法規服務:匯集各類政策、法規、商業信息,為會員經營決策服務。
4、拓展市場服務:發布會員信息,推介會員項目,幫助會員拓展市場、擴大知名度。
5、信息交流服務:舉辦論壇、研討、講座和考察、交流、訪問等各類會員聯誼活動。
6、提升素質服務:組織會員培訓、提升會員素質,擴大會員社交圈子。
7、品牌推廣服務:組織媒體對重點會員單位先進事跡進行深度採訪報導。
8、輸送人才服務:優先組織貧困地區培訓合格勞動力到會員企業就業服務。
9、配置資源服務:組織會員在目標市場獲取相關資源及會員所需的其它個性化服務。
10、科學規劃服務:為會員及會員單位提供項目與市場的調研報告與推廣論證。

會員權利和義務

★ 會員享受的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4、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 會員享受的服務:
1、為會員從事的經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
2、在事業發展上獲得卓越成就,對貧困地區經濟開發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本協會將對他們的經驗進行總結、推廣和宣傳;
3、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經濟考察活動和學術交流活動,開展有益於會員間相互了解,增進友誼,互助互利的活動;
4、向會員提供貧困地區的資源情況,開發計畫及優惠政策等有關的信息資料,使會員在投資開發決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幫助;
5、為會員爭取有關開發方面的稅收、財政等優惠政策,組織專家、學者為會員的扶貧開發項目提供諮詢服務,幫助會員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和項目;
6、在協會刊物、簡報、網站上進行公司宣傳、產品推廣、人員招聘等服務;
7、為會員交流提供平台。
★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共同利益和信譽;
2、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工作任務;
3、自覺遵守執行國家有關法規;
4、依照會費標準按屆交納會費。
5、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和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會員管理

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會員管理細則
(2009年9月18日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廣泛吸收熱心扶貧開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加入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加強會員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有效促進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和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發,有力推動全省協調發展和共同繁榮富裕,全面促進我省和諧社會建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一條:協會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含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使用扶貧資金進行項目開發、國家和省、市的各級扶貧龍頭企業、參與對口扶持協作的相關組織應當成為協會會員。
第二條: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和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位會員應符合的條件
(一)企業
(1)依法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
(2)擁護協會章程。
(3)企業有良好的信譽和一定的經濟實力。
(4)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
(1)依法在當地民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編制部門登記註冊。
(2)擁護協會章程。
(3)所在地區和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熱心扶貧公益事業。
(4)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個人會員應符合的條件
(1)有1-2名協會理事推薦。
(2)擁護協會章程,熱心扶貧事業。
(3)為在經濟學界和貧困問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
(4)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以下檔案
(一)企業單位應提交的檔案
(1)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入會申請書、《會員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二)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提交的檔案
(1)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入會申請書、《會員申請表》。
(2)法人登記證、法人代碼、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個人會員提交的檔案
(1)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入會申請書、《會員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3)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協會在收到申請人按照前條規定所提交的檔案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入會登記註冊有關部門事項的核實工作。
通知申報材料不齊備的申請人補充材料。
函告不符合入會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對符合入會條件,申請材料齊備的申請人發出《同意加入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第五條:會員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協會的規定交納會費,領取會員證,領取會員證時需攜帶《通知》、會費支付憑證。
第六條: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應向協會提出更換申請和繼任人選。協會依程式完成更換會員代表手續。
擔任理事的會員更換會員代表,應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會長)辦公會履行確認手續。
第三章 會費
第一條:協會會費按每屆任期5年計,實行會費標準分類執行制度:
第一類面向全省或港澳台地區和海外華人華僑著名企業家推選名譽主席和榮譽理事長:
名譽主席(1名):150萬元/屆(與中央國家機關和省級副省級老領導齊名);
榮譽理事長(2名):100萬元/屆(與地市級老領導齊名);
中央國家機關和省在任、離任領導任職協會名譽主席、榮譽理事長不受此限。
