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山東商會深圳分會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廣州軍區後勤部劉智明中將、原省委常委省軍區政委黃志忠少將、蘭州軍區副政委任成坤少將、廣州軍區聯勤部副部長王長慶少將、市委常委原深圳市警備區政委市政協秘書長曹紹業、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景奉泰主任及廣東省山東商會江南會長等300多名領導及來賓參加了成立慶典活動。
原廣東省委常委、深圳市委書記現深圳市人大主任劉玉浦,山東省人民政府張建國副省長、山東省政協副主席、統戰部部長陳光、山東省政協副主席工商聯主席王乃靜、原廣東省委常委、南方電網總裁袁邦振等領導紛紛發來賀電對廣東省山東商會深圳分會的成立表示祝賀。
本會的宗旨在搭建鵬城魯商、魯籍人士等合作平台,幫助會員協調各方面關係、提供法律保障及維權服務、傳播信息及文化、促進經貿合作、共享投融資渠道、開展培訓教育諮詢、組織會員交流、參加公益活動、探討創新經營及智慧經營理念。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定名為:廣東省山東商會深圳分會(通稱“深圳齊魯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語名稱:Guang Dong 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ShenzhenBranch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主要是由山東籍法人或自然人在廣東自願組織、自願發起並經廣東省民政部門同意組建的合法組織,是以促進魯粵、魯港澳台以及與全國各地經貿合作和聯盟為宗旨的聯合性社會團體和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根本準則;以本會章程、議事規則、規章制度及集體約定為依據開展活動和工作;自覺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魯粵、魯港澳台以及與全國各地經貿合作和聯盟,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魯粵兩省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魯粵兩省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指導機關為廣東省人民政府及其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團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和深圳市民政局,同時本會受廣東省山東商會的領導。
第五條 本會工作地域主要為廣東省和深圳市,業務合作範圍為全國各地。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
1、省商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齊富路18號,山東大廈。
2、深圳分會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安聯大廈23層A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負責幫助會員協調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企業與社區之間、企業與利益關聯者之間等關係,促進各關聯者之間的溝通、交流、合作、諒解、和諧,並建立起良好的公共關係和外部環境,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互助、維權、服務和保障等職能和作用;
(二)負責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諮詢、援助、服務和保障工作等,充分發揮本會對會員的服務功能和維權功能;
(三)開設商會網站,編輯《鵬城魯商》等刊物,蒐集市場、經濟、政策等信息,弘揚和傳承優秀的儒家文化、齊魯文化和魯商文化,充分發揮商會對會員的指導和服務功能和作用;
(四)負責蒐集、整理、宣傳魯粵及其他地方的投資環境,充分發揮商會在招商引資、經濟合作、展覽展銷、經貿往來等商務服務職能和作用,以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和魯粵等地經濟發展;
(五)負責搭建投融資平台,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建立投融資聯盟、開發投融資品種,幫助會員企業解決投融資難題,充分發揮商會在投融資方面對會員的服務功能;
(六)負責提供會員企業教育、培訓、研發、管理顧問、管理諮詢、企業信息化等一系列諮詢和服務計畫,積極開展服務業務,以促進會員企業的健康良性發展;
(七)負責協調會員企業之間互相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和產品,在雙贏的原則下,鼓勵會員企業之間提供彼此所需的服務和產品;
(八)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兩省的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
(九)加強會員誠信和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創新經營、智慧經營,以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十)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或多數會員的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特邀會員,實行分類管理原則。其中企業會員必須為依法成立的企業組織;個人會員為山東籍的從業人員或與山東有關聯的從業人員;凡熱心於本會事業的領導、專家、學者、名流等社會知名人士,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可以聘請為特邀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成立的企業組織或從業人員;
(四)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提出入會申請;
(二)由理事會下屬資格審核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核發會員證;
(五)建立會員檔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對會員違法、違規的行為有彈劾權;
(五)享受省商會及本會提供權益與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商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會經會長辦公會通過,聘請有關知名人士和積極支持商會工作的非在職黨政軍領導為商會顧問或名譽會長、副會長。顧問、名譽會長,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年費)的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章 商會的治理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制訂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 審議本會規劃及年度計畫;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終止等事宜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所議事項的必須有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有效,大會秘書處作出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由本會會員中產生(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或者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年度財務預決算;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對本會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本會會員的除名;
(八)表決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一)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議資料,如有違規,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本會章程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內部機及外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部機構及外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通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成立初期可為兼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外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代表大會,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常務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理事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理事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及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四十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當屆理事會組織進行。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採取自願報名、民主推薦、統一審核的方式產生。選舉大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商會的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制度:
(一)年度預算內項目可按本會財務報銷制度正常使用;
(二)年度預算外項目一定要報會長辦公會特批才可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要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核定,並制定保管及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要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實行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四條 堅持信息披露制度,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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