第二類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深圳、東莞、佛山、中山、順德、珠海7個地市,共推選產生:
第一副理事長(1名):60萬元/屆; 
常務副理事長(2名):40萬元/屆;
副理事長(7—10名):30萬元/屆(每個地市推選1-2名);
常務理事(20名):10萬元/屆;
理 事(50名):5萬元/屆; 
企業會員:2萬元/屆;
團體會員:1萬元/屆; 
個人會員:3000元/屆;
第三類粵東西北14個地市,共推選產生:
第一副理事長(1名):40萬元/屆; 
常務副理事長(2名):30萬元/屆;
副理事長(15—20名);20萬元/屆(每個地市推選1-2名); 
常務理事(50名):8萬元/屆;
理 事(80名):4萬元/屆; 
企業會員:1萬元/屆;
團體會員:5000元/屆; 
個人會員:2000元/屆;
名譽主席、榮譽理事長、第一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選拔必須堅持標準,沒有合適人選可空缺或不足額。
第二條:會費按屆一次性繳納,一般應在當選後一個月內交清。首屆會員在成立大會後15日內交清,後續加入的會員不足一屆的折合到年計算。9月30日前加入按全年收取,9月30日後加入按半年收取,自接到協會《同意加入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的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繳納。
在協會籌備期間因籌備需要而墊支的費用經籌備小組召集人周長瑚同志預簽,待協會主席就任終簽同意後折抵會費或憑相關票據在協會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三條:協會接受並鼓勵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自願繳納會費標準以外的特殊會費,協會將視情況給予獎勵。凡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負責人需申請加入本會的一律以團體會員身份申請,本人即為當然的理事單位代表;
第四條:經組織批准或協會特邀在本會任職的各級黨政領導免交會費;
第五條 繳費方式
(一)、電匯方式匯入協會銀行帳戶。
(二)、支票方式交到協會財務部門。
(三)、現金方式交到協會財務部門。
第六條個人會員會費一般應由個人負擔。單位和團體會員會費,應從企業和事業管理費或自有資金中開支。
第七條會員不按期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資格應予以註銷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會費套用於開展與本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協會建立會費專項帳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管理和使用會費,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條會費實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會費預算、決算制度。會費收支預算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會費收支情況由常務理事會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每屆任期內的會費收支情況由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二)會費審計制度。會費收支情況按屆委託獨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協會常務理事會,並抄報省農業廳(扶貧辦)備案;
(三)監督、檢查、報告制度。協會財務工作委員會負責會費收支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四)會費年度結餘,須轉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一條:會員或境內外的其他組織包括企業自願向本會捐獻的扶貧款項或物資,根據捐獻者的意見由秘書處報主席(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後執行。並將執行結果向捐獻者報告,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接受主管單位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條:協會會員由領導成員和非領導成員兩大序列組成。其中領導成員包括名譽主席、榮譽理事長、主席(理事長)、執行副主席(執行副理事長)、副主席(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等,非領導成員包括理事、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等。同時根據需要聘任特邀顧問、高級顧問。
協會領導成員中屬於在職或離任黨政領導的以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相稱,屬於重點企業或組織負責人任職的以榮譽理事長、副理事長相稱。
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首先確定國家和省、市在任或離任黨政領導的任職和秘書長人選;重點企業負責人任職協會第一屆執行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在協會正式成立後依據《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即根據申請順序統一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組織考察報主席辦公會議決定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主席(理事長)簽發任命檔案。同時專項舉辦就職典禮儀式由主席(理事長)或主席(理事長)委託頒發任命書。主席(理事長)辦公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以後各屆的領導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條:協會建立會員聯繫人制度,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繫員。會員應根據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三條:企業、團體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單位,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單位繼承,分立單位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第四條:企業、團體會員發生下列變更時,應自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函告協會,並根據變更事項提出相應的變更登記檔案。
(一)單位名稱變更。
(二)單位註冊地變更。
(三)單位註冊資金變更
(四)單位法人代表變更。
(五)單位辦公地點變更。
(六)單位通訊方式變更。
(七)單位會員代表變更。
(八)單位聯繫員變更。
(九)單位分立、合併、解散及撤消。
第五條:會員證書丟失,會員應及時函告協會並申請補辦,協會在備案後為其補辦會員證。
第六條:協會實行會員年檢制度,年檢辦法另行通知。
第五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一條:對協會或扶貧開發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通報表揚。 
(三)公開表彰
(四)作為協會評比活動的參考依據。
(五)協會認為合適的其它形式的獎勵。
以上形式的獎勵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二條: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報常務理事會做出獎勵決定。
第三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協會可以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和質詢,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四條:協會會員的處分形式包括
(一)書面批評。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以上所列處罰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五條:會員對第四條所列第四、五、六項處分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複議,複議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第六條:受到第四條第四、五、六項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消。
第七條:處分的調查、聽證、複議等相應程式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 註銷登記
第一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會員條件的。
(三)法人主體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逾期半年不能繳納會費的。
(五)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
(六)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第二條:會員申請退會,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研究結果。
第三條:會員出現第一條第二項到第六項情況時,由協會秘書處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全體理事會研究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本管理細則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條:本管理細則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Association for underdeveloped Regions in guangdong
簡稱:AURGD
第二條:本會是由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省級地方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致力消除貧困,推動協調發展,促進共同富裕,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輔助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開展扶貧開發,促使扶貧開發的社會效益與投資回報的雙贏,實現扶貧開發的發展實踐、理論研究和中介服務的緊密結合,進一步推動扶貧開發再上新台階。
第四條:本會由廣東省農業廳(扶貧辦)主管,在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市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嚴格按照胡錦濤總書記對扶貧開發協會職能定位、工作方向、方針任務的指示精神,切實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扶貧開發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在省委委省政府的領導和省農業廳(扶貧辦)省民政廳(民管局)的指導監督下,充分運用協會機制,發揮自身特點與優勢,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社會扶貧活動,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國情和我省省情的扶貧開發新路子。
﹙一﹚開展扶貧開發資金技術信息服務。
本會通過開發扶貧,多渠道籌集國內外扶貧開發資金,幫助引進技術和人才,運用國家優惠政策,促使社會資源與自然資源的有效結合,促使發達市區與欠發達的山區市縣和欠發達地區、革命老區的緊密合作,立足建立長效脫貧機制,實現互利合作雙贏。
組織珠三角發達市各種所有制經濟實體參與山區市縣扶貧項目的開發。引導港澳台、海外企業按照國際通行規則,通過資本運作渠道,引進國際資本投入扶貧開發項目。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 實現扶貧與開發資金來源的社會化、多元化和國際化。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雙轉移”的重大戰略部署和《關於加快山區發展的決定》及省府辦《關於珠江三角洲經濟發達市和山區市縣對口幫扶實施意見》,重點推進產業轉移與開發扶貧。以經貿協作為主要形式,配合政府實施“雙轉移”的發展戰略和“整村推進”的扶貧計畫、“規劃到戶、責任到人”的扶貧工作責任制的落實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目標。重點引導珠江三角洲企業到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和革命老區辦特色農產品生產與加工企業,幫助貧困農戶增加生產經營性收入。協助政府職能部門進一步落實扶貧龍頭企業的扶持政策,組織指導扶貧龍頭企業進一步完善、最佳化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不斷提升扶貧龍頭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在扶貧開發中的示範帶動作用;組織引導、支持和服務扶貧龍頭企業開展產業化扶貧實踐。
﹙三﹚開展扶貧開發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借鑑國際扶貧的先進經驗,研究如何利用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資源優勢和發達地市的資金技術人才優勢及產業轉移需求的有效結合,為全省的扶貧開發事業和“雙轉移”的發展戰略服務,促進優勢互補,雙向互動,合作發展。
(四)協助政府進一步推進智力扶貧工程,以山區市縣的貧困戶勞動力為重點關注對象,組織開展技能培訓與轉移。
﹙五﹚參與扶貧開發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本會積極實踐中央和省領導對成立扶貧開發協會的新期待,順應國際扶貧類組織由過去對中國的官方發展援助轉向與民間組織對接的新要求,積極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宣傳推廣廣東發展成就和扶貧經驗。
(六)接受政府委託或交辦的事項,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實踐, 承接中國政府扶貧資源逐步向民間開放的項目試驗。
﹙七﹚傳遞政府關於扶貧開發的政策信息與產業導向,及時系統向政府反映參與扶貧開發單位的訴求及建議,實現政府與民間的有效溝通與直接銜接。本會通過工作平台和協調、實務服務,為會員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幫助,為會員分憂解難,維護和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會員間的團結與協作。
(八)興辦經濟實體,開展諮詢、協調、宣傳、策劃、論壇、交流、培訓、形象塑造及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企業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企業會員。國家、省和各地市確定的各級扶貧龍頭企業和申請資格認定的非扶貧龍頭企業應當成為本協會企業會員。
團體會員: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國家、省和各地市確定的扶貧培訓機構包括扶貧培訓中心和扶貧培訓基地應當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關注社會貧困人口與地區經濟開發事業的企業家、專家、學者等熱心人士,經1―2名會員介紹,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協會為個人會員。
為發展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革命老區經濟和為本會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士,可授予榮譽職務或名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願意加入協會並履行其義務;
(三)熱心扶貧公益事業,有獨立進行自主開發、經營管理經驗和能力;
(四)在業內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申請書;
(二)填寫申請表;
(三)個人會員有1―2人的推薦;
(四)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審查並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監督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共同利益和信譽;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工作任務;
(三)自覺遵守執行國家有關法規;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和工作建議,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本會為會員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會員從事的經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
(二)在事業發展上取得卓越成就和對產業開發扶貧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將對他們的經驗進行總結、推廣和宣傳;
(三)組織會員參加經濟考察活動和論壇交流活動,開展有益於會員間相互了解、增進友誼、互助互利的活動;
(四)向會員提供貧困地區、欠發達地區和對口扶持地區的資源情況、開發計畫及優惠政策等相關的信息資料,使會員在投資開發決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幫助;
(五)為會員爭取有關扶貧開發方面的稅收、財政等優惠政策,組織專家、學者為會員的扶貧開發項目提供諮詢服務,幫助會員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和項目;
第十三條:退會與取消會籍程式:
退會:(1)會員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2)常務理事會研究討論決定;(3)以書面形式向會員通知決定意見;
取消會籍:(1)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常務理事會提出除名建議;理事會研究並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以書面形式向會員通知決定意見。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超過100名時宜採用代表大會形式。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主要工作事項、審議理事會報告;
(四)批准財務收支計畫,審查執行情況;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協會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原則上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增開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農業廳(扶貧辦)和民政廳(民管局)審查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理事實行代表制,由會員單位的現任領導同志擔任,職務變動後由新任負責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條:理事會主要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在不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情況下,經會員(代表)大會授權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報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和數量;
(五)向大會做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辦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構,由秘書長負責。本會的其它業務機構由理事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之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農業廳(扶貧辦)和廣東省民政廳(民管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任協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議設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協調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請法律顧問,負責處理本會有關的法律事務,處理本會與外界發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本會會員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接受海內外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農業廳(扶貧辦)和民政廳(民管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農業廳(扶貧辦)和民政廳(民管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農業廳(扶貧辦)、民政廳(民管局)及審計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民管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農業廳(扶貧辦)和民政廳(民管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9月18日廣東省扶貧開發協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民管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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